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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当一个美术生发现自己的作业出现在学校的垃圾堆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8 19:22

正文


文/ 赵阳


前阵子和一位朋友聊天,她曾以高分考入国内某美院,现已毕业多年,并未从事和艺术创作相关的职业。当问及大学期间让她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时,她说,有一次,她把自己很喜欢的一件作品作为作业交了上去。课程算是顺利结束了,但作品却没了下文。她鼓起勇气向老师询问作品是否能够归还,老师似乎有些始料未及,欲言又止地说“会帮着找找”。后来辗转得知,其实这些学生们的作品早就和其他乱七八糟作为废品给处理了。


我又问了几位相关专业的朋友,得到的回应大同小异,比如有一个人去蹲厕所,其中一个隔间的门似乎坏了,临时挡板竟然是她曾经提交的作业。还有一个人是在老楼某层公共阳台堆放的垃圾里看见自己作业的。


这些饭后闲聊令我回想起二十年前曾发生的一场诉讼纠纷。


故事的主角叫高丽娅,是一位小学老师。执教十多年来,她依据其教学经验和心得写成48本教案,并将之交给学校,即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此后,她因写论文的需要,想要回教案,学校却以从未归还过教案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在高老师的坚持下,其中4本教案被退还给她,其余再无下落,据说可能是“卖了,处理了” [1]


与学校协商无果后,高老师于2002年5月将学校告到了南岸区法院,要求学校返还全部教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等诉讼环节,均被驳回起诉。


2005年9月,高老师再次启动了一轮新的诉讼,这一次不是着眼于教案的物权所有权归属,而是主张学校私自处理教案的行为侵犯了高老师对于教案所享有的著作权。同年年底,高老师终于迎来了胜诉判决。重庆市一中院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稿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定学校向高老师赔偿损失5000元。


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换一个案由,就可能得到不同的解题结果,正因为如此,诉讼是存在技巧的。在高老师的案件中,对物权所有权归属的评估可能会受制于这一有形物的来源、所处之状态和后续流转情况等等,而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著作权的物质载体如何流转,和著作权之归属一般并无关系。换句话说,高老师的教案在交给学校之后,教案的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学校或者二手回收商,但不论归属于谁,都不影响高老师对于教案上的文字或图画所享有的著作权,对于上述那位朋友的画作作业来说,也是同理。


这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之诉以胜诉结尾,但也留有一些争议,比如,若学校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稿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其所侵犯的是著作权的哪项具体权利?有学者认为,鉴于著作权是一种禁用权,如果无法在法条中找到对应的权利,则不宜被视为构成侵权。 [2] 也有学者认为学校的行为导致高老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权利没有任何一项能够行使,是一种整体侵犯,可构成著作权侵权。 [3]


不论如何,这仍是一起值得继续探讨的案件,它不仅让教师对教案具有著作权的判断予以公开化,也可以让创作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对作品和作品载体的相关权利会产生的影响和变动。只有创作者、权利持有者对权利和行为后果有更充分的理解,才能尽量从源头上避免日后被动的维权局面。


原件的物权和著作权


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存在重大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 [4] 我们花45元购买一本东野圭吾的《放学后》,获得的是这本有形的纸册的物权,而《放学后》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会因为我们买了这本纸册而转让给我们,它仍然被保留在作者或者相关著作权人手中,我们不得随意复制、改写甚至拍摄成电影,因为这些行为落入了著作权的禁用范围。


又例,一家游戏制作公司通过竞拍买入了鸟山明《龙珠》的原画手稿,其获得的是这张承载着原画的纸张的物权,游戏公司并不能仅以购买了《龙珠》原画为由,就认为其获得了对原画内容进行复制、改编并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这些内容的权利,因为复制、改编等行为是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而购买原画并未获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仅仅获得了这张纸的物权所有权而已。换句话说,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不过,这句话有一个小小的例外:虽然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意味着在上面两个例子中,游戏制作公司如果购买了鸟山明《龙珠》的原画手稿,成为原画手稿的物权所有权人,那么就可以自主决定对这些原画手稿进行公开陈列,而无需再征得著作权的人的同意并支付对价。


由于这一例外仅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即使我们花全价购买了一本正版东野圭吾的《放学后》,也无法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购买的《放学后》只是这部文字作品的复制件,更重要的是,展览权这项权利只存在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放学后》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文字作品并不享有展览权,所以也不存在对于展览权的许可、转让、禁用。


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在我国,著作权可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具体权利 ,展览权便是其中之一。所谓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型共八类,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为其中之二)。


为什么是美术作品 [5] 的原件?


这主要在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性。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提到,即便是对艺术品最完美无缺的复制品,仍然缺失一个关键元素:它在特定时空中的风采,以及诞生于特定环境所赋予的独特存在感。正是这种独一无二的存在,决定了艺术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所承载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原作中,艺术保持了其作为物品形式的所有真实性,我们才会对原作如此重视,这也许是对艺术作品原件进行有偿展览的有力论据。 [6]


展览是实现美术作品原件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展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重要销售渠道。此外,展览也可以提高美术作品和画家的知名度,从而促进作品的拍卖、收藏,提升其本身的价值以带来更多利润。是否展览、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展览,应当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决策范围。


然而,如果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所有权被转让给他人,比如通过拍卖转让给一位藏家,那么藏家将依法享有该原件的展览权。为什么?第一,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会妨碍所有权人或者社会公众享受载体作为物的效用。此时,法律就需要对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控制与载体所有权人对载体(有体物)的使用进行协调。美术作品的原件与复制件在价值上往往相去甚远,如果美术作品作者在作品原件已经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控制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就能阻止原件所有人公开展览作品或为了出售而首先公开展览作品,势必会严重影响原件购买者的利益。 [7]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获得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就可以获得对原件的展览权,对于因欣赏该作品本身的藏家来说,确保其可以依据独立意志判断何时何地向谁以展览的方式分享该作品原件的美;对于主要以投资为考量的藏家来说,对其所收藏的作品原件进行展览也有利于刺激和鼓励后续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如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而受让人在行使展览权时,也应注意不得侵犯作者基于该作品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美术作品原件可能遭受的损害


美术作品的呈现和其物质载体的形态密切相关,物质载体被损毁,也意味着美术作品原件所呈现的内容的变化。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性,包括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上的特殊性,美术作品原件、尤其是知名度高的作品,每当遭到损害,总是可以成为新闻的头条。


当侵害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演变为一种符号


2022年5月29日,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内,一名男子假扮成坐轮椅的老妇人,突然起身冲向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并将蛋糕抹在画作前的防弹玻璃上。男子声称此举是为了引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由于防弹玻璃的保护,《蒙娜丽莎》并未受到任何损伤。 [8]


除了扔蛋糕,还有泼汤的。2022年10月14日,英国伦敦国家美术馆内,两名环保组织成员将番茄汤泼向梵高的名画《向日葵》,并将自己的手粘在墙上。他们声称此举是为了抗议化石燃料的开采和使用。同样,画作外有玻璃保护,并未受到任何损伤。


近些年来,对知名画作进行形式上的破坏行为主要出现在一些环保主义者群体中,这也许是在社交媒体时代,环保组织通过戏剧化冲突以突破信息茧房、获取注意力的方式。上文提到《向日葵》泼汤事件中,破坏者是Just Stop Oil组织成员,事件发生时的视频在24小时内全球播放量就破了亿,这估计是任何传统环保运动和抗议都不能比的。


他们所选择的目标画作往往都有防护措施,即使实施了破坏行为,所带来的实际风险普遍较低。只是“不幸”的是,在伦敦《向日葵》泼汤事件中,两位反抗者虽然没有将汤泼到原作上,但由于该画作的边框也价值连城,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万英镑。当地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宣布两人有罪,刑期分别为2年和20个月。 [9]


当壁画因装修而被拆毁


上文所提及的事件中,所涉美术作品的作者早已不在人世,对美术作品原件的伤害行为也发自第三方,和原件所有者无关。下面这个例子中,对作品原件实施损毁行为的,正是原件所有人。


20世纪八十年代,湖北省美术院受托创作大型壁画《赤壁之战》,参加创作的画家有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等4人,该壁画全长1720厘米,高320厘米,位于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之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 [10]


《赤壁之战》为委托创作之作品,由于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因此按照法律之规定,蔡迪安等人作为作者享有该壁画的著作权,而委托人则取得了壁画原件的所有权。


在该壁画创作完成的十余年后,饭店为翻修而将壁画拆毁。此后,蔡迪安等人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饭店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饭店拆除壁画的行为在彼时的《著作权法》之下不构成侵权,理由在于饭店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面行使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可排除他人干涉,饭店拆毁其所享有所有权的美术作品原件,是对自身财产所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之侵权。


该判决激起了美术界的不满和责难,很多人认为,由于壁画这一载体的唯一性,应当让所有权人承担拆除前的告知、协商义务,以便作者有机会采取措施对该作品原件进行保存。这一义务曾出现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中,但在送审稿中被删除,截至目前,通知义务在我国并非法定。


美术作品原件的合同约定之思量


法律法规是中立的,是在一幢交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为彼此提供一种兜底的定分止争的依据。


美术作品原件的交易,往往牵扯到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变动。对于交易行为的判断和预期,比如一桩交易是否有利于己方,或不伤害己方,或伤害己方但已知悉风险并做好应对,不仅需要对行业和市场有充分的认知,也需要对法律法规有完整和准确的理解。上文介绍了作者对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以及美术作品原件被转让出去之后,其展览权所发生的变动。如果一位创作者仅仅知道自己对于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却不知道该权利会随着原件所有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许还会误以为自己有权干涉买受人对原件进行展览的行为。


有些创作者认为,作品原件一旦销售出去,不论是否被妥善保存,是否被涂鸦甚至撕毁,都于己无关;而有些作者则希望原件所有权不论如何流转,都被保存完好,尤其是在追续权得以有效运转的国家和地区。观点不分对错,但应建立在信息被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包括对美术作品原件转让出去之后自己的权利体系会发生的变动有所了解,评估己方对未来作品原件保存形态的期待,以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发生被动的维权局面。


而当自己的权利面临侵害时,维权并不是一件羞耻的事,即使失败,也不能否认它值得被讨论的意义,而且导致失败的问题也许并不出在维权者身上。本文开头提到的教师高丽娅诉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案,是全国首例教案官司,高老师为此花费了四年时光,所承受的代价是什么?索要教案时受到的斥责、羞辱,失去工作、被社会关系所孤立……高老师的坚持最终获得了胜诉,这一纸判决不仅是她对自己尊严的争取,也是对本就该有的生存空间的争取,也为其他老师带来了福音。据说,高老师所获得的律师的支持都是无偿的,而她也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获得的5000元赔偿全数捐给了西南政法大学的贫困学生。


在这场案件中,法、理、实践、奉献、帮扶……一个老师未来可能会成为校长,一个学生未来也可能成为老师,这一切似乎都在进行着一种奇妙的流转。我不禁畅想,那个曾向老师索要“作业”的朋友如果当初非得要个明白不可,也许我们的司法史上又将出现一件“首案”,而对于可能付出的代价,她愿意吗?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秦文:《48岁重庆女教师高丽娅五次上法庭打赢全国首例教案官司》https://edu.wenzhou.gov.cn/art/2006/1/25/art_1324556_7653942.html

[2] 唐艳:《论特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协调》,《电子知识产权》(2020)

[3] 陈晓军:《学校丢失教师教案本 是否承担赔责任 ——对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的法律思考》www.cq.jcy.gov.cn/dxal/202111/t20211129_3446912.shtml

[4]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

[5] “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美术作品”在实践中可能被称为艺术品等等,本文部分内容也使用了“艺术品”“艺术作品”等称谓,主要是为了保持与引文一致。

[6] 刘维旭:《复制品的物品价值和艺术价值》,《艺苑》

[7]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

[8] 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2-05-31/doc-imizirau5690358.shtml?finpagefr=p_114

[9] https://www.takungpao.com/news/232111/2024/0929/1015662.html

[10] https://news.sina.com.cn/c/2002-12-01/13428696s.html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 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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