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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赔偿1500万元后再遭索赔10亿元,梅花生物及子公司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OECD报告聚焦AI数据抓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8 07:30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科大讯飞起诉台州讯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于2月18日开庭审理

近日,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讯飞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该案于2月18日在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台州讯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等,由两位自然人共同持股。 (来源:中国网财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2月19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嶷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少伟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株式会社高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U电解液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马美月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小小科技IPO:实际控股人是公司全部专利发明者

据悉,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科技)在北交所IPO获受理,保荐机构国元证券。

小小科技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4477万元,是一家专注于汽车传动及动力系统精密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1年至2023年以及2024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92亿元、4.65亿元、6.32亿元和 2.9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17.14万元、2929.40万元、9535.39万元和4551.73万元。业绩稳步提升。

招股书显示,实际控股人许道益今年70岁,作为创始人,许道益统筹规划公司的研发方向,负责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对产品开发、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关键作用,是公司全部专利的发明人。 (来源:乐居财经)


#投资者问#

中信出版:公司自主研发的AI工具平台已获得多项专利,并已逐步应用于其他数字内容和学习产品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公司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果转化和资源使用效率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2023年度报告显示,贵司未具体公示当年专利申请及授权数据,请问能否补充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同时注意到研发投入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能,当前研发投入与产出效能之间是否形成良性循环,能否说明实际形成的技术成果转化情况?

中信出版(300788.SZ)2月17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自数智出版平台上线以来,公司自主研发的AI工具平台已获得多项专利,出版发行全流程关键环节提效显著,并已逐步应用于其他数字内容和学习产品,对公司整体降本增效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赔偿1500万元后再遭索赔10亿元,梅花生物及子公司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

2月14日晚,梅花生物(SH600873)公告显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名被告共同赔偿10亿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梅花”)均在被告之列。

据悉,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决三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元。山东阜丰认为,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原告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三被告自2012年起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生产黄原胶获利巨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娃哈哈维权员工:“娃哈哈”商标应归属于国有相对控股的集团公司

近日,娃哈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回应了“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娃哈哈称,“娃哈哈”系列商标共计387件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公司”)转让至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食品公司”)。

对于“娃哈哈”商标被转让一事,娃哈哈集团员工维权联络委员会(下称“员工维权会”)认为,“娃哈哈”商标经过多个裁判文书确认,应归属于国有相对控股的娃哈哈集团公司。

此前,因娃哈哈内部劳动合同转签以及员工持股权益分配等问题,有数百名员工发起了对娃哈哈的诉讼,并组成员工维权会。 娃哈哈官方曾否定该员工维权会的存在,称娃哈哈工会从未听说“娃哈哈维权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员工维权会曾表示,他们认为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问题,早在2007年“达娃之争”过程中即已有定论。

具体来说,员工维权委员会认为,对于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所代表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就“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裁定,明确认定由于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对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此后以“枉法裁决”为由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请求,也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因此,该仲裁裁决早已生效,娃哈哈商标归属于国有相对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是不容争议的。” (来源:九派新闻)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陕西省重点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为提升陕西商标品牌保护服务能力,促进商标品牌战略深入实施,提高全省商标行政保护效能,日前,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陕西省重点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试行后,依商标权利人申请,或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举(承)办者等主体推荐,经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的商标、3年内遭遇严重侵权或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商标、遭遇境外商标抢注需要重点支持海外维权的商标、符合本省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扶持培育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本省商标,以及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可以被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指引》中所说的‘重点商标’是指在陕西境内登记注册或者经营的企业(组织)、自然人持有的,在陕西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陕西 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还将通过建立名录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相关信息透明公开。” 陕西 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名录后,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依据《指引》,对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加大保护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陕西 省知识产权局还将为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等服务。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官微)


宁夏回族自治区12部门签订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积极构建行刑协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服务支撑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厅等12个部门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协议规定宁夏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体系由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筹。

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和自治区林草局等12个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单位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体系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推动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疑难问题。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和案件信息,研讨指导性重点疑难案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纠纷调解等紧密合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保护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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