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慈善法的正负政策效应,结合实施慈善法和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未来一段时期,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重点在于:
第一,利用慈善法出台实施的契机,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相关立法。当前正值慈善法实施生效之初始阶段,在大力宣传慈善法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对于社会组织立法而言,慈善法的出台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应抓住这一契机,大力宣传并推进“社会组织法”立法。“社会组织法”将是社会组织领域的根本大法,将改变慈善法是上位法但又涵盖不了三大条例的尴尬局面,真正构建社会组织的基本法治框架。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未来的“社会组织法”应是值得期待的重要公共政策。同时,慈善法27处提及志愿或志愿服务,应充分利用慈善法提供的立法空间,在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等8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推动出台《志愿服务条例》和《专业社会工作条例》,为志愿者和专业社工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第二,深化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慈善法的制度安排是深化改革整体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调节国家—社会关系的社会政策创新,对于社会组织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推进作用。必须深入结合实施慈善法和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持续深化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一是由政社分开向政社合作深度推进。慈善法界定了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职责边界,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的改革。但政社分开不是改革的目的,关键在于通过改革,在法治基础上重新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关系,形成政社合作共同推进社会良性发展的总体格局。这就需要在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同时,接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社会服务等项改革,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和社会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组织繁荣发展并与政府协商协作共治社会的生动局面。二是分类改革与分步发展。慈善法实际上把社会组织分成两种类型予以分类管理,即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常规发展的非慈善类社会组织。慈善法将直接推动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其走上快速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道。同时,对于非慈善类社会组织,除了隶属原四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之外,剩下的其他社会组织仍将延用双重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慈善法出台实施,也将带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在年检、信息公开、财产清算等项制度上寻求新的突破。
第三,加快与慈善法的对接,派生出台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变更、公益甄别、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等系列政策,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一是在部层面加快慈善法相关实施准备工作。慈善法正式生效至今已半年,在制定公布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登记、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配套文件的基础上,要加快修订出台社会组织三个条例;落实慈善组织认定办法,逐步实现现有存量社会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转换。二是依法建立完善慈善信息平台,探索形成慈善大数据的共享体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为慈善组织的监管机关,要尽快制订完整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详细规定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发布的流程、时限。在制定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慈善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统一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并向公众开放查询,便利社会监督。未来可依托这一信息平台,逐步由慈善组织拓展到整个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的透明化建设。三是推动修订税法,落实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精神。慈善法中六次提到“税收优惠”,但比较笼统抽象,未曾明确税收优惠是税基的抵扣、降低税率,还是减税、免税等。应充分认识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公益捐赠税收优惠落空的前车之鉴,及时推动税法的修改,依法落实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的政策精神,保证税法和慈善法的无缝对接,使慈善组织真正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免税组织”。同时,要建立内部交易公开、慈善财产的清算等社会组织新的制度安排。
第四,优化社会组织监管。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紧紧抓住社会组织党建这一根本。当前亟待深入研究慈善组织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慈善组织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健全综合监管体制。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并逐步将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重点由前置行政审查向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转移。积极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式,建立深化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抓紧制定完善四类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配套监管政策,明确分类标准、监管机制、监管措施等。重点加强对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三是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推动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综合治理作用。建立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监管的能力。四是界定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商业行为边界,加强慈善信托监管和专业指导,防止志愿失灵和公益腐败。同时,慈善法设计了举报受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应借此建立社会组织举报受理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的制度安排。
第五,加强对慈善法相关概念、理论问题的研究,为慈善法的实施和社会组织发展扫清理论障碍。我国现行的慈善理论基本上是在照搬西方的慈善话语体系,本土化的慈善理论还非常欠缺。再加上慈善法立法的匆忙和实务界慈善实践创新的不足,使慈善法面临概念不清、理论不足和逻辑不严谨等理论困境。必须组织力量,加强慈善领域的理论研究,逐步厘清系列概念、理论问题:如慈善、慈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等概念;慈善财产与公益产权的关系;慈善文化与慈善伦理;如何构建公益金融体系,慈善组织的商业边界如何界定,内部交易如何规范,以及社会企业的慈善行为界定,如此等等。同时,慈善法未能吸纳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则,说明此次立法过程中对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功能与定位以及两者关系的关注和考量不足。如何梳理和审视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的亲缘性发展关系,推动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的优势和资源融合发展,也是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