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务犯罪研究。作者:李高明、张鹏,浙江省文成县纪委监委。
建议移送检察机关的监察委案件的
诉讼时效
是以监察委立案之日来计算而不是以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日来计算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各地都已陆续铺开,《国家监察法(二审稿)》于2017年12月底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审议并要求继续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公开立法计划来看,《国家监察法》也将于2018年3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浙江省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三个省市之一,已于2016年11月开始相关工作,作为浙江省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经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一年多的工作后,对移送检察机关的监察委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进行了一些思考。
根据网上公布的《国家监察法(二审稿)》的相关内容来看,对监察委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在基层办案中,《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腐败案件的诉讼时效计算的影响较大,以贪污受贿案件来看,数额不满20万元(符合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不满10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作为经济较为落后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相当一部分的案件线索都只会是在刑法规定的5年追诉时效内。这种情况下对基层办案来说诉讼时效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因素,也是基层监察委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笔者举两个基层监察委办案中可能会碰到的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1:
监察委立案后,因被调查人长期逃匿躲避调查而不能到案,检察机关又不能受理案件。
案例2:
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在快到追诉期限时被监察委发现并被立案,由于取证需要一段时间或相关证人躲避致使犯罪行为案发日至检察机关受理移送的监察委案件之日的这段时间超过追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网上公布的《国家监察法(二审稿)》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相关内容,监察委除了接收原先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相关罪名的管辖权外,管辖范围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等,根据笔者理解这样原先公安机关对这类人员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等刑法规定的罪名享有的管辖权也一并转给监察委。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将被调查人涉嫌上述罪名的线索进行立案后移送给相应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立案时间来进行计算,而不是以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时间来计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上述罪名的管辖权均已划归监察委,由监察委调查后若发现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给检察机关,若还按照原先《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刑法》只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计算,那么从《刑法》字面上看,移送检察机关的监察委案件的诉讼时效要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日来计算。
但如果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日来计算时效,现实中会产生一些不好的法律效果
,比如:针对案例1,被调查人在得知自己犯罪行为很有可能被发现或者已经被发现,会在监察委立案之前就进行潜逃或者得知立案之后进行潜逃,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口供是一块相当重要的证据,一些案件因为被调查人潜逃从而造成证据不够充分的局面,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也不能受理该案件,这样腐败分子只要潜逃时间够长而检察机关也没有受理该案件的,等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到了之后再出现,这样就完成可以逃避刑事打击,这是变相鼓励腐败分子进行潜逃,这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和国家对“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针对案例2,监察委为了不错过诉讼时效,将未尽到充分调查的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这将会影响移送案件的质量。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的推开,基层在办案过程中会碰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也需尽快予以解决,
笔者建议移送检察机关的监察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以监察委立案之日来计算而不是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日来计算
,可以在《国家监察法》增加一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或者单独制定监察委管辖案件的特别诉讼时效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一、这符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作为一个承继原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权的反腐败机构,在案件查处的诉讼时效问题上监察委的立案效果应等同于原先检察机关立案的效果,只有这样才实现检察机关职权划转的效果。
二、有利于监察委移送案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