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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细数国内医药江湖的十大专利诉讼

E药经理人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5-11 20:22

正文

  • 对创新能力还不强的国内制药企业而言,注重专利并提高专利运用能力是避开或减少摩擦最好方式。


1


国内十大专利诉讼案例


礼来 VS. 常州华生(最高院指导案例)

 

奥氮平是一种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和其它精神疾病急性期及维持治疗的药物。华生和礼来就此药的制备工艺打的专利官司要追溯到2003年。当时礼来起诉华生侵犯专利权,法院以华生制药举证不能为由,认定礼来公司指控成立,要赔偿礼来50万元。


十年后,礼来公司再度递上状书,其向江苏高院起诉,主张2003年判决执行后至2011年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日的侵权责任,向华生制药索赔1.5亿元人民币。法院判决华生赔偿礼来350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最高院认定“华生制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礼来公司所称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天士力 VS. 东莞万成

 

2005年5月,天士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决东莞万成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万成公司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万成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的组分与涉案专利相同,也与天士力获准的国家药品标准相同,但技术方案等同于公知技术方案,并没有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19个月的中药专利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原告天士力胜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按原告索赔要求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


玉林制药 VS. 诺金制药 (不存在的书无效了专利)


广西玉林制药持有专利号为“200410050135.5”的“一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传统中成药专利,为了能够产销同类药品广州诺金共先后四次向以该中成药配方已广为人知唯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合并审理后,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广西玉林不服该决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无效宣告决定,广西玉林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维持该无效宣告决定,广西玉林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维研究所 VS. 常州兰陵


三维研究所和第二军医大学上海长征医院经过8年研制,于2000年在国内首家研制成功用于治疗尿毒症透析的新药左卡尼汀,为尽快投产,研发单位授权给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当产品正迎来可观收入时,兰陵公司违反合作合同约定,与关联企业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一起违约进行药品生产、销售。


随后,三维研究所等单位将该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起诉至法院。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技术合作合同有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山东瀚霖 VS. 上海凯赛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宣告外商在华独资企业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一种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为无效的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这一专利权全部无效。这直接使凯赛陷入了经营困境。


齐鲁制药 VS. 四环制药 (诉讼新套路)


四环制药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心脑血管处方药物供货商,核心产品“克林澳、安捷利”销售额分别为4.7亿元、1.3亿元。而齐鲁制药因欲制造与四环制药“克林澳”同类药品,但遭到后者拒绝。2015年6月,齐鲁制药获得相关的生产批文,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并入选。


为此四环制药分别在内蒙古和山东起诉了齐鲁制药,理由是齐鲁制药侵犯其在马来酸桂哌齐特药品上享有的专利权。


作为对四环制药提出的侵权诉讼的应对,齐鲁制药对四环制药的相关专利权申请宣告无效。此外,齐鲁制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四环制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景峰医药并购案引发纠纷


德泽药业旗下的金港药业拥有独家品种榄香烯注射液等产品,该产品属于中国原研专利药、国家抗肿瘤新药,已进入全国医保用药目录。该专利由金港药业的首席专家、总工程师谢恬教授研发。2015年1月28日,景峰医药以4.77亿元的代价收购了大连德泽药业,专利所有权变更为景峰医药。


但到了年底,景峰制药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寄达的仲裁案答辩通知,谢恬教授要收回自己的专利权。该案中,医学教授谢恬的团队认为,景峰医药故意设下合同陷阱,骗走了自己“国宝级”的专利;而景峰医药则认为,合同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之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VS. 四环制药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在2000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醋酸奥曲肽的液相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


四环制药公司在获得相关生产许可后,在生产醋酸奥曲肽时使用的是宝依普公司提供的中间体产品——直八肽进行醋酸奥曲肽原料药的生产销售。毒物药物研究所认为无论四环制药生产流程和该中间体均使用了其获得专利权的部分方法,因而提前了诉讼。


该案二审中,法院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源兴药业 VS. 安斯泰来


1990年2月2日,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四氢苯并咪唑衍生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项申请于1995年1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2005年7月1日,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安斯泰来会社。


安斯泰来会社认为,“四氢苯并咪唑衍生物的制备方法”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了三种方法,现指控源兴公司使用了方法b。为证明侵权行为成立,安斯泰来会社采用了比较安斯泰来会社、源兴公司双方化学反应式的方式进行技术方案对比。
该案一审中,源兴药业被判侵权,其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源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海正 VS. 葛兰素史克


2006年,浙江海正花费了三年多时间研发的治疗糖尿病一类新药—罗格列酮 (片剂)就要拿到新药证书并将获准生产上市时,全球排名第二的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向海正集团及国家有关部门发来了律师函,称该产品已被专利保护,要求该公司停止与之有关的一切行为。


葛兰素史克就罗格列酮申请了ZL98805686.0的发明专利于2003年7月2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保护范围覆盖所有含2-8mg5-{4-[2-(N-甲基-N-(2-吡啶基)氨基)乙氧基]苄基} 噻唑烷-2,4-二酮(通用名:罗格列酮)及其所有药学上可接受形式的化合物的药物制剂。


国家药监局在接到律师函后,暂缓了对海正罗格列酮的行政审批。


2


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两驾马车殊途同归


正是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我国对此实行了专利与行政的双轨制保护措施。


3


对企业的三点启示


仿创结合,提高创新药物研发能力


近些年来,国内制药要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仿与创”之间仍为做到恰当的平衡,简单的模仿任然是一些企业的经营方式。创新始终是企业提供自身药品实力,免于专利侵权的最佳手段,因此国内制药企业在逐渐提高创新药物研发能力的过程中,应先通过摆脱单纯性的模仿或缺乏创造性的改进减少或避免专利纠纷,进而成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主张专利侵权诉讼。

做足专利分析,提高专利运用能力


对创新能力还不强的国内制药企业而言,注重专利并提高专利运用能力是避开或减少摩擦最好方式。国内制药企业在药物开发过程中要充分使用专利数据库分析专利信息,一方面可以避免像在产品准备上市时居然发现侵权的危险,另一方面根据详细的专利文献记载可以省去大量研究工作,同时可以在已失效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或在有效专利的基础上采用规避生产方法或工艺、改变晶型、形成新组合物等方式尽早推出产品。

处变不惊,沉着应对专利纠纷


面对已经药品专利侵权诉讼,国内制药企业应保持清晰的头脑,需要对方相关专利进行全面检索与分析,尽可能地搜集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此外,制药企业还要善于利用反垄断、反专利权滥用制度给予有力回击,避免陷入长时间的纠纷困扰之中,并积极推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进一步规制专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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