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的名义》已播放的剧情中,有一条主线紧紧围绕着大风厂的拆迁而展开,而大风厂之所以展开护厂自卫,则是因为蔡成功将大风厂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以日息4‰的价格获取山水集团5000万的借款,按照事先约定使用6天,从京州商业银行拿到贷款后再行偿还给山水集团。但问题在于,欧阳菁或者说银行,变卦不贷了。
大风厂还不上钱,过桥贷款就成了高利贷,利滚利后变成了大风厂不能偿还的债务。三个月后,法院根据贷款协议直接判处大风厂的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回头再看,这就是山水集团联合各方设的一个局。但是公司的员工都是持股的,不是蔡成功一个人的公司,所以肯定是不会同意拆迁,因此也就有了种种的冲突。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小微民营企业在获取优质信贷上的确存在着天然弱势,管理混乱财务不清,很多银行在贷款时卡得很严,这也使得过桥贷款屡有发生,甚至还有银行员工参与其中。
剧情虽然不算复杂,但却涉及到了许多金融、经济和法律知识,现在,就来为大家复盘和解析。
在我们国家,一般是同股同权,什么意思呢?比如,你注册一家公司,小明和小红分别出资90万和10万,组建了A公司,这个时候呢,我们就说小明有A公司90%股份,小红有A公司10%股份,在我国同股同权情况下,在重大事情决议的时候,小红就有10%的决策权,也有10%分红的权利。
但是国内有些公司注册在国外,比如:开曼群岛等地,一来,这些地方是避税天堂,二来,是有利于vie框架的构建。说点人话吧,比如:小明、小红、小王分别出资60万、30万、10万注册了B公司,但是在双方协商下,小王由于在经验公司过程中有丰富的经验,为了防止因小王钱少,导致决策上的失误,赋予小王3倍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来10%股份的小王,只有10%的股权,但是通过加权之后,他可以拥有10%*3=30%的股权,在决策过程中,小王的权重就相应的高了许多。
大家熟知的马云之所以没在国内上市,很大原因是因为国内A股是同股同权,阿里巴巴股份相对分散,不利于公司的决策,但是国外可以允许不同股同权。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的A股企业频频被举牌,万科就是其中一个例子,万科股权相对分散,有股份就有股权,那么相应的这个企业听谁的呢?当然是股份多的,有钱的咯,这也就是为什么王石被资本弹劾的原因,因为王石拥有万科不到1%股份。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刘强东,当时刘强东IPO时,刘强东持股23.7%,但是拥有公司86%的股权,所以京东还是在刘强东的掌控范围之内,投资人有钱,但是公司还是刘强东说了算。
股权质押就是公司股东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拿股权换贷款,通常发生在股东急需流动资金而又无法变现股份的情况下。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
人话版:你就把股权想象成一部手机,你是这部手机的主人,也就是说,这部手机100%归你所有,但是你为了向我借钱,你把这部手机(股权)质押给我,如果你不还,这部手机(股权)我拿走。剧中蔡成功就把自己以及工人的股权来换山水集团的贷款,其中股权我们就叫做质押物。
早在2016年上半年,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因来钱快速、便捷,被新三板企业股东玩得风生水起,成为仅次于定增市场的热门融资方式。质押了股权,股东或公司拿到了钱之后玩法各异:失踪跑路、买理财、投资扩张、补充公司现金流……
蔡成功如何质押出全部股权的?这算是该案中被质疑的最多的部分了——
大风厂股权中职工持股40%,蔡成功将全部股权质押贷款,该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了剧中的不妥之处。在前几集中只说已经经过法院审理,股权全部归质押权人山水集团所有。职工对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的事并不知情,而大风厂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由于大风厂40%股权的所有人是持股职工,蔡成功无论代表其个人,还是代表大风厂,均无权将该40%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对质押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然而经审理,该合同显然已经被认定为有效。这个结论似乎只能说明,在审查合同效力剧中的法院的确存在腐败了……
过桥贷款是一种特殊的短期的贷款,主要用于弥补借款人短时间内的资金缺口,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
过桥贷款的应用场景比较多,当公司或者个人在已经获得贷款,但是资金的到位时间和公司(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时间有时间缺口的时候,就可能会用到过桥,这一类是最为常见的过桥业务。
具体来说,当企业归还了上一笔贷款,又遇到下一笔贷款资金还没发放的情况,就会需要借入短期资金维持运营。这笔短期资金连接着上下两笔贷款的“两岸”,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资金”。
人话版:小红和小明注册了C这家公司,期间有一笔100万的货款6天后可以拿到,但是今天又要拿50万来进货用于生产和发工资,此时此刻,需要一笔50万来链接,就像一座桥一样,这笔钱就叫做过桥款,你可以理解成短期借款,一般这类金额越小,使用时间越短,利息会越高。剧情中,蔡成功将大风厂全部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日息千分之4,约定时间为6天,那么折合起来利息就是:500万*千分之4*6天=120万,看到这里,大家心里想,你家放在银行里的钱,放一年好像都没有120万,对吧?我们来计算一下利率,千分之4/天*365天=146%,也就是说,如果蔡成功借了山水集团5000万,一年之后,仅仅利息就是5000万*146%=7300万,注意,这里仅仅是利息就7300万,加上本金,得还1亿2300万,再次注意,还没计算利滚利的情况下算出来的利息,如果利滚利,那就更加可怕,那将是指数型增长的利息。
“过桥贷款”比喻成金融鸦片,是因为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本质,这种短期的贷款,大都利率很高,充满了风险。一旦银行后续借贷资金没跟上或者抽贷,企业资金链就会断裂。前两年,很多P2P平台以企业类大标为主,其中就不乏企业过桥/周转类的借款。
目前来看,过桥贷款存在以下四大风险:
一、融资成本高、资金风险大
据民间机构调查显示,过桥贷款的融资成本高达40%以上,企业规模及借贷资金越小、时间越短,利率就越高。背负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很多小微企业显然支撑不住,对其经营会造成负面影响,使用过桥贷款就相当于是饮鸩止渴。大风厂借用5000万资金使用6天,需要偿还利息120万,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二、被掩盖的企业信用风险
对企业而言,要保持与银行的良好信贷关系和获得更高的授信等级,最重要的是按期付息还贷,在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和资金紧缺的状况下,也会不惜高息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样本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72%是过桥资金,可见企业表面按期归还贷款,但其真实的财务信息被掩盖。
三、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
当前很多员工重视自己的业绩考核,并且希望从过桥贷中获取私利,银行高层也不加阻拦,纵容了员工的非法行为。一旦员工卷款私逃,银行、客户及资金提供方都将遭受重大损失。京州商业银行副行长、达康书记的老婆欧阳菁就涉嫌收受蔡成功200万贿赂,才被蔡成功举报。
四、加剧银行信贷风险
过桥贷款滋生了一系列灰色融资产业链,上饶市辖就有以民间融资为主业的各类投资、担保公司2000余家,造成实体经济融资的恶性循环。
根据央行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目前这个4倍利率一般是指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指出: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院尊重既成事实。
按照前文所说,蔡成功以日息4‰获得山水集团的过桥贷款,折算成年华利率是146%,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4倍利率。铁板钉钉的高利贷。蔡成功在剧中提到因为偿还不上本金5000万,利滚利滚到6000万、7000万、8000万,三个月后京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就把大风厂判给了山水集团。
不过按照最高法的解释,超过36%部分无效,不予保护,看来最高法也要出来怼一怼最高检,给他们好好解释解释高利贷,大风厂的员工和蔡成功也早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啦。
人话版:小红因经济紧张,向小明借入10万元,小明向小红收取50%年利息,那么届时法院认定,36%以内利息有效,超过36%部分,不予保护。粗俗点理解,超过36%你就当高利贷吧。剧中蔡成功借山水集团5000万,日利息是千分之4,折算成年利息就是146%。
我们一般去银行存钱,定期存一年的利息都不到3%,什么意思呢?你存一万块,一年下来,利息还不到300块,但是如果是高利贷的界限36%呢?一年利息就是3600元,是银行正常存款的10倍以上,说到这里,大家会想,银行真的是空手套白狼,3%不到的利息让老百姓存入,贷款给老百姓,其中的利息差是多么的暴利。
但...是...,银行作为我们国家经济的活化石,如果36%的利息放贷给老百姓,如此之高的利息,老百姓怎么敢借呢?老百姓不敢借钱又怎么有钱去做生意,搞生产呢?所以,银行一般年化利息不会超过10%。
但...是...,银行的钱是一般人说借就能借到的?你买个车还要付一个帮你去做贷款的手续费,其实贷款买车年化利息才6%左右,相比银行存款3%来说,这6%可以说是很小的费率了,但是帮你做一个贷款,手续费要2500左右。同理,蔡成功这样的民营企业缺钱,要想顺利拿到钱,能不给点好处给借款方吗?蔡成功在这点上也是无奈。
站在银行角度思考,同样是一笔借款,借给国营企业或者大型企业,风险会比较低,起码大企业有资产摆在那里,一般的民营企业纠纷以及风险会更高,所以,同样是借款出去,银行肯定会更加倾向于借款给国企、大型企业。银行在借款出去之前,会对企业进行调查,业内人士叫做风控。也就是说,银行与其对100家小企业进行调查,风控,为什么不一次性对一家大型企业进行调查,风控呢?这样更加简单直接粗暴,而且风险还更低,省时省力!对于银行要完善放贷任务来说,放贷给国企会更加轻松。这也就是为什么蔡成功借个钱还求爷爷告奶奶的。这点来看,银行也是很现实的,从银行对待不同的客户不同的态度就看得出。
案件中小伙伴们首先关注的就是,这10亿的资产,真的就花6000万搞个什么股权质押就能“轻松”到手了?依靠官商勾结和司法腐败真的可以做到这个地步吗?
反对方的观点是——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只能通过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除此之外,即便厂长蔡成功是个大奸商,也应该不至于傻到代表10亿元的大风厂以6000万元的低价与山水集团以协商方式将股权全部折价转让给山水集团。
而支持方则表示——
从剧情看,案件经历了京州中院一审,汉东高院二审,判决股权过户给山水集团,毫无法律依据,因而股权应该不可能发生。即便发生,向最高法院申诉,一申一个准。
因此,这次股权质押或许并非真正之质押,乃是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股权让与担保。通俗讲,就是借款人借款时将股权转到出借人名下,约定用于借款担保,当借款还清时,股权应当回转还给借款人,如果借款未还清,则股权就归出借人所有。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因缺乏拍卖、变卖等变价程序,且在借款时已过户给债权人,因此电视剧中大风厂的股权被山水集团通过操纵司法判决的方式侵吞,在逻辑上也就有可能发生的。
不过,在现实中遇到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时,若认定担保有效,也必须经过所谓的法律上的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对股权进行合理估价,在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处置变现。
因而如果真遇到这类案件,大家也大可放心,人民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绝不会让债权人多拿一分,不会让债务人吃亏。故而现实中这种像山水集团“蛇吞象”的阴谋依旧是很难出现的!
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没有了,职工除了信访、占厂,还有其他的维权途径吗?有法律界的小伙伴立刻表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2、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职工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3、职工股东们也可以去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4、如果蔡成功怠于起诉,职工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股东代表诉讼。
5、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厂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
在本剧中频繁提到了大风厂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一问题也引起达康书记和剧中其他高层的重视,假如大风厂破产,清偿顺序为: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而股权在破产债权中将一文不值。
大风服装厂原是国有企业,在二十年前国有企业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动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51%股权,剩余49%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
员工持股计划 (Employee StockOwnership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
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在电视剧中,大风厂的老员工们之所以能获得企业股份,得益于上世纪末的国营企业改制,从而催生出企业内部的“职工持股会”这一主体。
在1998年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000年初,民政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证监会也就“员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一问题做出了复函,均表示:
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因此,也就“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会”已经成为了历史,即便十数年前的股权激励举措到如今仍能成为老员工们维权的凭据,但当他们面对二度创业、面对新大风厂的设立时,就如同我们千千万万的初创企业一样,必须要重新考虑:在当今的法律语境下,选择采用何种股权激励模式,才是最合理、合适、合法的。
在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争议中,持股的员工成了受害者,为此,他们暴力抗拒拆迁,最后发生“一一六”事件。面对民愤和GDP难题,达康书记做出惊人决定:政府垫资4600万元支付员工“安置费”,并聘请律师为老员工追回股权提供帮助。
如此一来,剧情反转,矛盾对立的双方,开始互相理解,一片和谐。于是,编剧准备了一个有意思的桥段:拿到了“安置费”的员工,不再纠结于“现钞”多少,而是主动发起了二度创业,打算成立一个“新大风公司”,自立自强。在老检察长陈岩石和工会主席郑西坡的鼓动下,数百名员工兴致勃勃地怀揣着万把块的“股本金”踏上了这趟共同创业、共同富裕的列车,股东的人数也从一开始的21人陡增至203人,出资从100万元增加到了627万元。电视上一边是点钞机,一边是红红的股权证书,着实热闹。
然而,这一设计依然有不妥之处。新大风厂的股东筹资行为有“非法集资”嫌疑:
(1)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0条: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第188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以为退款、罚款或者取缔就完了?并没有。
《刑法》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符合以下的条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追诉标准: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以上的。
综上,新大风厂未公开上市,通过推介会的形式向200人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构成公开发行企业股权,无论是人数、金额、还是募集的方式、回报的形式,都初步符合发“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那陈老该怎么办?新大风厂还有可能办吗?
新大风公司(筹)能否保留现在超过200人的结构向主管部门申请直接设立呢?
既然貌似构成了公开发行,《公司法》第77条和《证券法》第12条不是规定了募集设立了嘛。让拿批准就拿批准,可行不?
《公司法》第7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证券法》第12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别闹了,新大风股份公司五个董事、三个监事还没凑齐呢?还搞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据了解,目前阶段,所谓的募集设立是一种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中却极少用的东东。
新大风公司需要怎么注册呢?
职工要吃饭、企业要发展,困难都是暂时的,陈老克服一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凑齐五个董事、三个监事,带领大家把新大风公司先注册起来。
怎么注册?只能是部分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发起人股东了,其他人委托工商登记股东持股。完善委托持股全部文件,保护所有人利益;还得通过质押之类的手段避免实际股东的权益被工商登记股东侵害。蔡成功质押其他员工股权的事件绝不允许重演。
等新大风公司成立满二个会计年度以后,公司也发展壮大了,有必要规范运作、谋求更好发展机会。若股东仍愿意和陈老、老郑共进退,则找个好日子,新大风公司开个股东大会,把委托持股解除了,股份权属确认了,股份托管了。然后,新大风公司在股东超过200人后三个月内,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聘请中介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呗。
当然,这又是个崎岖且漫长的路,说来话长了。
《人民的名义》之所以受到这般热捧,是因为它真实再现了生活中的客观现实,对于“企业设立”、“融资”、“股权激励”,无一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本文来源:腾讯原子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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