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DA 于 10 月 1 日定稿了
“临床研究中的电子系统、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问答”指南
,协助申办人和临床研究人员遵守美国《联邦法典》21 CFR 第 11 部分规定的临床试验电子记录法规。
指南修订了
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草案版本
,澄清了第 11 部分对作为上市许可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给 FDA 的真实世界数据(RWD)的适用性。
指南适用于在医药产品、食品、烟草产品和新动物药物的临床研究中使用的电子系统。指南共包括 29 个关于电子记录、受监管实体部署的电子系统、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数字健康技术以及电子签名的问题和答案,以及一个词汇表,和一个涵盖相关 FDA 参考资料的服务。
FDA 指南更新了应用和实施数据可靠性和数据安全控制的建议,并扩展了 2003 年 8 月电子签名指南中描述的基于风险的电子系统验证方法的建议。
指南中的一些变化包括澄清第 11 部分对提交给 FDA 的真实世界数据源的适用性,以及澄清第 11 部分对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临床研究的适用性。
在问题 1 中,FDA 澄清,作为上市许可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给 FDA 的 RWD 来源的电子记录受第 11 部分要求的约束,但临床研究中使用的电子健康记录(EHR)数据的使用不受第 11 部分约束。这些 EHR 可能包括用于支持上市许可申请或其它申报的医院入院记录、药房记录、实验室记录和在患者护理过程中创建的影像记录。但一旦电子记录进入申办人的电子数据采集(electronic data capture,EDC)系统,FDA 将打算评估其是否符合第 11 部分的规定。
指南还增加了一个新的问题 29,即电子签名用户是否需要向 FDA 提交一份不可否认书,证明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FDA 表示答案是肯定的,“电子签名用户必须向 FDA 提交一份不可否认书,以证明电子签名旨在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组织可以提交一份不可否认书,以涵盖该组织使用的所有电子签名。有关如何以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提交证明的信息,请参阅 FDA 的不可否认书协议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