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程序的实施首为办选举,如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和各地方参议会选举。以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地域辽阔,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短期内办理这样全国范围的选举,实在缺少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如无可靠的人口统计,难以登记确切的选民人数 ;社会动荡,生活不安,选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有限;地方基层为豪强士绅控制,民众难以表达真实意愿;东北华北多数省份处于战区,没有办选举的条件;中共和民盟等民主党派被完全排除在外,选举不能代表最广大的民众意愿;等等。但国民党办选举的目的多半是为了展示“民主”而非真正实行“民主”,所以,这些不利因素不仅不是选举的障碍,某种程度上倒成了国民党操控选举的必要条件。
此次选举名为“自由”竞选,实为国民党包办,国民党人参加竞选不在意他党的竞争,而在意其党内竞争,竞选实际成为国民党内各派系竞争的舞台。蒋介石在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选举的指导方针是:选举必须公开,但候选人应由国民党提名,不能自由竞选。国民党中央由此决定,可以在提名阶段进行竞争,但候选人确定后不得再有竞争言行;候选人必须向各级党部申请登记,再由选举指导委员会审查,最后由中常会通过提名,党员未经审核自行参选及在选举中未投指定候选人票者均将受处罚。但是,不能“自由竞选”与“选举公开”本身是矛盾的,不少有心参选的国民党人便借“选举公开”为由自行其是。国民党内本就派系复杂,每遇竞争之举,各派系都在为己派谋利,加以各地方当政者参与其间,都企图在选举中谋得更多席次,都不满竞选事务由组织系统当家人陈立夫的CC系控制。争取党提名者需要奔走投靠,得到有力者的支持;得不到党提名者则四处活动,通过各种方式谋求签署提名;无论是何者,派系归属均在其中大显神通。无党无派者在竞选中固然被边缘化,有党无派者(国民党中的无派别者)在竞选中也很孤单。在竞选活动大半年的时间里,国民党上下为选举牵扯了众多精力,“竞选之空气弥漫各地,中央全副精力注意及此,民间亦为此运动甚嚣尘上,肆力所及,不择手段”。结果非但没有加强党内团结,转变内外观感,反使党内外对选举结果均不满意,并因选举结果的“公平”与否而矛盾四起,影响到国民党中央在“行宪国大”前后的政治布局乃至“戡乱之大局”。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向蒋介石报告说,“各地党政工作同志则置戡乱工作于脑后,用全力于选举或竞选,武装同志亦多有消耗精力于办选举或竞选者”。这也说明国民党中央很难约束下属的行动,控制力正在急剧下降。
国民党各派系虽为提名各级民意代表竞选人选而致矛盾纷争四起,但还可以通过私下勾兑协调,在党内解决问题,使国民党更感头疼难办的,是如何解决与青年党和民社党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
虽然国民党号称将实行“宪政”,但并未放开政治团体结社的规定,能够以党派名义参加选举者,只是以参加政府之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为限。青年党与民社党参加了制宪国大和政府改组,赞同实行“戡乱动员”,是国民党的“友党”。为了继续拉拢他们支持国民党,也为了对外壮大“民主”的门面,国民党需要给青、民两党一定的关照,但他们也都担心,在国民党垄断几乎所有权力资源的选举中,他们很难以“自由竞选”方式当选,因此提出应分配给他们一定的代表名额并保证其当选。他们的主张引起部分国民党人士的强烈反弹,认为分配代表名额违背“民主”原则,等同于政治“分赃”,表示坚决反对。如果就“民主选举”的本质而言,青年党与民社党要求保证代表名额的分配确实属于“无理取闹”,但如果实行“自由竞选”,青、民两党又无力抗衡国民党的优势地位,必败无疑,这又将使国民党办“选举”的民主秀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国民党为照顾青、民两党的利益,演好“民主”大戏,只能同意给青、民两党分配代表名额,以非“民主”的方式行“民主宪政”,这种近乎荒唐滑稽的“行宪”就是当时“民主”的真实写照。其实,无论是国民党部分人士打着“民主”的旗号反对分配名额,或者是青、民两党打着反对国民党垄断的旗号要求“民主”,说到底,都不过是为自身谋利而无关“民主”与否。
国民党曾经提出的党派名额分配方案为:国大代表,国民党2000名,青年党400名,民社党300名,无党派500名(青、民两党约占1/5强);立法委员,国民党400名,青年党120名,民社党80名,无党派120名(青、民两党约占1/4强)。这个方案的名额总数本已偏多,但仍与青年党和民社党的要求相去甚远。青年党要求国大代表600名,立法委员150名,民社党要求国大代表400名,立法委员100名(青、民两党相加约占总额的1/3强)。青、民两党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名额分配方案,与其政治实力并不相称,无非是以此为其支持国民党的内战政策要求政治回报而已。由于民社党领导人张君劢较有社会影响,蒋介石过去对他还算礼遇,但民社党提出的种种要求使蒋感觉,“民社党要挟倍至,如不达其要求名额与指定之地区,乃以退出国大与不提名相恫吓,可恶”;“该党蛮横无理,行同索诈,可痛”。而且,即便国民党同意青、民两党分配名额的要求,在国民党自身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摆平党内要求参选的纷争已非易事,再让各级组织保证青、民两党的当选名额则更难。所以,蒋介石在吴铁城上报的与青、民两党协调的名额分配方案上签批:此数字尚合理,本党可以同意此为基数,但选举结果如何,在事实上无法保证其确数,只可以此为标准,共同努力,相互协助,唯不能以此为本党对友党作负责之保证。总之,对二友党凡选举事,一切皆可公开协商,决不存有任何私图。以最近情势本党本身亦绝无把握也。8月6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决议:推诚商谈,尽量协助,但不作任何保证。
经过与青年党和民社党的反复协商与讨价还价,1947年10月,国民党中常会决定:国大代表青年党250—300名,民社党150—200名,立法委员青年党70名,民社党50名;如不能就上开名额求得协议,即采放宽两党提名名额,减轻本党协助责任之态度,其限度仍以不超过上开之最高名额为准。同时,蒋介石指示,中央及地方军政负责人,除必要者外,能不参加者即不参加竞选,以便腾出名额分给民、青两党及同情本党之无党派人士。不过,青、民两党对此仍不满意。青年党认为,为减轻国民党的困难,本党提出名额已属有限,“若并此而不能全部产生,则不仅目前无以稍解本党内部之困难,而且将来亦无补于立院之参加”,因此,“实难有可以变动之余地”,“绝对无法变动”。民社党亦提出,本党提名名额“在选举总额中仅占极小数额,其目的只在协助政府选拔人才,而树行宪之基础耳。现在选期已迫,似应亟速明确规定名额,俾本党得以早日决定态度”。格于内外政治环境,为使“行宪”能够如期实现,国民党决定对青、民两党“委曲求全,不使破裂”,而青、民两党亦不能不作一定之让步。国大代表最终提名,国民党1758人,青年党288人,民社党238人(不计其他无党派人员);立法委员773人,青、民两党为155人;青、民两党大体占总额1/5的比例。国民党中央还决定,凡中央提名和决定让与的名额,必须全力支持其当选,除此之外当选者均应放弃。
国大代表选举在1947年11月举行,应选代表3045人,实际选出2961人。这次选举虽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但选民需要在选票上写出被选举人的姓名,在当时文盲率甚高的情况下,不懂书写的选民需要请人代书,既违选举投票之秘密原则,又使舞弊之举较易发生,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乡镇,普通民众对选举之事既懵懂无知,又无心参与,更为操纵选举及派系集团和个人的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选举中“操纵把持以及偷天换日之丑态,不一而足”。民社党领导人张君劢“强调此次选举仅是骗人戏法,包办选举,扣留选票,涂改选票,违法事不胜枚举,此实盗窃民主”。蒋介石也承认,“因事前组织与宣传不力,故民众投票甚不热心也”。
尽管国民党与青年党和民社党事先已就名额分配达成默契,青、民两党的代表名额被分配至各选区,国民党中央要求各地党部确保他们当选。但在选举中,不少地方的国民党部对此置之不理,青、民两党候选人落选者甚众,未能占满分配的名额。青年党党魁曾琦在家乡四川隆昌参选,有国民党大佬张群、陈立夫和四川省党部主委黄季陆亲自出马为其拉票,方才勉强当选,而青年党四川省党部主委姜蕴刚在彭县本籍竞选时则落选。一些国民党中央提名候选人的选票也落后于地方支持的未提名候选人,由此又加剧了国民党内部的地域和派系矛盾。如时人所记,“在甚多之地方,选举之纠纷甚大;或则国民党党员互争,党中提名之党员反被其他党员获多数;或则国民党承认放弃让予他党党员之县区,结果他党党员得票仍然较少。以是何人应当选,何人应辞让,发生许多纠纷。” “国民党内亦发生种种纷争,有的是候补候选人当选,正式候选人变了候补或落选;有的是未曾得到中央提名而自行竞选的人当选。当选者依据法理,要求承认其当选有效,经中央提名而未当选者则指责对方抗命竞选,有违党纪,要求取消其当选资格,并予以违纪的处分。”
国大代表选举的结果,与青年党和民社党的期望相距甚远。他们指责国民党违背诺言,要求兑现两党的代表名额。对此,国民党内虽反对者甚众,但为了对外展示“民主”形象,不使青年党和民社党愤而破裂与国民党的合作,11月28日,国民党中常会决定,各党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人选均须由各党提名。12月5日和7日,国民党中常会又决定,凡决定让与友党之地区,选举结果本党候选人得票多者须让与友党,未经提名之党员当选者可撤销其当选资格。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改变“民主选举”的结果,引来国民党内外一片哗然,那些已“当选”而被要求退出者更是强烈反对,表示他们当选的资格不能任意撤销,甚至负责选举事宜的“行宪国大”筹备委员会秘书长洪兰友亦自感理亏,认为这些人的要求,如依法可称“理直气壮”。
12月29日,国民党中常会再度讨论这个棘手问题,孙科、陈布雷、邵力子等认为,国大代表既已选出,如果硬性改变颇为不利,可在即将举行的立法委员选举中照顾青、民两党的要求;梁寒操等提议,即便是办理已选出代表的退让,也不可强制执行,以免引起党内纷争;更有人竟然异想天开地提出,已当选的国民党员可以加入青、民两党,或与青、民两党代表各任若干年,以免纠纷;但多数人主张严格纪律,执行与青、民两党的协议,以免失信于人。会议决定维持既有决定,即凡未经中央提名当选者必须放弃,否则撤销其当选资格,开除党籍。但是,国民党的所谓纪律处分从来都缺少权威性,即便是“开除党籍”这样貌似严厉的处分,也不足以压服党员退出对权位的追求,诸多未经提名的当选代表仍不愿退出,他们的身份至国大开幕时仍悬而未决。
有了国大代表选举的前车之鉴,在随后举行的立法委员选举中,国民党中常会规定,凡提名候选人为国民党籍但未经中央提名者一律不予公告或虽公告亦予撤销。但是,1948年1月选出的773名立法委员更出青年党和民社党之预料,两党当选者总共不过20来人,远不及分配给他们的名额(155人)。青年党和民社党对此极为不满,国民党中央亦颇为无奈,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地方却熟视无睹,表明国民党中央对地方已有失控之虞。选举结束后,改变结果可能引发党内纷争和分裂,而且违背“民主”原则;不改变结果,势将刺激青、民两党离心,还可能使“行宪”大戏演不下去。权衡利弊之下,国民党中央决定,压服党内异议,尽量满足青、民两党的要求。
1948年1月30日和2月4日,国民党中常会决定,当选的非经正式提名的国民党代表均须劝让,但可得书面奖励和一定的经济奖励,否则将予党纪处分。但这些代表就是不愿“顾全大局”,直至“行宪国大”召开在即,已被下令退让的代表“经劝告只有二十人愿让” ,其他人仍不理会中央决定,而径行向国大报到,同时青年党和民社党代表则以不出席国大相威胁。为避免破裂与青、民两党的关系及安定国民党内人心,蒋介石决定,国民党代表以得票多者为当选,“对友党实行退让”;对“不守党纪不肯退让友党,则惟有开除其党籍,以示对友党之信义而已”。他“先召见本党提名落选之代表予以劝勉与安置,然后再将应让友党之代表可以情理说服者亲自召见,使之退让”。3月27日,蒋介石决定“与其民青二党拒绝参加国大,宁可阻制本党签署当选者出席,强制其退让”;“以党让党办法必须执行”。同时雷震约谈青、民两党代表,要他们“不必作过度之表示”。在蒋介石表态后,青年党和民社党就势下台阶,同意出席国大,但多位被要求退让的国民党代表在大会开幕后发起绝食抗议,还有代表准备抬棺冲击会场。最后,大会主席团决定将他们作为列席代表参会,但不参加表决与投票,总算使闹得沸沸扬扬的国大代表名额及参会问题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