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2024)苏0692民初215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6民终3332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二审独任法官 | 王立朋 |
法官助理 | 李益飞 |
书记员 | 马洋洋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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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朦,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蔚,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蔚,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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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洁爽包装厂、张某军、张某钰连带赔偿双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二、驳回双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一、撤销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市洁爽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张某军、张某钰连带赔偿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82711.5元; 三、驳回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