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施米特的论说而言,“大空间”论,是试图把“势力范围”这个事实上存在的列强策略理论化的尝试之一。之所以说是之一,是因为,这里不仅有施米特引为先例的“门罗主义”,还有许多相似的例子,以至于我们对它们太熟悉,而习焉不察了。最符合施米特理论模型的,其实并非“门罗主义”,而是苏东阵营。在那里,几乎不折不扣地“实践”了施米特对大空间所做的界定:一个共同的理念,一个主导性国家。在此基础上,苏东的确形成了阵营(空间)内部的“社会主义国家间关系”和阵营同外部世界的关系这两个交叠的“国际法”层面,也就是空间内部的国际法和空间间法。当然,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冷战的结构,也就是苏联势力的出现,才出现了施米特构想的类似东西半球对大地的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世界秩序。二战后的苏东势力,取代第三帝国而完成了它的未尽事业。
在较弱的意义上,所有地区性的霸权秩序,都可以归入施米特“大空间”的范畴。的确,施米特的大空间论和纳粹的生存空间论,在方法论层面,有根本的区别。生存空间论是唯我论的,是雅利安人视界的投射。大空间论则是主体间性的,照施米特的说法,大空间内部是各个民族的自由关系。但这个差别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如果我们回到施米特认为值得用一生来注释的《利维坦》,那么,我们不但在经验的意义上可以理解,而且还能在理论的层面上认识到,唯我论的强权逻辑和平等的主体间性,在政治秩序的世界,可以是相互构成的:只是在存在了不受契约约束的绝对主权者的前提下,臣民们才平等地和平共处;但反过来,也是经由这些臣民先前自由而平等地达成的契约,绝对主权者才是主权者。只要形成政治秩序,那么大空间——如果它不同于之前的国家间关系的话——就必定获得政治的逻辑。这个逻辑即使被压抑住,也会在例外状态中现身。第三帝国就是大空间论的例外状态。在回应罗斯福的照会时,希特勒提出门罗主义来反驳。事后,施米特被悄悄告知说:不要声张(不要主张“发明权”),元首对这个“发明”非常得意。这个有趣的细节也许可以这样来解释:当施米特沉默时,就是第三帝国;但当施米特开口时,第三帝国也无非只是沉默着而已。
大空间论是《政治的概念》的续篇。
“大空间”不是单纯的物理空间;它包含了“价值”原则。 不过,为其奠基的“价值”原则主要不是施米特声称的空间内各自由民族共同的文化(今天的欧洲理论家们还时不时主张,欧洲有不同于比如美国的独特文化),而是政治的概念。若没有他的政治的概念,也就没有大空间论的立足点(它也就不能拿来对抗普世空间论)。进一步的考察则表明:作为大空间论前提的政治的概念,在《大地的法》中得到了新的奠基。
施米特的大空间论首先是实证国际法问题,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论争;与此同时,他又为它提供了“法理学”,一种介于技术和神学之间的“理论”。在此,我关注的是后一个方面。土地自身拥有尺度,并且因此为身体定向(这是大地对人的立法)。在这个前提之下,对土地的占有以及随之而来的分配,才是人间原初的法(这又是人对大地立法)。人在大地上耕作和行走所留下的痕迹,都是这两个层次法的共同产物。但前者更是构成性的,是人类秩序的宪法。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设想全部大地的统一?在施米特的逻辑中,全部大地的统一,就是普遍均质的人类的共同占有;这种占有由于是普遍的均质的占有,因而不构成政治的占有。不够成政治的占有,实际上也就没有所谓人类对大地的共同占有。的确,一个全球政府如果存在,就可以以今天国家对国内土地的划分方式,来设想地球政府对地球的划分。但根本的区别是明显的:通过全球的共同占有而来的划分,使土地成为分化人群的契机(占有作为离心力);而民族-国家或其他任何政治共同体的占有,却形构这个共同体本身(占有作为向心力)。(也可以说,人类的共同占有,由于使人类的占有本身不能同时具有分配的内涵,分配便与之分离开来,成为次一级的行为。在施米特的术语中,我的理解是,这种占有也就不是“构成性的”。)土地之所以具有神话式的立法能力,不只是因为它带着自身法度(任何自然都有其自然法),而且还是因为,当它以某种方式(例如以最初的篱笆或栅栏的方式)与人联系时,能够把人群联合成共同体。这种特定的方式并非若干种可能方式中任意选择的一种,而是必然的一种。因为,只有它才把统合与区分、同一与差异统一在自身当中。它是黑格尔哲学中作为个别和普遍之综合的特殊。国家无法通过自我放大而成为世界国家。世界国家将意味着个别(个人)与普遍(国家)的直接同一,从而也就没有任何中介。这种不作为中介的国家,是全部人类作为个人而实现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这个乌托邦,正好就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废除国家(至于在世界国家层面上集中的官僚制——世界政府——由于没有它在政治上要代表的人类,它在政治上也就只能代表局部,从而也将是政治上分裂的根源,而非统合的通道。世界政府,在没有地球外生命的条件下,将只能“代表”事务,而不可能代表“人类—人民”。人类没有政治代表,人类也不是政治的,从而不是政治共同体——人类因而总是作为道德性持久地与政治相对峙。按照这里的论证,人类作为共同体进而在其内部进行分配,已经是人类的分化。大地只有以局部的形式与人结合,才能被共同地占有)。 土地-国家可以说是大地秩序的“范畴”。这个范畴是先验的,它只通过文化、历史以及实体化的民族等等经验世界的“图型”,被运用。虽然实体化的民族是理性的超验运用从而是越权的,但它也不是“想象的共同体”。它是“非实体的必然性”的实体形象。(施米特注意到萨维尼—巴霍芬这个历史法学脉络,并把自己技术与神学之间的“方法论”立场与之相联系,似乎意味着,历史法学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存在连续性,这一点至今没有得到阐明。)
当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断言,国际政治是“多元”的时候,他所作的不是经验判断。它可能是从政治的概念中得出的分析判断,但政治的概念自身需要“先验”的奠基。他依照政治哲学传统,把这个基础奠立在某种人类学之中。这种人类学或者与圣经神学有关(所以这个层面在论战话语中是无效的),或者是经验主义的(这不足以建立“必然性”)。政治人类学的先验性从而必然性,需要与某个发挥物自体功能的对象相关之时,才能严格地在批判的意义上得到奠基。这个奠基工程似乎只有到了施米特思考欧洲国际法的前提时,特别是在《大地的法》中,才隐约呈现出来。政治的概念现在超出了《政治的概念》中依托的人类学—神学前提,而转入了土地的神话学之中。他找到了政治概念的“自然法”。人类因为是栖居于土地而成为本性上“政治的”。最初的法如果来自土地,那么,人也只是在经由这种与土地的原初婚姻而被塑造成土地的样子之后,才能离开土地而仿佛独立地思考政治的人类学。(当然,仍然可以怀疑,这究竟是土地的形而上学,还是人类学。因为,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不正是因为设定了人的政治的特征,才使全部土地不能成为统一的吗?对此的回答是:人类学,即便上升到形而上学,也还是无法以先验的方式确证多元的政治世界的。这可以比较科耶夫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推导普遍均质国家的例子。必须加上土地占有的维度,才能把普遍均质世界自我瓦解的逻辑揭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是土地为人类立法,尽管实际上是人类与土地的联合共同的结果。)
大空间作为土地—国家或土地共同体范畴的运用,仍然停留在土地的法理学限度之内。世界国家则作为大地法的二律背反而遭到批判。但这个范畴本身不能为任何具体的大空间秩序提供基础,而只有具体的秩序才会有进一步的要素:一个主导性国家,一个共同的理念。诸如此类。
大空间处在原有国家秩序和全球普世秩序之间,就其论战意图来说,是对抗普世秩序而延续国家逻辑。至少在既有的空间规模讲,它是超国家的。在施米特这里,这是空间革命带来的结果。当飞行武器能够任意穿越一国边境的时候,国境在一定程度上讲已经消失了,尤其对于小国。空间革命首先是由武器变革造成的。从施米特对政治的界定来说,民族国家体系已经分化为至少两个层级了,相对于第一个层级,第二层级的“小国”不再具有政治的存在。但事实上,它们仍然具有政治的存在。这就必须探讨这个表面悖论的条件。究竟,传统以土地为根据的空间,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施米特所说的欧洲古典国际公法建立在均势的前提下。均势的意思应该理解得具体一些,就是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没有绝对的优劣差异。如此,才成立主权平等的原则并使其具有现实而非仅仅法律的意义。尽管国际法史的研究可能会认为,主权平等从来都是法律而非事实,从来都是大国秩序,这里也仍然需要指出:欧洲大陆上的“小国”在当时也仍然具有战争能力,甚至称霸的能力(这使结盟能够较为容易地对力量失衡作出调节)。二战展现了完全不同的景象。二战之后随着更多的分离运动和非殖化运动诞生的诸多新国家,更使这种新的景象变得昭著。在这诸多小国的周围竖立着——在毁灭能力上无可匹敌的——若干庞然大物。战争能力的绝对悬殊出现了,并成为日常现象。这种绝对差异的出现,改变了大国—小国的传统关系。与一战相比,二战的战胜国更容易被接受为正义战争方,从而战胜国的大国与被解放的诸多小国之间,历史性地形成了道德关系。我认为,这里发生了国际关系领域内的重大转型。不是说,国际关系因此道德化了,而是国际关系的权力政治层发生了垂直的位移。权力政治在强度上或许还升级了。在上层内部和下层内部都仍然是权力政治,但这次升级却制造出了大国与小国的道德关系:由于毁灭力的悬殊差别,大国与小国之间战争暴力关系发生了“自我否定”。国际政治的内政化通常有诸多的表现可以指认。对我来说,这个新的空间结构才是国际政治内政化的历史基础(同时也构成内政化的限度)——虽然大国秩序可能一直事实上存在,但只是在暴力技术发达的现如今才可能成为具有规范意义的结构。可以形象地说,大地的法,现在受到天空那种超验一般的空间元素的干预、调整。空间革命带来的便是立体空间的层级结构。它随着远程飞行武器的诞生而诞生。特别有趣的是地球轨道卫星带来的问题。它更是以戏剧性的方式质疑了地球上的边境概念:卫星究竟有没有穿越他国国境?为什么不能说是他国土地因为地球自转而自行经过了卫星?这个例证比无线电更有力地表明了某种向日心说移动的潜在可能:土地的法度终归是地心说的。这种哥白尼式革命或许为大地法带来了(借用柄谷行人的说法)作为他者的调节性理念(当然还有海洋的问题。在本文中,我打算不谈这个话题)。
有必要说明,战争能力绝对差异的出现,何以会在大国与小国之间带来的某种道德关系。目前它还只作为对二战的历史遗产的描述,并没有得到理论化。
原因就在施米特的占有概念之中。政治共同体通过对大地的占有而成为这种共同体。施米特将这样的占有称为“构成性权力”(制宪权),或者正当性所在。占有要成为构成性的,它就必须同时是占有和分配(换个说法,它必须同时是暴力和正义)。这里的分配不能指共同体内的分配。共同体内部的分配与共同占有的政治体构成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作为构成权的占有应该具有“占有/分配”的形式,而不是“占有—分配”的形式。针对后一种形式,阿伦特有充分的理由质疑说:只有分配妥当了,才能稳固地占有(她在阅读《大地的法》的笔记中做了这个评论,试图把“占有—分配”图式中暴力对于正义的优先性给颠倒过来)。但施米特论述的对象是前一种形式。
同时是分配的占有,就是通过占有进行的分配。例如,欧洲殖民者的无主土地神话,洛克的劳动价值论——通过劳动从全人类共同享用的财产中分出私人所有的一部分,都属此例,尽管它们都是神话。但是,在一个已经形成民族国家体系的世界种,原初的占有已经完成了。或许许多国家的占有都有原罪,但作为既成事实,需要假定它们是原初的占有。这样假定的进一步根据在于,除比如领土争议之外,不能够再作为国家的权利,公开地提出以原初的占有行为来重新分配地球。大地已经瓜分完毕,从而原初占有的论述不再能够奏效。的确,征服的事实仍然可能被最终接受,但征服本身作为原初的占有/分配原则却失效了。征服者或许会模仿洛克的论述,把征服作为“超验”的“基础规范”而使征服的暴力披上权利的外衣(类似于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但这样的“基础规范”已经不再有效。成功的叛乱有,但成功的叛乱者也不会把成功的叛乱就是合法的权力当作自己公开主张的法律。
如此一来,从原初占有的逻辑出发可以主张:历史形成的绝对优势暴力,“先天”地面对着其他既定的正当占有者,从而已经“先天‘地置身于一个正当秩序之中(自然状态说也假设其中有“公道”。并且在结成国家之后,以个人为单位的自然状态已经发生了类型意义上的变化:回旋空间的存在,使自然状态中的安全问题得到环节,从而国家间的自然状态更是一个自然社会)。或者更应该说,在民族国家体系成立的条件下,原初的占有本身已经绝迹,成了神话(曾经作为时代英雄的殖民者现在成了犯下历史原罪的罪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何以丧失了战争能力的小国也继续具有政治上的存在。——与此相对,均势也导致规则,但其中的机理颇有不同。均势如果对应古典国际法,那么绝对优势暴力导致的是具有内政色彩的国际法。
并不是说,任何绝对暴力优势都会到来道德关系;而是说,站在施米特的论述逻辑之中,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此,阿伦特的批评在现实的语境上,恰恰是最有针对性的。但施米特笔下的欧洲国际公法秩序,似乎为此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反证。因为这种秩序试图在已有原初占有的前提下,继续运行原初占有的逻辑。这个模式是一个征服的战争法模式:占有土地,从而占有民众。民众仿佛是土地的附着物(这本身包含在原初占有之中)。而占有土地的方式,除继承、联姻之外,还有战争。在这个体系里面,征服即可占有。而战争是这个体系当作正当的国际关系手段的。施米特用有限战争、有限敌人、有限敌意所描绘的这套文明体系,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空间基础上:欧洲仿佛一个立体空间,漂浮在上空的是君主—贵族国际,扎根在土地的则是各个族群的民众。君主(国家)与民众(社会)的分离, 构成所谓古典欧洲国际法的社会前提。而所谓的无主土地的神话,确实并非指那些土地上没有人类栖居,而是指那些土地之上被认为没有合乎欧洲标准的君主或国家。施米特解释波兰被列强瓜分的“正当性”根据,也是他认为,按照欧洲的标准,当时的波兰称不上一个“国家”。具有悖论意味的是,按照这个解释,构成性的土地占有应当由民众和特定的国家建制(最典型的是绝对主义国家)两个因素组成,但就战争法而言,这两个因素又不构成一个“共同体”(因为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并非“共同体”关系,相反,它们分别处在两个不同的空间层,是随时可分离的。于是,大哲学家康德对于向占领科尼斯堡的俄国君主宣誓效忠,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全无后来民族主义语境下“汉奸”的问题)。在这个欧洲体制内,原初的占有通过战争,年复一年地发生着。帝国主义则将它推行到欧洲之外。在施米特对霍布斯的推崇之中,或许就涉及与此相关的一个理由。因为正是霍布斯第一个以近代科学的系统性,阐明了保护与服从的政治原理:主权者对于“人民”是构成性的,从而是主权者和臣民共同构成政治体;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又仍然处在自然状态(所谓的保护服从关系表示,臣民对于主权者并无“共同体”意义上的忠诚关系,也就是没有民族的或其他身份意义上的忠诚关系,有的只是利害意义上的理性选择关系。当克伦威尔掌握政权,英国王室流亡大陆之时,《利维坦》便向英格兰岛上的各派证明,向克伦威尔宣誓效忠,在政治原理上是允许的。于是霍布斯这位保皇派,从此得罪保皇派而丧失了国王的宠爱)。难怪施米特认为,《利维坦》根本就是大陆思想,用“利维坦”这头海上怪兽来命名并不妥当。
即使我们承认,施米特对欧洲古典国际法的解释符合历史,这个历史也已经成为过去了。因为那个社会空间早已坍塌。就像施米特自己指认的,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条件下,议会可以宣称自己代表社会,但正是议会的胜利,把社会变成了国家。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再加上民主主义的政治转型,更是使这一历史性的转变昭著无疑。有限的内阁战争形态也转向了所谓的总体战。总之,施米特的欧洲已经塌陷了。他的大空间论述,多多少少是在为这套欧洲体系招魂。或者还不止招魂,而是把它在世界范围内重建起来:君主与臣民的社会空间,在主导性大国与追随它的小国的差异空间内得以重建。如此一来,我们便能发现,在施米特的论述中,两个空间变革之间存在着隐秘的联系:已经崩溃了的旧欧洲空间,借着战争技术发展带来的国际空间革命而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