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板发审委共审核5家IPO申请,全部过会。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今天有大突破,有A股账户开户资格的只有境内法人、境内自然人、港、澳、台居民,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上市的障碍之一就是因为其境外法人股东无法在A股合法开设A股账号。所以,有BVI股东或架构的,在上市的时候都会解除该结构。今天过会的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IPO,有两家BVI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高达23.5%,顺利过会。此外,关于直系亲属从事同业竞争业务以前都要求市前一定收购,否则会形成上市障碍,即使划分竞争区域、有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也是不允许的,今天也有了新案例和新的诠释,具体见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1、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IPO
今天IPO过会的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有BVI公司情形,其股东TEDERIC BVI 和GSC BVI均系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TEDERIC BVI由中国台湾人李志杰投资设立,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20.9999%,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GSC BVI 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2.5004%,其股东为JINLINA持股100%,JINLINA不是公司员工,不在发行人任职,没有具体披露国籍、资金来源、最近5年的工作经验等情况。发审委也没有询问该情况。发审委仅仅问了下“BVI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及转让控股权的背景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它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
2、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以往上市时,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也从事同类业务、具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况下,一般要求上市前进行资产重组整合,按同一实际控制人模式下收购,这个要求感到有时很难行得通,因为这些直系亲属确实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范畴。今天过会的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新娟之胞妹魏云华、胞妹夫钱红杰全资控股的海宁杰瑞灯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杰瑞)、魏新娟之舅舅宋月明持股48%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宁飞宇灯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飞宇),主要经营灯头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顺利过会。发审委询问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不将海宁杰瑞、海宁飞宇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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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4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经销业务销售收入,尤其是海外经销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在行业景气度下降的背景下,部分代理商转经销商的原因与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代理商转经销商是否给予特殊政策,是否存在要求经销商铺货的情形;(3)代理商转经销商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BVI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及转让控股权的背景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它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关联方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集团)的销售模式、定价原则以及信用政策,并说明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对比同类产品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对安乐集团销售产品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南京楷得投资有限公司及安乐集团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销售模式、产品订单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是否有销售合同对应,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综合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冷水机组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业务毛利率快速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南京佳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员工间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弘京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南京大器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股的背景、过程、定价依据及商业合理性,新增股东(含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参与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以委托财产参与发行人2003年11月份的改制方案是否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2)结合《公司法》《信托法》以及信托法律关系,报告期及历史沿革中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运作情况,进一步说明认定报告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公司、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上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已建立了清晰透明的定价机制;发行人与合作方对遵义至仁怀支线的合作建设和运营管理是否已清晰约定并充分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部分经营设施或子公司存在资质许可瑕疵、土地使用权瑕疵、房产瑕疵等情形,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整改计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9月12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4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新娟之胞妹魏云华、胞妹夫钱红杰全资控股的海宁杰瑞灯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杰瑞)、魏新娟之舅舅宋月明持股48%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宁飞宇灯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飞宇),主要经营灯头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2)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3)报告期内,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发行人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4)报告期内海宁杰瑞与发行人主要客户部分重叠,海宁飞宇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部分重叠,发行人与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5)不将海宁杰瑞、海宁飞宇并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6)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租赁合同)》、《房屋先租后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双方执行情况:(2)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房屋总价款的确定依据;(3)原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注销对发行人租赁期满后受让盐官镇天通路2号(原电镀园区)西区综合楼及1-9号车间的影响;(4)发行人对前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中资产完整性的基本要求;(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障碍;(6)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将实际控制人何文健与魏新娟夫妇之子魏一骥先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规性,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化的情况,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圣)成立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宁波奥圣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最终用途,发行人对宁波奥圣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与同期同类规格产品的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行业变化及自身经营生产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业绩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业务前景及发展趋势;(2)报告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4)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5)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6)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7)境外销售中第三方回款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程序、方法、结论和依据。
(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编号为“常国用(2015)第887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16年4月27日到期,发行人已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宗地建设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该宗地竣工日期变更为2017年8月30日前。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截止2017年8月30日,上述土地上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发行人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规定按期竣工;(2)是否已经换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被处罚并收回土地的风险;(3)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3)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4)发行人三个月以内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若比照同行业计提水平对利润的影响;(5)结合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实际核销、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余额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6)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无法贴现或承兑、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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