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
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
购进的
货物
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
2.未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
扣除限额
时,其
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或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将所有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而是需要做好区分,以免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
4.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为了能够不受到招待费限额的限制,选择将招待费计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来达到全额扣除的目的。
5.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费用的支出首先必须是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
,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
无关的
费用,是
不能税前扣除
的。
6.取得不合规的招待费发票
如果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务必取得
公司抬头的发票
。如果个人垫资购买,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款凭证的,往往也不能税前扣除。
7.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
实际发生的
费用,才能够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额直接计算扣除。
除此以外,对于
无法证明真实性的
业务招待费,也
不得扣除
。
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不作为基数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因为此类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红和转让所得
属于其营业收入
,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上述所得并非营业收入。
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说,
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
,
以及
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等,
均不作为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
10.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三条规定:
比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客户及供应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物,都属于偶然所得,是需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