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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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私募资管备案办法》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9-07-09 10:30

正文

(专业知识讲座214,解读《私募资管备案办法》。 第一部分: 私募资管新规落地 再堵多层嵌套。 第二部分: 私募资管备案新规 核心内容全解读。 第三部分: 新政全文。

本期主要解析 私募资管备案办法》。

它针对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于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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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私募资管新规落地 再堵多层嵌套


7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办法》)正式施行,它从 备案要求、备案核查、自律管理等 三个方面,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进行规制。

财经评论人布娜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新规整体梳理了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布娜新称,穿透式监管、嵌套监管为此次新规重点强调的问题,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变相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情况出现,控制资管计划风险,规范资管行业发展。此次新规发布,市场各方对于资管计划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自融业务等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关注1、新规有何严要求?

不同机构同种类业务将统一监管

从监管范围看,《私募资管备案办法》所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根据中基协数据,截至2019年5月底,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20.79万亿元。

记者注意到,《私募资管备案办法》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中基协成为会员,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中基协自律管理等。其中,新规指出,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报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而上述主体如果要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首先要加入中基协成为会员,然后根据本办法报送拟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及其运行信息。

对于此前出现“先备后募”的问题,《私募资管备案办法》也明确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资产管理人应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报送备案报告、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10项相关材料。同时,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需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中基协完成注册。

“新规核心约束的是从事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三类上述主体,主要影响业务就是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相关业务。”律师孙益刚分析称,可以预见,未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将越来越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资管备案办法》实施的同时,《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对此,孙益刚称,以前不同资管行业存在多头监管,同样的资管活动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私募资管备案办法》施行后,最明显的变化是为避免监管套利,不同机构从事的同种类业务将实现统一标准的监管。

北京理工大学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冀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管理办法的试行,规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设立的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产品备案、信息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放期等方面,之前虽有要求备案,但并未统一备案规则,此类机构也并非都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此项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为私募行业未来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注2、怎样强化穿透式监管?

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要报备 严防操纵市场

布娜新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穿透式监管、嵌套监管为此次新规重点强调的问题。根据《私募资管备案办法》,资管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该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孙益刚表示,目前,对私募产品和资管计划进行穿透式监管已经成为监管的主要原则之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新施行的《私募资管备案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要求。

“如果涉及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就要根据《私募资管备案办法》第十条要求,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这就容易识别出一个公司旗下多个产品操纵市场的情况。”孙益刚称,这些操纵行为所借助的资金杠杆渠道往往存在结构化设计,也就是多层嵌套。如果《私募资管备案办法》将“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落实,就容易识别出主体及其关联方,从而更容易确认是否属于“操纵市场”。

张永冀告诉记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设立的私募子公司过去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此次管理办法将有合规金融牌照的私募子公司也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而一位私募机构内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实际上,之前就有公司旗下多个产品操纵市场的情况。因此,实行穿透式监管就是为了杜绝此类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7月,万科向证监会举报宝能资管计划违法违规。从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系公司)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中一个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兴信鑫7号),其余八个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一对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万科表示,存在以下问题: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九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此外,2018年8月1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作出行政处罚的5宗操纵市场案件,包括利用集合信托计划子账户加个人账户组,采取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对个股实施操纵,获取近9亿元高额非法收益的案件,还有控制利用公司账户、私募基金账户及其他个人账户组成的账户组,采用盘中拉抬、虚假申报及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操纵案件等。

关注3、哪类私募产品会叫停?

新规明确一层嵌套 堵住“类资金池产品”

实际上,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合称私募资管细则)后,多数多层嵌套产品就已经被“叫停”。

私募内部人士向记者举例称,私募基金直接对接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直接对接第三方理财均为单层嵌套,但是如果银行卖的不是私募产品,而是第三方理财打包的产品,也就是银行理财-第三方理财-私募基金,就属于多层嵌套。

其实,《私募资管备案办法》此次明确了产品嵌套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也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上述私募内部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这类产品已经很少见。不过,孙益刚表示,目前,尚存一些私募产品多层嵌套等问题,比如一些基金子公司所发行的类资金池私募产品里,底层资产对接的是ABS或其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非标资产。

对此,私募机构内部人士表示,如果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层嵌套的话,那么以上述两种产品作为底层资产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类资金池产品’,均可能被认定存在多层嵌套的问题。不少机构底层资产对接的是ABS或其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非标资产,进行短借长贷(投),若这类产品不能发行,“那么容易导致有关产品无法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

张永冀表示,“类资金池产品”是指之前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公司等私募机构发行的、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券,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的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设立的私募子公司过去确实有发行大量的类资金池产品。为了规避监管,均以私募子公司的形式运作。新规要求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以及变相的业绩承诺,这就导致产品不能再滚动发行,也就打破了资金池的活水。

(摘自:新京报  记者:张姝欣 陈鹏)

第二部分:私募资管备案新规 核心内容全解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 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悉,在新规发布实行后,《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业内认为,监管明确私募资管业务的具体备案要求,这是资管新规在落地过程中的又一实施细则。 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表示,“管理办法要求和资管新规后的监管口径是一致的,通过三合一,统一标准。 之前协会在备案实操过程中已有相关要求,业内也做了反馈,我们一直等待靴子落地。 对于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发展,防范风险发生,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券商大集合),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1.71万亿元,基金公司4.35万亿元,基金子公司4.89万亿元,期货公司1195亿元。 4月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共备案1065只产品,设立规模821.38亿元。

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基金君吐血整理了25条核心内容,供小伙伴们参考。

1、明确新规适用对象、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要求

《管理办法》表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基金君解读:新规首先明确了适用对象,是涉及券商、基金专户、期货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业内认为 不包括一般的私募基金 。同时,新规明确了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

2、投资经理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办法》表示,资产管理人应当为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基金君解读: 此前一些资管计划沦为通道,在投资经理这块并不规范,现在明确投资经理要求,并规定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有利于引导专业化、主动管理。

3、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基金君解读: 这是呼应了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不备案不得开展投资,是为了防止风险发生。

4、备案不代表合规保证 投资者应自行识别风险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基金君解读: 之前有些机构利用备案信息进行自我增信,让投资者认为其是合规的,但这是有问题的,备案并不是行政审批。 新规希望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5、明确托管人的职责

《管理办法》指出,托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报告。

(1)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2)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君解读: 之前市场上发生过一些风险事件,涉及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 托管人这块原来比较滞后,他们认为管理人是一手责任方,但新规明确强调托管人的职责,监督管理人,有利于更好维护投资者权益。

6、报送备案材料的10点要求

《管理办法》表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向Ambers系统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

(三)产品成立公告或产品成立通知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金君解读: 对备案材料提出了非常详尽的要求,有利于管理人在备案时的操作。

7、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

《管理办法》提出,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基金君解读: 明确向上穿透投资者的要求,更加透明、规范,不得变相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避免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

8、几个工作日的要求

(1)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 内,资产管理人应当报协会备案。

(2)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并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

(3)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备案报告等材料报协会备案。

(4)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说明产品终止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

(5)管理人应当自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在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备案报告报协会备案,并附上清算结果、清算后的财产分配情况等相关材料。

基金君解读: 协会明确了产品备案、合同变更、展期和终止等时间要求,基本上都是五个工作日,有利于管理人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9、季报、年报等时间要求

(1)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为加强资产管理计划事中事后运行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人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按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水平、延期兑付情况等运行信息,定期报送压力测试信息。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向协会报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向协会报送。

(4)管理人的年度审计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结果,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

(5)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同时向协会报送。

基金君解读: 《管理办法》对资产管理人提出几个编制报送时间要求,涵盖季报、年报、审计报告等,规范其操作要求。

10、四种重大情况要向协会报告

《管理办法》指出,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二) 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四) 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基金君解读: 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延期兑付等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扩大,对此进行有效监控,维护投资者利益。

11、备案核查要求实质重于形式

《管理办法》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向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

基金君解读: 协会列举了多种核查形式,但是归根结底是实质重于形式。

12、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不合规不予备案、产品终止清算

《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备案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备案,同时报告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终止清算。

基金君解读: 协会明确时间和一次性补正内容,提高工作效率,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补正,如果还是不符合规范,将不予备案、产品终止清算。

13、简易备案核查

《管理办法》表示,基金业协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材料进行简易备案核查,符合备案系统自动化核查条件的,即时出具备案证明。

基金业协会对按简易备案核查程序通过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事后抽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相关资产管理人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6个月内不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基金君解读: 单一计划有简易备案流程,符合自动化备案流程可以出具证明,有利于提高效率。 但是事后的抽查也不含糊,发现违规就不能适用简易备案流程。

14、绿色通道机制

《管理办法》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和监管政策导向的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实行绿色通道,适用专人对接、即报即审、专项核查,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基金君解读: 监管鼓励服务国家战略的项目,设立相关资管计划给予备案上的绿色通道。

15、嵌套核查要求

(1)针对嵌套层数,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3)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基金君解读: 嵌套一直是重点核查对象,要求管理人准备材料更加完整合规,此次新规也明确了ABS、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嵌套规定。

16、费用列支核查要求

针对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列支,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产品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是否与产品运作有关,产品列支管理费、托管费等产品运作需要以外的费用,应说明相关费用列支的合理性;

(二)是否存在通过管理费返还等约定补偿投资者亏损,强化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的违规情形。

基金君解读: 防止通过各种手段给予投资者刚兑预期,比如有些管理人通过管理费返还,变相保本保收益,这都是有问题的。

17、核查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提取

针对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条款是否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是否混同使用;

(二)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的,是否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

(三)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基金君解读: 现在一些管理人通过一些文字呈现,明示暗示预期收益,对业绩比较基准设置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宣传预期收益来获得投资者,提示投资是有风险的。

18、开放期要求

《管理办法》表示,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放期,重点核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每季度多次开放的是否符合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等要求,临时开放期触发条件是否限于合同变更、监管规则修订等。

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备案重点核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有关规则。

基金君解读: 对开放期规定更加细化,要求核查相关情况,有利于规范运作。

19、穿透核查投资比例

《管理办法》规定,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投资,重点穿透核查组合投资的具体方式和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嵌套投资的,投资单只产品的比例应符合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基金君解读: 向下穿透投资比例,防止其投资范围、杠杆等不符合要求。

20、自律检查要求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君解读: 自律检查对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要求是平行的,表明其都是重要责任人。

21、备案关注函和风险警示函

(1)资产管理人存在备案材料和运行数据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不当备案行为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

(2)存在产品延期兑付较多、融资杠杆较高等风险集中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资产管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

基金君解读: 备案关注函和风险提示函值得关注,通过这两种函,对一些问题的发生给予警示。

22、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管理办法》表示,基金业协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处理。

基金君解读: 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包括资产管理人一年两次被纪律处分的,可加入黑名单等; 两年内两次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移交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处理。 从业人员也有类似的规定。

23、暂停受理资管计划备案的情况

《管理办法》指出,出现以下情形时,经证监会同意,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受理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并抄报相关派出机构:

(一)因管理人过错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出现严重危及资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管理业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有权机构立案调查;

(三)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明显或频繁出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的情形。

基金君解读: 监管对私募资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暂停产品备案。

24 、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制定备案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依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具体备案规范,备案规范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基金君解读: 监管会根据未来业务发展变化,在具体备案规范上更加完善,《管理办法》留了口子。

25、SPV、合伙企业同样适用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要求参照适用本办法。

基金君解读:新规将特殊目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也纳入监管,同样适用管理办法,有利于更加全面进行监管。


(摘自:中国基金报)

第三部分:新政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七条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托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报告。

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运行信息,应按规定抄报或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为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入账后,向投资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当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第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

(三)产品成立公告或产品成立通知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合同变更的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说明变更内容、变更是否涉及改变投向和比例、托管人对本次变更的意见、合同变更告知方式、合同变更是否设置开放期、退出情况及是否有巨额退出情况发生等,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备案报告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展期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展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展期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是否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说明产品终止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备案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附上清算结果、清算后的财产分配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为加强资产管理计划事中事后运行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人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按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水平、延期兑付情况等运行信息,定期报送压力测试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报送信息复核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资产管理人的年度审计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结果,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同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二) 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四) 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合同约定行为的,应于发现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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