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法事实: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 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
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 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 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 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
江苏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 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 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 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 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 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 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
处罚结果: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四、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背景如下: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香港企业,由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最终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持股比例 48.6%,在公司决策等方面起关键作用。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于国企,持股比例 6.06%,最终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违法事实:告知书显示,经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但上实发展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是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 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是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对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裁、董事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裁、董事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裁、董事汪良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合计达2545万元。同时,由于曹文龙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9.08%,是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背后涉及招商局和大连国资委。
违法事实: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
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 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
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 年至 2021 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作为锦州港的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 10 年 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持股比例 25.91%,为第一大股东,背后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违法事实:新疆证监局表示,经查明,当事人中泰化学,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时任财务总监彭江玲,董事、总经理江军,监事张清华,副总经理吕文瀚,副总经理丁永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具体来说,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虚增成本42.48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此外,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亿元。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五、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8.78%,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央企。
违法事实: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达到股东考核要 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 2016 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 年至 2020 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 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
与隋田力合作期间, 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 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 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 人员提供, 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 航天动力不参与产 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 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 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 用价值的通讯设备, 除融资性贸易外, 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
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 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 航天动力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
元的罚款;2.对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3.对韩卫钊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4.对任随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5.对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按照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郭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2.对周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3.对谭永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六、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新野县财政局,是公司的疑似实控人,持股比例为 29.96%。
违法事实:根据《事先告知书》,经查,新野纺织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存货,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自2016年至2022年长达7年的时间里,新野纺织共虚增营收57.08亿元 ,虚增利润23.93亿元,虚减利润7.63亿元。
在虚增营收方面,该公司通过虚假贸易、重复确认收入、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虚增、虚减营收。
在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方面,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在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方面,2020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
在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方面,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事先告知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新野纺织及相关责任人罚款4250万元。
处罚结果:具体而言,对新野纺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韩振平、白普、赵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河南证监局拟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许勤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背景如下: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0.15%,是第一大股东,其背后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违法事实: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 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本次《决定书》先行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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