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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网站17日消息,发改委就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业主或委托方造成
重大损失的;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就《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我们起草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2017年7月17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综合经济(规划、评估);
(二十二)其他。
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咨询质量责任制,独立、公正、科学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和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为保障工程咨询结论公平公正,工程咨询单位应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咨询业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心力量,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境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法律。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各专业的咨询服务指南,促进工程咨询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后选择确认一家开展。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二条 甲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本地区社会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实施程序,以及资信证书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业主或委托方造成
重大损失的;
(五)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资信评价活动。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
(二)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
(三)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四)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家计委令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同时废止。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7
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修订完成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6日
按照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修订完成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咨询报酬、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第五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着力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接受中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工程咨询单位,其资格认定和管理由中咨协会负责。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根据规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申请。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按以下专业划分:
(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核电;(六)核工业;(七)水电;(八)火电;(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气;(十二)石化;(十三)化工医药;(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机械;(十六)电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广播电影电视;(十九)轻工;(二十)纺织化纤;(二十一)钢铁;(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二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规划;(三十二)综合(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编制各类发展建设规划;
(二)项目前期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三)评估咨询:对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初步设计等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等;
(四)工程设计;
(五)招标代理;
(六)工程(设备)监理;
(七)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实施进行管理。
上述(四)、(五)、(六)项的内容,依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限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甲级不少于5 年,乙级不少于3 年;所申请专业服务范围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3 项。丙级无年限和业绩要求。
(二)技术力量。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总数,甲级不少于50人,乙级不少于30人,丙级不少于15人,其中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20%,聘用的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三)技术负责人。工程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且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 10 年。
(四)技术水平和装备。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具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积累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
(五)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质量、廉洁、可持续管理体系。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申请的专业。每个专业必须同时配备至少 2 名登记专业与申请专业一致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5 名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与申请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申请综合专业应具备不少于8 个单项专业甲级资格。综合专业只设甲级资格,且服务范围仅限规划和评估咨询。
(八)申请的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多项服务范围。申请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的,原则上应具备前期咨询、工程设计资格或工程(设备)监理资格。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具有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或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中咨协会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事项,并向审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年不予认定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咨协会。
第十五条 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咨协会批准予以公告,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六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不能越级申请。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事项,需承继原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重新核定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因宣告破产或其他情况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咨协会负责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检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情况;
(二)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情况;
(三)诚信、廉洁和规范执业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由中咨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资格申请;
(二)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三)未能尽职尽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作为不良从业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和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出认定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
(二)不接受或者未通过执业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五)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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