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出时间和服务对象
自4月26日起,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持本市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可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1)对系统无照片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伪造、编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等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部门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到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四)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五)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
(六)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费用。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证。
(七)居民身份证丢失后申报挂失流程
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无居民户口簿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或居住证,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