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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陆德山: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存疑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6 09:47

正文



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存疑

作者:陆德山 ,法学博士,教授(退休) 律师(歇业),代表作:《认识权力》等。

来源:作者惠赐。感谢李少文博士的支持!


前不久,中共中央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浙江、山西搞试点。在这里,笔者想泼点儿冷水,提一些不同意见,以供执政党参考。


依据人类迄今为止对国家的认识:在国家权力在最高层次上的分工就没有监察权这一类别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是人类摸索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形式,国家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对人民专政的。但是,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异化了,国家成了少数人、个别党控制的管理人民的工具。就这样,国家已经非人民了。然而,在东方大地上,中国共产党夺取了国家政权,请人民做了国家的主人,并用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在这里,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共产党应该怎样管理国家?因为,共产党把国家给了人民,共产党就应该按人民的意愿管理国家,而不应该按本党的意愿管理国家。那么,人民的意愿是什么?人民的意愿是科学管理国家。因此,共产党应该科学治国,用科学的方法、方式治理国家,而不应该是把本党的意愿强加给人民。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看看监察委的成立是否符合科学治国的要求。

国家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也就是说,人类对于国家的认识已经经过了几千年了,几千年对于我们个人来说,似乎是很长,但人类来说,确实不算长,相当于人的童年。换句话来说,人类对于国家的认识才达到小学生的水平,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在摸索管理国家的科学模式,没有普遍实用的固定模式,各国都在探索管理国家的科学规律。

既然应该科学治国,而不是政治治国、政党治国,依法治国是科学治国的最低层次,因为法律是否科学还值得研究,但是,通过依法治国可以逐步使法律科学化,逐渐走向科学治国。那么,科学治国首先要研究什么?在古代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人类还没有注意到国家权力分工如此之重要,世界各国大都采取专制统治形式,后来,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之时,在当时,也没有得到人类的关注,直到北美十三洲赶跑英殖民统治之时,在讨论美国应该怎样治理的时候,潘恩写了一本小册子宣传三权分立,才引起美国的重视,一致同意按三权分立模式建国,于是,美国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权力分立的国家。当然,三权分立并非是完全科学的,但是,它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要想治理好国家、要想科学治国,必须科学的分析国家权力、科学地划分国家权力。

中国又是一个特例。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暴力革命夺取了国家政权,把国家交给了人民,人民又不会管理;让别的政治势力来参与管理国家吧,执政党又不甘心,因为国家政权是执政党自己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绝不能和别的政治势力轮流坐庄。所以,共产党就必须自己管理国家,但又不能以本党的名义,所以就以人民的名义,请人民做国家主人,然后宣布“三个代表”就代表人民了。这样还不行,就是共产党自己来管理国家,也要符合国家管理的规律,一开始不会,就向前苏联学习,后来,逐渐摸索,形成了自己的国家管理模式,那就是,共产党的领导是第一位的,不能动摇,我打的江山就得我来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开始分工,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元首权、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行使。可以看出,在我国原有的国家权力分工的类别中,没有监察权这一类别。这是以前共产党对国家权力分工的认识。

那么,现在,共产党要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涉及到到监察权是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应该指出,提出监察权并不是新鲜事物,大家知道,孙中山早就提出了五权宪法,其中就有监察权,为什么没实行呢? 原因很多。


二、监督、制约、制衡、检察、监察都是机制:监察是一种机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

一种国家权力是不是独立的 权力,看什么呢?看它的客体、内容和对象是不是独立的。立法权、元首权、行政权和审判权都是独立的国家权力,除此之外,在国家权力的最高层面上就没有独立的国家权力了,为什么呢?因为它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力客体、内容和权力对象。

监督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监督是以其它权力的行为和结果作为自己的权力客体、内容和对象,所以,监督只能是一种机制,而且大多是单向机制。

制约、制衡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制衡的全称是制约平衡,或通过制约达到平衡。制约是双象的监督,监督是单向的监督,都属于机制。

检察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我国检察权成立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从前苏联学的,大家知道,检察是在司法程序内部的一种制约机制,主要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没自己独立的权力客体、内容和权力对象。

监察更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了,如果说检察是司法程序内部的制约机制,那么,监察就主要是行政程序内部的制约机制,监察权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力客体、内容和权力对象。

那么,为什么我国要把监察独立出来,硬要组建监察委员会,将监察权变成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呢?就是因为我国反贪形势的政治需要,解决眼前的急需。


三、对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好处主要是党的纪检部门直接行使了侦查权,使反贪的力度加大、程序合法、速度加快,目的就是要解决反腐败过程中司法程序不顺畅的地方。

但是,设立监察委员会的不利因素却很多,主要有:第一,  解决反腐败问题没有必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更没有必要设立一个全新的机构,因为贪官从外部抓是抓不完的,重点要从官员的教育、待遇等方面做起,外因不能解决反腐败根本问题,内因才是克服腐败的关键。第二,设立监察委员会的修改法律的成本太高。 为了设立监察委员会不仅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等很多部门法,而且还要修改宪法,真的有点儿小题大做了,完全没有必要。第三,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改动国家机构的成本太高。我国现行的国家机构虽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增加国家机构的设置,而设立监察委员会就多出一个国家机关,打破了原有的运行多年的国家机构模式,成本太高了,不值啊。第四,设立监察委员会好像是表明执政党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其实不然,倒是反映了执政党对于打击腐败无计可施了,对于贪官无可奈何了,只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打击贪官,大有作秀的感觉。第五,设立监察委员会不利于保护干部。以前,纪委的“两规” ,人们说不合法,其实“两规”没有必要合法,因为那是党内程序,符合党的纪律就可以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两规”主要是为了保护干部,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党先审查一下,“两规”就是一个缓冲地带。设立监察委员会后,直接进入司法程序,那就不利于保护干部。如果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还有缓冲地带,那不是和“两规”一样了吗?第六,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检察机关怎么办,是留还是撤?留吧,没事可干;撤吧,又是人财物的浪费。总之,笔者认为,目前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条件还没有成熟,建议暂停设立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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