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山西省太原市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规范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流程。细则明确了“两票制”的定义和范围,对药品生产企业在太原市的推广销售行为做出规定,强调不得委托非药品经营企业在太原市推广销售药品。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太原市发布《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流程,太原市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该细则。
关键观点2: “两票制”的定义和范围
细则明确了“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到医疗机构只开两次发票,并对哪些情况不属于“两票制”范畴做了说明。
关键观点3: 对药品生产企业在太原市的推广销售行为的规定
细则强调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太原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
关键观点4: 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卫健、医保、市场等相关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正文
有些“CSO 公司”可能推广受限了,如果不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的话。
9 月 29 日,山西省太原市卫健委发布一份由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政策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印发《
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要求各部门遵照落实。原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并医改办〔2017〕7号)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这份公告由太原市卫健委、太原市医保局、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市监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发布,成文于 9 月 23 日。
太原市这份《细则》再次明确,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销售到批发企业开一次发票,批发企业销售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
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批发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依法依规需开具发票的不属于“两票制”范畴,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而在《细则》第十四条,对当地推广资质做了规定,《细则》说明:
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
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太原市推广销售药品
,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其中提到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医药人习惯称之为 CSO 公司,这类公司有的属于专业做推广业务的,有的则仅仅是个人为了走票及费用支付方便所设立的公司。
所以《细则》里着重强调——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细则》指出,
卫健、医保、市场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既然《实施细则》已经出台,相信在相关执法时就有依据了,值得相关药企关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