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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企业需要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5-01-20 15:32

正文

元旦过去,又是企业开始填报各类平台的时候,大家不要忘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填报。根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4号)要求,企业应在 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那么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呢?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有特定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四)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托底的说法)

简单解释一下:

  1.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指那些被母公司控制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都是拿别人的钱经营公司,所以有义务告知公众其经营的风险。
  3. 特定违法行为包括: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还有需要提醒企业相关环境管理负责人员的是, 如果不披露信息,罚款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披露不及时,则处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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