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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西塞山区法院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案”

黄石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11 17: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西塞山区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的首例判决。文章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法条链接及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小明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并举办婚宴,后因工作原因分手,引发析产纠纷。

关键观点2: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进行处理,小丽需返还小明11万余元。

关键观点3: 法条解读

同居关系的析产与离婚纠纷的析产在处理原则上有所不同。对于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析产,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处理,并考虑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关键观点4: 社会意义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但相关的法律争议也随之出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了裁判依据,保护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正文




2025年2月5日,西塞山区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一起同居析产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据悉, 这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该院作出的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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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明(男)和小丽(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举办了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最终分手。由于双方就恋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及钱款等均未处理,故小明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3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该案的原、被告均未婚,确定恋爱关系后举办婚宴,且购置婚房共同居住,对外亦以夫妻相称,虽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但经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维系感情,故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车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个人出资购置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考虑 该案房产系小明出资,房贷亦由其偿还;车辆系小明和小丽共同出资,且现由小丽使用的情况。 法院判令房产归小明所有,车辆归小丽所有,小丽就车辆分割给付小明相应补偿,结合同居期间小明向小丽转账的40余万元,剔除特殊意义转账及装修等共同开销,法院判令小丽返还小明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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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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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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