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处长)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02.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作者】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副处长)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03.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 教授)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