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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父亲去世后,母亲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那我呢?

上海法治声音  · 公众号  ·  · 2025-01-15 18:30

正文

母子私自签下一纸合同

接踵而至的

是手足之间

亲情与财产的纠葛


私自将房屋过户

是否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本案中,王强(化名)与李英(化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小帅(化名)和女儿王小萍(化名)。王强与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李英一人名下。


  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女儿王小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小萍诉称,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房屋应是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屋权属情况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恶意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王小帅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其与李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合同有效。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没有提出过分割房屋的请求,这可以证明父亲不论是生前意志还是行为,都同意房屋由母亲李英所有,李英对房屋有独立处分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因素。


法院:父亲未立遗嘱,

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时使用王强与李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母亲李英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王强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双方都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母亲李英与儿子王小帅在明知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父亲王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女儿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擅自处分遗产行为及

恶意串通合同均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处于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是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承人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它是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的共同共有。李英作为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


  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他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也存在继承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英支付合理对价,因此李英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所以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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