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追踪:最高检派员调查,山东高院、公安厅、省检察院、聊城市回应从昨天开始,一则“辱母杀人案”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6日10:43
@山东高法 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26日11: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发布厅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26日12:50
@山东公安 发布消息称,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26日16:15
聊城新闻网讯 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委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6日16:27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消息,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舆论场群情激荡,权威媒体都怎么说?
追溯这起悲剧事件的源头,则始于发放高利贷。根据媒体报道和一审判决书,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导致被堵门逼债。
发放高利贷的做法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最高法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当中,每月10%的高额利息早已超越了国家36%年息的红线。因此,当事人吴学占的“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以此为借口的限制人身自由、虐待、殴打等讨债行为就更当属于非法行为。
高利贷是本次悲剧的源头,而在高利贷的背后其实是一些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借高利贷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也是迫不得已。
回顾事件的脉络,警方在案发现场的处置方式备受质疑。根据一审判决书,在接到110报警并抵达现场后,民警说了一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的话。由于双方的债务因为利率超过法律约定的范围,已经属于非法借贷,因此用一句“讨债可以”来处理双方的纠纷,在很多人看来并不恰当。
另外,多人追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极端方式实施猥亵、凌辱,这样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恶行并进行严厉打击,但警方在现场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进行隔离(实际上,在这之后当地警方已经打掉了这个社会团伙),为什么不是当时?因此,警方的当时做法事实上鼓励和纵容了恶霸行为,却让苦苦等待的于欢母子陷入绝望的深渊,直接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因此,尽管警察是否存在渎职、玩忽职守需要进一步调查,但现场处置不当则基本属实。
引爆舆论的还有一审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有律师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辱母者到底该不该死还是需要由法律来认定,冲动杀人并非法律所乐见。于欢毕竟造成一死三伤,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有惩戒冲动杀人的警示作用。
既然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更多的证据。对于事发现场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听取更多当事人和目击者的声音,特别是同期声,以尽最大可能还原事件的原委。
当前,相关司法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司法的程序仍在进行之中。我们期待事情的真相能大白于天下,也期待未来的二审判决中能得出公正的结论。
同时,我们也应该跳开单纯的司法层面,正视这起案件背后的大问题,比如高利贷的问题,能否有效从严打击一切非法高利贷,同时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这不仅事关这一个个案,更关系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活力。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并非新问题,但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真该多出些实招。
无论如何,辱母杀人案都是一起悲剧事件,我们期待悲剧能够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契机。这样,悲剧才有了价值和意义。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