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银监会发生两件大事。
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领导开会:银保监会首任领导班子诞生,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担任银保监会首任主席,原银监会4位副主席和原保监会3位副主席均担任银保监会副主席,原银监会纪检组组长李欣然担任银保监会首任纪检组组长。
银保监会形成“一正七副一纪检组组长”的九人领导班子格局。
还有一份新发布的规定,关心到每位银行业从业者的前程和钱袋子。
据银监会网站21日消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正式发布了,特别对从业人行为管理,从架构、制度建设、监管方向进行管理,整个文件共计28条,句句直指核心要点,从业人员未来工作规规矩矩吧。银保监会正式成立之后,可能是银监会最后一次履行职责了,很有可能是
以银监会的名义发的最后的一个文了吧,意义重大啊。
为了方便阅读,我把全文3123个字精简成477个字,共计18条。
1、吸收公众存款的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在监管范围内。
2、只要签订合同的在岗所有人员、高层及劳务派遣员工都在监管范围之内。
3、务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4、董事会对从业人员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制定行为管理细则。
5、监事会对董事会高层进行评价,并建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6、指定从业人员行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进行监测、识别、处理等。
7、设立专人专责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给级别。
8、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基本就是24小时行为监测。
9、各业务条线制定细则对所有行为全覆盖,监管行为无死角。
10、包括不限于,非法集资、洗钱、贿赂等所有违法的事,尤其是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11、行为守则及细则要向全体员工传达到位。
12、年度评价,不定期排查。
13、招聘和任职程序过程查询处罚信息,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履行回避制度。
14、行为管理对发放薪酬有直接影响,可延期追索及扣回。
15、互相监督,互相举报制度,务必重视向高层汇报。
16、离职退休依然追你之前的责任,必要移送司法机关。
17、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的信息。
18、每年向监管部门报送一次从业人员行为评估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前期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2份意见,大部分均已吸收采纳。
《指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五章,28条。
一是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指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行为的相关信息。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坚持风险为本,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足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维护银行业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8〕9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