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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前沿 | 7月原创文章合集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汽车 知识产权  · 2024-08-03 09:32

主要观点总结

知产前沿编辑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话题,每年举办多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7月份原创文章29篇,按主题分为案例解读、法规解读 & 学术争鸣、实务探析三大板块。文章涉及InterDigital与联想集团SEP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真激光技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等案例解读,反垄断司法解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侵权禁令等法规解读与学术争鸣,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保全与禁令等实务探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知产前沿编辑组的专业性与活动

知产前沿编辑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话题,通过举办知识产权论坛及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

关键观点2: 7月份原创文章主题分类

7月份原创文章按主题分为案例解读、法规解读 & 学术争鸣、实务探析三大板块,涉及多个知识产权相关热点话题。

关键观点3: 案例解读与实务探析的详细内容

案例解读包括InterDigital与联想集团SEP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等;实务探析涉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保全与禁令等。

关键观点4: 法规解读与学术争鸣的焦点

法规解读与学术争鸣主要围绕反垄断司法解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侵权禁令等主题展开,旨在解析相关法规并探讨学术争议。

关键观点5: 文章汇总的特殊栏目

SPECIAL COLUMN 部分展示了知产前沿的月度原创文章合集,方便读者查阅和跟踪最新知识产权资讯。


正文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 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多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 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 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 7月份 原创文章共 29 按主题分为 案例解读、法规解读&学术争鸣、实务探析 三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 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 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7月文章汇总如下:


案例解读

1. 仲春 | InterDigital与联想集团SEP纠纷案:英国法院判决深度介绍与解析


2024年7月12日,英国上诉法院民事法庭对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及其关联公司 与联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争议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全文见文末) 。该判决在上诉听证会后的四个星期内即告作出,由Richard Arnold、Christopher Nugee和Colin Birss三位法官共同审理。上诉法院最终裁定,联想需向InterDigital支付的每单位专利许可费用较英国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增加5美分,联想应向InterDigital支付的许可费总额(不含利息)为1.783亿美元,预计在复利计算下,该金额将达到约2.4亿美元。此案是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之后 [1] ,所处理的第二起明确界定SEP组合FRAND全球许可条款的司法案件。

阅读原文: 仲春 | InterDigital与联想集团SEP纠纷案:英国法院判决深度介绍与解析

2. 孙那 | 最高人民法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评述——以技术贡献率为视角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 一起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该案在两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开创性的探索。一方面,本案二审中适用了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本案被告威某方赔偿原告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4亿余元,刷新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的记录。另一方面,本案判决在停止侵害和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及其计算标准都进行了制度性的创新,判决侵权人如果不履行停止侵害,按日计算延迟履行金,对侵权人进行了有效威慑。

阅读原文: 孙那 | 最高人民法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评述——以技术贡献率为视角

3. 魏征 | “公开”换“保护”是专利法永恒的主题——复盘“真激光技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自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我国的专利制度已经运行了四十年。四十年来,《专利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从前两次的被动修法到后面的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主动修改,从立法层面上初步建立了相对完整、先进的专利法体系。但无须讳言,这四十年的历程表明,就“公开”换“保护”这个专利法永恒主题而言,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仅以专利审查为例,2003年前后,面对通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专利审查行政部门以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为由拒之门外,在2006年前后,又祭起“修改超范围”的大旗,在《审查指南(2006)中,》不惜与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入实施细则中的“原申请的公开范围”强行解释为“……公开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述‘记载的范围’。” [1] 201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杨铁军副局长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了题为“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培育专利审查文化”的文章后,审查重点又转变为以专利创造性审查为“一条主线”的轨道上。尽管经历如此反复,但对“公开”换“保护”的认识上,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在解释权利要求之前不去探究发明实质,不顾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骨肉相连的关系,随意肢解技术方案并孤立看待技术特征;在解读对比文件时,却对其内容任意裁剪,选择性地“失明”,从而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严重偏差,偏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本文以中科极光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深圳市中科创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下文简称为“本案”) [2] 为研究对象,以强调对“公开”换“保护”这个专利法永恒主题的探索筚路蓝缕,永远在路上。

阅读原文: 魏征 | “公开”换“保护”是专利法永恒的主题——复盘“真激光技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4. 张应刚 | 从两个典型案例看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认定问题


一、(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案
二、(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0号案

阅读原文: 张应刚 | 从两个典型案例看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认定问题

5. 徐满霞 李针英 |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浅析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共21件。具体地,十大影响力案件中共有4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分别为“蜜胺”案 、“香兰素”案 、“橡胶防老剂”案 和“卡波”案 ;100件典型案例中共有17件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纠纷 ,其中,第62号“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案、94号“氯乙酸生产工艺”案、95号“心电图机”案、96号“车载定位终端”案等4件案例没有检索到公开的判决书,65号“柴油发动机”案、66号“横机设备”案等2件案例涉及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其他11件案例均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其中63号“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燃烧器”案、64号“锂离子正极材料”案、85号“热流道喷嘴”案的商业秘密同时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他案件商业秘密均只涉及技术信息。由于上述案件具有典型性,因此,本文将基于该15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十大影响力案件中的4件案例和100件典型案例中的11件案例)的公开判决书,对该类案件的特点、主要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进行初步梳理和总结,以期管中窥豹,从实务层面对如何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阅读原文: 徐满霞 李针英 |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浅析

6. 李春晅 | 市售产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影响评价指引日益清晰——吉利诉威马侵害技术秘密案解读


在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案件中,两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包括吉某方所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吉利主张12套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而威马方则抗辩称,吉利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包含使用涉案图纸及数模制造的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汽车整车于2012年前后上市,此后使用涉案图纸及数模制造的汽车底盘零部件均可在相关汽车销售服务4S店公开购买。可见,最迟至2016年,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的结构及尺寸信息已被公开。证明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

这一焦点问题包含了两个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1.能否依据图纸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2.依据图纸生产的市售产品是否导致图纸承载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阅读原文: 李春晅 | 市售产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影响评价指引日益清晰——吉利诉威马侵害技术秘密案解读


政策法规解读&学术争鸣

1. 钱晓强 褚琳娴 | 揽辔澄清,顺势而为——从反垄断司法解释看反垄断法实施趋势和实务启示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将替代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反垄断司法层面的文件,《司法解释》不仅吸收了《2012年解释》中与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全部十六条规定,还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了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以更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此外,结合《司法解释》和近期反垄断实践层面的信息,还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反垄断工作的关注重点及发展趋势。本文拟结合《司法解释》的主要修订亮点及反垄断实践层面的相关信息,对我国当前主要的反垄断趋势作简要介绍,并据此总结一些实务启示,以期为企业提供初步参考。


阅读原文: 钱晓强 褚琳娴 | 揽辔澄清,顺势而为——从反垄断司法解释看反垄断法实施趋势和实务启示

2. 张宏斌 | “冷”看反垄断法——管制和削减市场自由的“成本”


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从市场自由和政府管制这一更深刻的视角看,特别是对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过《反垄断法》,会向市场实施一定程度上的“管制”(例如,告诉经营者,不得这样做,必须那样做),其理论基础在于,当市场过度集中后,人们担忧 “垄断者” 有能力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过程。然而,与其他形式的针对市场实施的“管制”类似,这样的理论始终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是往往过低的估计了市场自我的力量,或者说,因为认知的局限,有时会把市场自身的机制和规律错误的归到“市场失灵”的范畴而“迫不及待”的产生干预市场的冲动;二是,往往过高的估计了管制的效果而忽视了管制给市场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可以称之为管制的“成本”,姑且不考虑 “道德成本”)。
相信市场自我的力量并且对管制保持警惕,这需要冷静的独立思考,一方面是因为市场自身的力量带来的繁荣往往是“润物细无声”般,如同清洁的空气或者父母给我们的爱,我们的“体感” 往往不容易感知到她们如此宝贵;另一方面,是因为管制所宣传的目标往往高尚宏伟,我们的感情(而非理性)更容易为之热血喷张。对待《反垄断法》,特别是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特别需要保持这份冷静,对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要宽容些,否则,过度干预市场的后果更可能是在抑制竞争(Over-deterrence)而非促进竞争。


阅读原文: 张宏斌 | “冷”看反垄断法——管制和削减市场自由的“成本”

3. 仲春 张羽 |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下Avanci专利池的合规挑战


在全球化日益加速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平衡成为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特别是在高科技行业中,专利池作为一种集合多个专利权以统一对外许可的组织形式,其在促进技术传播与应用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垄断风险。近日,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Avanci专利池实施的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正是对这一平衡的探索与实践。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三书一函”制度对Avanci专利池运营的具体影响,并分析Avanci在全球面临的反垄断诉讼和投诉情况,以期为企业合规经营和行业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阅读原文: 仲春 张羽 |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下Avanci专利池的合规挑战


实务探析

1. 张鹏 蔡佳茏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侵权禁令法律实践展望:以初步禁令撤销首案为起点


2024年2月2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 UPC ”)上诉法院做出终局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依申请人10x Genomics公司 和哈佛大学校长的请求对被申请人NanoString公司 的CosMx产品下达的初步禁令,这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初步禁令的第一案。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23年6月1日,在UPC正式运作当天,10x公司和哈佛大学校长作为第一、二申请人向UPC一审法院提交了禁令请求,要求对被申请人Nano公司的CosMx产品 下达初步禁令,理由是该款产品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两申请人拥有的EP 4108782号欧洲专利 。2023年9月19日一审法院颁发初步禁令。Nano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2月2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于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颁布的初步禁令。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诸多观点进行了反驳,一、二审法院对禁令要件的分析认定存在诸多观点差异。本文从初步禁令撤销首案切入,首先解读初步禁令的构成要件,然后对UPC一、二审法院在焦点问题的观点异同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结合《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 UPCA ”)和《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 RoP ”)中有关颁发初步禁令的规定,总结UPC颁发初步禁令和撤销初步禁令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企业应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侵权诉讼有所帮助。

阅读原文: 张鹏 蔡佳茏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侵权禁令法律实践展望:以初步禁令撤销首案为起点

2. 张鹏 蔡佳茏 | 孰优孰劣: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后的选择退出机制与管辖法院选择


2023年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正式成立,这对欧洲专利诉讼的应对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在介绍UPC成立一年以来的法律实践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颇具特色的UPC“选择退出”机制,特别是比较分析UPC“选择退出”机制中选择退出UPC的管辖、选择不退出UPC的管辖各自的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运用UPC“选择退出”机制提出建议。


阅读原文: 张鹏 蔡佳茏 | 孰优孰劣: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后的选择退出机制与管辖法院选择

3. 张鹏 蔡佳茏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与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比较与选择


本文立足UPC成立一年以来的法律实践情况,对UPC撤销诉讼与EPO异议程序作出比较。根据UPCA第24条第1款的规定,UPC在受理案件时,应基于欧盟法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PC”)做出裁决,对EPC的遵守使得UPC的撤销程序与EPO的异议程序在实体分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UPC的撤销诉讼与EPO的异议程序在许多方面仍然有所区别,因此有必要对UPC的撤销程序和EPO的异议程序进行对比分析。


阅读原文: 张鹏 蔡佳茏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与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比较与选择

4. 张鹏 蔡佳茏 | 专利纠纷解决新路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调解与仲裁中心法律实践初探


相比于诉讼,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具有独特的优势。特别是,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其灵活性、可执行性、保密性、专业性而在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的建立作为欧洲专利统一进程的一大创举,不仅设立了能够统一处理专利纠纷的法院,还创造性地设立了专门用于解决专利纠纷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调解与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的设立为欧洲专利纠纷的解决开拓了不同于传统诉讼方式的新路径,但是关于该中心的规定十分宽泛模糊,许多条文尚不明确,有待UPC进一步颁发更加具体的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来使中心相关的权限和运行规则明确化。由于更加具体的调解规则与仲裁规则尚无可确定的公布计划,因此,本文试图从《统一专利法院公约》(Agreement on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CPA”)和《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RoP”)中有关中心的条文切入,结合《调解与仲裁中心运行规则》(Rules of Operation of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PMAC Rules”)中规定的中心的设立目的及运行规则,对目前仅有的有关中心的模糊规定进行剖析、解读,以为将来将在中心进行的法律实践提前做好准备。


阅读原文: 专利纠纷解决新路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调解与仲裁中心法律实践初探

5. 张泽吾 马晓阳 | 救济的实现: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保全与禁令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诉讼耗时长、当事人持续处于博弈状态,所以侵权人可能根据博弈状态的动态变化,采取一些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措施。对于侵权人可能采取的这类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不能在诉前和诉中准确、及时、有效地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在诉后有效实施诉讼禁令,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救济就可能面临较大障碍。一是在损失控制方面,如果缺乏行为保全等诉讼策略考虑,则可能无法禁止侵权人进一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即便案件最后胜诉,但由于侵权人在周期较长的商业秘密诉讼中迅速扩大了侵权范围,商业秘密权利人也会面临严重的实际损失。二是在证据固定方面,如果未能准确把握诉前、诉中证据保全的时机,导致侵权人毁灭重要侵权证据,那么证明关键侵权事实、赔偿数额的证据将不复存在。三是在判决执行方面,如果缺乏执行胜诉禁令的有效措施,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即使获得了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胜诉判决,也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而导致侵权人的行为难以监测,使得胜诉判决难以执行。因此,为了预防权利救济面临障碍的风险,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必要对保全与禁令措施予以重视。本文就如何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实施诉讼禁令进行探讨,为权利救济措施的合理安排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阅读原文: 张泽吾 马晓阳 | 救济的实现: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保全与禁令

6. 冯超等 | 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其司法保护路径


如今新一轮产业变革,数字技术的革新正在进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价值利用愈发受到各层面的重视。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数据知识产权置于重要位置。此外,数据要素同资本、土地、劳动等一样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受到个人、企业、国家等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 [1] 。数据知识产权本身也不负期望正在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2]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统计就曾指出,如果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数据,能缩短企业60%的研发时间,并节省企业40%的研发费用。


阅读原文: 冯超等 | 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其司法保护路径

7. 陈琪霖 张诗尧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行为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不正当手段”有明确的定义,是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刑事司法判决中通常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表述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获取”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虽然在含义上存在重合之处,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不正当”是指某种手段不合理或者不合法,通常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义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 [2] “不正当手段”并不必然指的就是非法手段。
《刑法》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商业秘密刑事打击的范畴。在第 二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要义下,无论行为人在获取商业秘密后是否实际对其加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获取型都构成一类独立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而“重大损失”的标准主要以数额论 [3] ,因此,有学术观点认为,单纯实施不正当获取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尚未实施披露或使用等后续行为的,并不会直接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单纯“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4]
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由此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


阅读原文: 陈琪霖 张诗尧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行为分析

8. 李士林 | 字体侵权诉讼的应对策略与防范措施


字体侵权的民事诉讼已经成为批量维权和商业维权的“商品”,所谓的权利人通过大规模向涉嫌侵权或可能存在侵权的用户送达侵权警告函或提示函的方式,获得和解赔偿或者取得初步证据,进一步向法院批量诉讼,诉求禁止使用和支付赔偿金。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单案诉讼也好,批量诉讼也罢,本无可厚非,关键在于衡量字体维权是否正当,是否适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基本法理。

阅读原文: 李士林 | 字体侵权诉讼的应对策略与防范措施

9. 罗立国 汪俊威 | 不同程序中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研究


在专利审查与复审、无效和司法等不同程序下,因不同程序的功能不同、各个主体的证明能力及证明目的不同等因素,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对不同程序下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以至于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有必要明确在专利审查与复审、无效等不同程序下公知常识的认定责任分配规则,同时在坚持听证原则的基础上,为了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应当对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据采纳标准。在专利司法程序下,应当完善利用公知常识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制度,尝试构建科学高效的 “公知常识”类证据认定制度。
本文在已有的制度基础上,综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针对在专利审查与复审、无效和司法等不同程序认定公知常识的标准不同,提出能平衡不同主体利益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立法及司法建议,使其符合法理上效率和公平的法律价值。

阅读原文: 罗立国 汪俊威 | 不同程序中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研究

10. 孙那 邓书婷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四)——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1995年)正式实施之前,美国就已开始为国内外地理标志提供商标法保护。与欧盟的专门立法不同,美国将地理标志看作商标的子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的集合,包括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兰哈姆法》即商标法,以及普通法、州法等,并将“服务”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借鉴了美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全面了解美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原文: 孙那 邓书婷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四)——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11. 屈文静 | 著作权仲裁案件的三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仲裁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具有高效、保密、专业等多方面优势。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快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法规均有涉及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意见与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院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等众多仲裁机构成立了专门知识产权仲裁部门,厦门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部分仲裁机构推出典型案例或年度报告,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出版了《知识产权典型仲裁案例与实务精要》,广州仲裁委员会编制了《知识产权仲裁案例选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年度报告(2022)》,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发布了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著作权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部分著作权仲裁案件暴露出仲裁审理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关注。本文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及《仲裁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总结著作权仲裁案件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阅读原文: 屈文静 | 著作权仲裁案件的三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12. 龙涵琼 | 恶意受让商标的法律剖析与未来规制探索


为了促进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创新与营商环境,我国正在加强对商标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的整治,重点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如“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行为。然而,目前的整治工作主要聚焦于恶意注册行为。实际上,除恶意抢注之外,一些民事主体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购买他人“善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文将深入剖析有关恶意受让商标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对未来的法律适用提出一些探索性思考。


阅读原文: 龙涵琼 | 恶意受让商标的法律剖析与未来规制探索

13. 孙那 周小龙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三)——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从自然地理角度分析,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且主要为山地地貌,发展农业经济的自然条件不佳。但是由于日本注重提升农产品的品质、保护农产品的声誉,走高净值的农业出口之路,使得日本成为享誉世界的农业强国。我国幅员辽阔,农业发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但是农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品牌保护水平有限,需要通过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通过梳理日本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阅读原文: 孙那 周小龙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三)——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14. 潘聪等 | 知识产权领域中非典型犯罪的风险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13条至第220条“侵犯知识产权罪”列举的典型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及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九种类型的典型犯罪。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同时存在其他非典型犯罪类型,本文对此进行风险讨论。

阅读原文: 潘聪等 | 知识产权领域中非典型犯罪的风险讨论

15.  字节跳动加速音乐产业布局,新方向:AI


近年来,音乐在字节跳动内容生态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2023年7月,字节跳动美国和中国招聘机器学习与AI音乐创作方面的高级专家,同时推出免费AI音乐制作软件“Ripple”,并开始内测,可以将用户哼唱的旋律生成为歌曲。近期,字节又在洛杉矶、纽约和圣何塞等地招聘音乐内容投资经理和主管,积极推动音乐版权投资和收购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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