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相对于很多其他职业来说可以算是「相当稳定」的工作了,其「稳定」就在于,医院很少开除医生,医生也很少辞职离开医院。
也因此,很多医生不知道,如果真的要辞职,到底该怎么做?丁香园站友就给我们讲了这么一个故事。
小明医生是一位事业编制的妇产科副主任医师,8 月份因人事调动到一家三甲医院工作,工作了两个月,因为各种进展不顺,便在 10 月下旬向医院院长口头提出辞职,医院当然没有同意。
于是,小明医生又继续工作了两个月,直到当年的 12 月份,觉得工作得实在难受,干脆不去医院了,直到第二年的 5 月份才返回医院继续上班。
这样又维持了不到一个月,小明医生再次乡医院提出辞职,但是医院却以聘用合同上的约定为由再次拒绝了小明医生,于是,双方争论了起来。
小明医生认为,当初来的时候跟医院签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乙方(小明医生)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医院)协商一致的,乙方(小明医生)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小明医生认为,自己在 10 月下旬就提出了辞职,当时没能协商一致,但到了次年 5 月底,早就已经算 6 个月后了,应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医院却依然不为所动。
小明医生一气之下便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和医院解除人事关系。但是仲裁却驳回了小明医生的申请。小明医生感到不服,便把医院告上法庭。
小明医生在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法院很快做出了判决。
1. 口头辞职没证据
首先,小明医生自称在10 月下旬口头向医院院长提出辞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医院对此亦予以否认。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小明医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小明医生的这个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将次年 5 月 31 日的辞职视为小明医生的首次提出。
2. 提出辞职后应坚持正常工作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第十七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也就是说,按照上面第一条的判决结果,小明医生在 5 月 31 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医院已表明不同意其辞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小明医生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小明医生要求解除聘用关系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证明自己提出过辞职的方法有很多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使用什么方式,只要你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相信你曾提出过辞职就可以。
在这里,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作为参考:使用快递邮寄(最好是EMS)。
注意在快递单的收件人处填医院负责人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寄件人一定要填自己的真实名字、地址和手机,并在「内件品名」栏注明是「辞职信」。
之后,只要快递被签收,这张快递单就是一个有效证据。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写着: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自己的合同上却写的是: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合同内容明显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合同条款是不是违法?辞职时到底应该依据哪一个?
为了解决大家的这个困惑,我通过下面几点分析来彻底说明白。
1. 要弄清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两者签的是劳动合同。
人事关系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两者签的是人事聘用合同。
2. 事业编制人员辞职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首先,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可见,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均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事业编制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虽然事业编制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是《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对事业编制内人员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做了说明: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事业编制,只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就必须按照这些「另有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而在解聘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另有的规定」主要是:
2014 年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3 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这两个规定显然有冲突,根据法律位阶,应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准。
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是留给聘用合同中自由协商的空间,即「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目前大部分聘用合同条款还是参考了 2003 年的国务院通知中的「6 个月」,在这一点上,医护人员签合同时一般不会注意,就算注意到了,在刚入职时一般也没有与医院协商的筹码,所以也就排除了「提前 30 日」的适用。
经过以上梳理,相信大部分人都已经明白该怎么做了。最后总结一下,如果打算要辞职:
拿出你的聘用合同找到解聘条款;
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约时限的,那么提前 30 日通知单位解聘即可;
聘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时限的,那么按该约定的时限(大多约定的是 6 个月)。
祝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前程。(责任编辑:shamou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