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利用中国部分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政策,实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在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实践探索和重要制度创新。
2017—2020
年间
,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在合肥、福州、杭州、宁波、武汉、济南、青岛、成都、南京、苏州、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长春、海口、兰州、厦门、乌鲁木齐等
21
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
,
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专门法庭
,
有权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这一制度创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如下特征优势。第一
,
通过明确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
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效率。第二
,
知识产权法庭设置有技术调查官职位
,
有利于准确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
,
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和及时性。第三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门化有助于形成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
,
提高专业技能和审判效率
,
有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四
,
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
,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五
,
通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效率
,
有助于引导和鼓励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
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果作为一种新知识、新技术
,
同样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正外部性和低模仿成本等特征。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企业拥有其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
,
并加以严格保护
,
企业才有可能预期其能从绿色技术创新投入中获取利润
,
才有可能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由于科技专利类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
,
城市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高效率、高质量保护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基于此
,
提出假说
1:
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使该城市明确了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和专业主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下提高案件审理专业技能的内因和上级部门业绩考核的外因同时作用
,
这使得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将会有效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强度
,
进而有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提高企业进行包括绿色技术创新在内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及其法官是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使用主体和需求主体。随着企业技术创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
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在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案件时
,
必然会发现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不足
,
并产生新的立法需求。为了高质高效审判案件
,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
,
城市知识产权法庭及其法官必然以需求主体的身份向知识产权立法部门和相关城市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知识产权法规的立法要求。有了立法需求
,
就能促进立法供给。伴随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完善
,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得以被更切实地保障
,
并促进企业进行包括绿色技术创新在内的技术创新。由此
,
提出假说
2:
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品性质
,
且企业管理者和政府环保部门的管理者本身也是城市社会公众的一员
,
如果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差
,
对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视而不见
,
即使城市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
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
企业和城市政府很可能只是把更多人力和物力投入到经济发展和普通技术创新上
,
对生态环境相关的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并不会提高。由此提出假说
3:
①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用Gpatent表示)
采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作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和成果的衡量指标。
将绿色专利进一步划分为绿色发明专利(用GpatentI 表示)与绿色非发明专利(用GpatentU I表示)
。
②核心解释变量:企业所在城市是否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用Pcourtit表示)
如果企业所在城市设立有知识产权法庭
,
则该企业为实验组
(
用虚拟变量
Treat
等于
1
表示
),
其他企业为对照组
(
用虚拟变量
Treat
等于
0
表示
)
。令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当年及之后各年用虚拟变量
Post
等于
1
表示
,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之前各年用虚拟变量
Post
等于
0
表示。
Pcourtit(
等于
Treat
与
Post
的交乘
)
等于
1
就表示企业
i
所在城市在
t
年设立有知识产权法庭。
包括
:
企业规模
(Size)
、总资产周转率
(Turnover)
、固定资产比率
(Fixrate)
、托宾
Q(TobinsQ )
、资产负债率
(Lev)
、企业年龄
(Age)
、企业人数
(Labor)
、营业收入增长率
(Growth)
、行业集中度
(HHI)
、管理层持股比例
(Mshare)
、上期研发投入
(Lrd)
、无形资产比率
(Intangible)
、两职合一
(Dual)
、机构持股比例
(Ishare)
。
包括:
企业所在城市的知识产权执法强度
,以所在城市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数为衡量指标(
用IPRcase表示
,在计算时取对数);
企业所在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强度
,以企业所在城市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数为衡量指标(
用IPRlaw表示
,在计算时取对数)。中介变量数据均来自北大法宝网站。
主要涉及地区层面的一些变量
,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使用外资金额、城市专利申请量、城市人口和城市生产总值。将以上变量
2010
年的数据作为解释变量
,
将是否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Treat)
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
,
结果如表
1
所示
,
对政策城市选择有影响的事前变量
Bef2010
为城市人口和城市生产总值。进一步在上述回归分析中加入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
(GpatentI),
结果如表
1
列所示
,
企业绿色创新对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城市选择的影响为负
,
且不显著
,
这说明在控制了城市人口和城市生产总值以后
,
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城市的选择与企业绿色创新不存在反向因果问题。最后
,
将
Bef2010(
城市人口和城市生产总值
)
分别与虚拟变量
Post
的交乘项作为事前特征控制变量
,
以应对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城市的选择偏误问题
,
强化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政策冲击在回归分析中的外生性。表
2
给出了各变量的具体界定。
主要采用
2010—2020
年间中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上市公司专利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SIPO),
其经济特征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
(CSM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
2010
年推出了一个
“
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
”,
文章依照该分类标准
,
识别并核算了我国沪深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数量
,
并且区分了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非发明专利
,
据此作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核心衡量指标。知识产权法庭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
表4列(1)(2)(4)(5)中核心解释变量Pcourt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
。从表4列(4)(5)可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促使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总量、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提高了约184.9%、177.3%,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
表4列(3)(6)中Pcourt估计系数为正但不显著
,这可能是由于绿色非发明专利(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复杂度低,研发投入少,法庭审判难度大,报经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较少。
包括:基于动态效应模型的平行趋势检验(以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前一年为基期);基于安慰剂检验的平行趋势检验(假设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政策冲击时间提前
1-2
年
,
对虚假的政策冲击效应仍按照模型
(1)
进行估计);
PSM-DID
估计;进一步安慰剂检验(自助法安慰剂检验);
Goodman-Bacon
分解。
采用如下中介效应模型考察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
表10列(1)(4)(6)给出了采用模型(3)的估计结果,列(2)是采用模型(4)的估计结果,列(3)(5)(7)是采用模型(5)的估计结果。
列(2)中Pcourt系数显著为正
,表明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数,进而提高了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强度。
列(3)(5)中知识产权执法强度(IPRcase)系数显著为正,Pcourt系数同没有加入IPRcase的回归结果相比均有所下降
,这表明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提高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强度这一机制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
表11列(2)中
Pcourt系数显著为正
,表明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发挥了知识产权法规的需求主体作用,提高了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强度。
列(5)中知识产权立法强度(IPRlaw)系数显著为正,Pcourt系数同没有加入IPRlaw的回归结果相比均有所下降,且显著性降低
。这表明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提高城市知识产权立法强度这一机制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