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李舒律师按:
喧嚣时代,我们需要严肃的讨论,而不仅仅是情绪。资讯的发达和媒介的助推,让每个人都拥有了参与讨论严肃、专业有一定门槛的法律问题的机会。在传统媒体时代,案件发生后,除了媒体的职业评论员外,一般都会听取法律专业人士——“专家”们的意见。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似乎每个人都是法律问题专家,就连一些心理医生、影评人、乐评人和段子手都能生产出10万+阅读量的法律评论文章,其他诸如娱乐平台、八卦频道等似乎也都能就判决说个子丑寅卯,甚至判决并未公开,或者即使公开但也没认真阅读。
此前的林森浩案、贾敬龙案、赵春华案等,莫不如此,舆论真正起到的作用,于当事人和法治的进步而言,不同的案件背景下,难以简单结论。有时,我们也能感同身受,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确实,很多真正的冤假错案,永远没有机会被纠正,比如本案,也正是因为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的高密度参与,才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于2017年3月26日的密切表态。只不过,作为公共话题的参与者和内容的生产者,如果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就开始评论和倾撒情绪,有些不合适。
我不是排斥法律讨论的大众路线,也不是拒绝“舆论争议”,也欢迎舆论的参与,只是出于作为律师的职业本能,让我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足够假设和前提的情况下,难以像一个“公共分子”一样下结论和作评论,更何况在法客帝国这个专业人士聚集的平台上。我想,与我一样的法律人还有人多,既然如此,在法律人这个圈子里,我们还是围绕最重要的素材——裁判文书,展开讨论吧。我们欢迎任何职业群体的严肃讨论,尤其是法律人的严肃讨论,为整个社会提供专业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也更需要专业的态度)见识。在这个意义上,我很赞同本文作者讨论问题时所秉持的态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首次推送的判决全文时,因编辑失误,未对文书涉及的部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尽管这并不是关注重点,我们在发现这个后立即对全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在此,特向相关当事人真诚致歉。也请您在转载时留意。
后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张晓凯严肃的专业分析及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于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由于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请认真看完文章和判决书全文后,回来投个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尚有争议,因此暂未设“防卫过当”的选项),欢迎文末留言,参与讨论:
延伸阅读:
点击→ 聂树斌案,二十年前的两份死刑判决书(完整全文)
点击→ 最高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提审)的主审法官已确定(附:审判长详细简历)
点击→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2016.6.8全文版)
点击→ 与"雷洋案"5民警被检方立案侦查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点击→ “雷洋案”最新进展:5名警察被检方立案侦查(2016.6.1权威发布)
点击→ 斯伟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全文完整版(上)
点击→ 斯伟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全文完整版(下)
点击→ 贾敬龙已死,留下他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吧(原文完整版)
点击→ 最高法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核准对贾敬龙的死刑?(5大疑问揭秘)
点击→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津01刑终41号】全文)
点击→ 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含历次判决详细全文)
附于欢案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下列关键词获取
相应主题精华汇编电子书
互联网金融 | 保理 | 北京法院 | 文书样式 | 商业秘密 | 产权保护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