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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父凶手能不能继承爷爷的房产

理财周刊  · 公众号  ·  · 2017-12-19 17:22

正文


继承权纠纷往往是与分家析产交织在一起的,同时也是家庭矛盾聚集之点。理清继承权难题有时候还要追溯漫长的家族史,个人的命运与时代的变迁交织,处理起来特别复杂。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15年前,上海老知青张灿客死云南,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子张聪对张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张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15年后,刑满出狱的张聪却对已故祖父母留在上海市唐山路的房产发起代位继承主张,并将亲人们告上法庭。张聪的代位继承权合法吗?

 

一家人因继承房产反目

 

已故的张爷爷和王奶奶生前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张灿早年作为知青,前往云南玉溪插队,后在当地成家立业。张爷爷另有小儿子张国、大女儿张琴、小女儿张英,这三名子女都留在上海。

 

张爷爷曾是一名炼钢工人,早年工厂为其分配了一套位于唐山路的老公房。1993年,张爷爷一家在老房拆除后完成回迁,并参与了联建公助房登记,张爷爷、王奶奶及小儿子张国一家三口共5人被列为该房屋的安置人口。他们后来出资将该房屋购买成产权房,并登记在王奶奶名下。审理中,小儿子张国主张,当时购买产权房时实际支付的2600余元是由张国一家支付的,但如今已无证据证明。

 

不幸发生在2002年。远在云南的张灿意外身亡。经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独子张聪须承担主要责任,张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之后的2003年和2008年,王奶奶和张爷爷相继去世。因为对大哥的死耿耿于怀,张家兄妹再没和云南的大嫂贾某及侄儿张聪有任何联系。

 

不料在今年,张灿遗孀贾某却携已出狱的儿子张聪来到上海,要求代位继承张灿应得的遗产,即张爷爷和王奶奶在唐山路房产的一部分。根据市场估值,该房屋市价200万元,张聪主张自己应代位继承该房产四分之一,即50万元。

 

对于侄儿的要求,张家三兄妹表示拒绝。第一,他们认为张聪是大哥张灿身亡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第二,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奶奶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安置了张爷爷、王奶奶及小儿子张国一家共5人,且购买产权时的差价款均由小儿子张国一家支付,即使要继承遗产,也不应将整套房屋作为遗产。因协商不成,张聪遂将叔父、姑妈们告上法庭。

 

法院调查解开双方心结

 

这起时间跨度很大的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法官发现,张聪享受上海市知青子女待遇,其户口落在唐山路张家老房内,张聪年少时还在几位叔父、姑妈家居住过,与上海亲戚们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有恩怨存在,但还是具备一定调解基础的,于是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第一个难点是,张家兄妹对于张聪的代位继承权难以理解。“张聪系张灿的独子,作为造成张灿死亡的主要责任人,虽然应剥夺他对张灿的遗产继承权,但这不妨碍张灿仍是张爷爷和王奶奶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张聪发起的代位继承主张,实际上保证的是张灿的继承人地位”,法官向张家兄妹解释道。然而仅凭法律解释,张家兄妹的不满还是难以平息。

 

法院还了解到,张爷爷和王奶奶生前长期与小儿子张国一家共同居住,张国及其家人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一事实获得了当事双方的一致认可。

 

通过详细调查,法院又发现,张灿本人在云南省玉溪市也留有遗产,主要是一套市值80万元的房产。而在张灿死后,张爷爷、王奶奶与贾某同样是张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继承相应份额,并将继承的份额作为张爷爷与王奶奶的遗产由如今的张家兄妹继承。

 

调解中,法官获悉,贾某此次来沪,除了以张聪名义提起对唐山路老房子的代位继承权外,还想与小叔、小姑们协商云南省玉溪市房产的过户及出售事宜。

 

据贾某表示,无论是来上海争取遗产,还是出售先夫的遗产,都是为了治疗张聪精神疾病所造成的大额开销。张聪除简单对答外,对于逻辑稍复杂一些的交流均难以胜任,精神病症造成他长期没有工作,仅靠贾某微薄的退休工资养活。因母子俩生活拮据,这才动起了争取祖产的心思。

 

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法院厘清了调解思路。法院一方面向贾某告知,由于二叔张国一家对张爷爷、王奶奶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多分遗产,而且张爷爷、王奶奶对大儿子张灿在云南玉溪的遗产有继承权,然后张家兄妹对张爷爷和王奶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也享有继承权,如果一定要双边继承,那么贾某母子反而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法院则向张家兄妹表示,久病缠身、经济困难是贾某母子发起此次诉讼的根本原因。希望张家兄妹本着对已故大哥的亲情,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侄子,促成贾某顺利完成云南玉溪房产的过户出售事宜,同时在唐山路房产的份额分配上,适当照顾贾某母子。

 

经过多次调解,当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唐山路房产归小儿子张国所有,张国向张聪支付房屋折价款6万元。为便于贾某处理云南玉溪房产,主审法官在调解书中记录了张家兄妹放弃对云南玉溪房产继承权的意见。纠纷至此得以圆满化解,贾某母子返回了云南。(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理财金手指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与本位继承制度相对应,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比如本案中,子辈的张灿先于张爷爷和王奶奶过世,由孙辈的张聪代替父亲继承爷爷姐姐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都可以代位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是否再婚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的前提是,已过世的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