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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东施效颦 — 解读原研制剂杂质含量远低于限度值的原因

蒲公英Ouryao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05 00: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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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沐风   来源:蒲公英


导读: 近期推送了数篇杂质研究与控制尺度的微信文章后,收到多位同仁来电来函,询问“原研制剂中的杂质含量为何远低于质量标准限度值?其有什么专业意义和临床价值吗?”。针对该问题,本人根据多年从业经验,交流如下:


发达国家约20年前就已不再生产原料药,均是从发展中国家采购(主要是我国和印度、如此将污染和雾霾留给我们)后进行再处理(如重结晶),制成制剂生产所必须的“ 晶型、粒度分布、颗粒形状、比表面能、晶格能、固有溶出速率” 等这些我们从来不会在公开文献中看到的API核心物化指标,投入到工业药剂学的大生产中。


但当原料药进入发达国家时,这些国家的政府审评部门从来不会关注以上关键性参数,只会对杂质提出严苛要求;与之遥相呼应的是:外商在采购时也极为重视杂质。如此,营造出“杂质举足轻重、至关重要”的感觉。但在下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资本主义国家”移花接木、偷梁换柱之举,其主要目的为:



1.

施放“烟雾弹”,使发展中国家在研发仿制药时南辕北辙、误入歧途,从而耗费掉其有限资源,促使其在有效性研究上浅尝辄止、寥寥草草,导致未来生产的仿制药安全无效,最终原研药依然可独霸天下(该观点本人已在多年前公开撰文);


2.

促使发达国家出品的高端分析仪器销售屡创新高,赚得盆满钵满,乐不可支。


3.

为自己的制剂生产留出更多的杂质增长空间;


4.

一种商业行为。



本文将以美国和日本厂商为例,阐述第4种情形:

美国厂商首先提出:请满足《美国药典》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厂家举手,此时可能会有5家原料药厂和5家化工厂应答【注:原料药不是药、仅是化工品,故外商无需《原料药GMP证书和批准文号》,使得国内很多化工企业跃跃欲试。遗憾的是:我国药监局(CFDA)错误地将原料药当作“药”、采用注册制来管理,造成近一年来部分原料药被拥有文号的少量企业垄断→价格暴涨→制剂厂叫苦不迭→部分药品市场断货】。


再提出:熔程缩短1℃,此时有2家企业由于无法达到该要求退出。


接着提出:比旋度缩短±1℃,此时又有2家企业退出。


再提出降价要求:又有2家企业退出。


最后提出:哪家企业杂质最少就将花落谁家。


所以,中标企业可谓是“国内该品种的最强者”,但该最强没有任何专业意义,仅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商业行为,因为美国厂商不收回扣,当难以取舍时,他们一定会找出 评判 标。

再来看看日本厂商:除了以上作法外,还会采取让供应商提供“不同杂质含量所对应的不同价格一览表”,随后根据制剂利润,选取杂质含量相对较低的原料药,盖因“面粉的成本对于面包的利润而言微不足道”,从而达到粉饰和美化原研制剂质量的目的。


虽然杂质实际含量很低,但原研企业在制订制剂质量标准时并未失去理智——根据杂质含量来确定限度值,依然能够保持科学与理性。

举例如下:


1.

针对主成分降解产生的、含量不断增加的杂质  将 花费50 ~100万人民币, 通过某些动物实验,推导出该杂质用于人体临床时的安全限度后订入质量标准(如2.0%),即便临近效期时该杂质含量仅为0.8%,也不会为了好看——制订更低的限度值。


此种情形,便为仿制 出空间——即当制剂水平劣于原研制剂,该杂质增长速率快于和含量大于原研制剂时,只要在相同效期内未超出限度值,也是完全可行的。


2.

针对含量不变化的合成工艺杂质  原研企业一般遵循ICH制剂鉴定限【笼统法检测(液相归一化法或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或质控限【准确法检测(杂质对照品外标法和主成分自身对照+校对正因法)】来确定限度值。


具体如下:


ICH 制剂鉴定限

主成分每日摄入量

鉴定限

2g

0.1% 2mg/ 日(取低者)

100mg ~ 2g

0.2% 2mg/ 日(取低者)

10mg ~ 100mg

0.2% 2mg/ 日(取低者)

1 ~ 10mg

0.5% 20 μ g/ 日(取低者)

1mg

1.0% 5 μ g/ 日(取低者)

ICH制剂质控限

主成分每日摄入量

2g

0.15%

100mg ~ 2g

0.2% 3mg/ 日(取低者)

10mg ~ 100mg

0.5% 200 μ g/ 日(取低者)

1 ~ 10mg

1.0% 50 μ g/ 日(取低者)

1mg

1.0% 50 μ g/ 日(取低者)


所以,我们经常会接触到此种情形:某原研制剂中的杂质在《发达国家药典》和《进口质量标准》中制订了0.2%的限度,但实测结果却仅有0.02%。


此时,由于含量小于ICH原料药报告限0.05%,故研发单位完全可不积分、出具未检出报告结果;接下来的杂质谱比对研究,仿制原料药和仿制制剂中该杂质含量即便有0.18%的存在也是可行的,盖因未超过0.2%鉴定限的杂质在临床上不会有任何安全性问题,故多寡无所谓!


综上所述,就是原研制剂中杂质含量远低于限度的原因。遗憾的是:我国药品审评中心(CDE)内部分审评老师和很多同仁未能充分理解以上要义,片面要求和追求 杂质含量不得高于原研厂产品”, 使得合成人员耗费大量资源与金钱,费劲费力、精工细雕做出该杂质≤0.02%的三批样品去申报;更有甚者,申报上去后,部分老师提出“既然贵公司能将杂质含量做到如此之低,那就严格质量标准中的限度值至0.1%吧”。倘若如此,企业将苦不堪言,未来原料药生产成本陡增,价格上涨,导致其后的制剂利润愈发微薄,但临床上却没有任何价值。



此番再次斗胆撰文,目的就是寄语CDE,作为“行业裁判员与指挥官”,应保持清醒头脑,一定要明了:发达国家自己不生产原料药,故对他国原料药“套上将杂质研究进行到底的技术枷锁”。因此,您们绝不能邯郸学步、生搬硬套,切勿对自我生产的原料药施加过度的杂质苛求。聪明的做法是:借鉴《国外质量标准》中的杂质限度值;同时,“合情合理地把握杂质含量”也是《药物经济学》理念的体现。


如能洞察以上要义,就能触类旁通地知晓:近期极为时髦的、美国FDA于两年前推出的“数据完整性之真实用意”了! (这事儿太敏感,在下不敢公开点评,还请读者自我静思。  或请有识之士到美国、日本和印度去打听一下,这些国家的药企也都趋之若鹜、甚至顶礼膜拜地安装了那套“遏制知识分子造假”的液相系统吗?呵呵~~)


历史常常告诫人们:很多事情要待多年后才会真相大白,希望我们能等到那一天!

随笔于2017年端午节



【声明】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文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相关人士海涵。同时,所述内容属于专业认知、见仁见智范畴,还请异议者切勿上纲上线,在此先作揖叩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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