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出版社总编辑、传播学系教授刘运峰认为,互联网直播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新媒体形式,其传播效果具有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上升到空前高度。7亿多网民、3.25亿互联网直播平台用户的数据表明,互联网直播在中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加强对它的规范和利用已迫在眉睫。
2016年4月,20余家知名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7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国家网信办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认为,《规定》是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措施的阶段性总结和加强,更为全面和具体,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直播将进入全新治理阶段。
《规定》发布后,国内许多直播平台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将坚决支持和执行。朱巍认为,《规定》中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实名制、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防止不良行为再度出现。
“用户和主播双向实名制,让问题可以溯源到底,也防止了未成年人加入一些不良直播。”朱巍说,有了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主播一旦违法违规,将无法继续从事这个行业,这将有效防止人气高的主播要挟直播平台,让平台和监管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此外,《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设立总编辑。
刘运峰告诉半月谈记者,互联网降低了信息传播门槛,但任何一个健康社会的新闻信息传播都不应该是无序的,平台设立总编辑,有利于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符合传播学中著名的把关人理论,让互联网直播进一步走向健康,也紧扣互联网直播的新媒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