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上述案例中,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大量因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不明,不具有执行性;孩子自身拒绝探望;被执行人和孩子无法查找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对于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争取对子女的探望形成相对细致的约定,以便法院推进执行,有效判断对方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惩戒;
2.当未成年人在探望问题上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法院会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未成年人坚决拒绝探望,法院会对本次执行作出终本裁定。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孩子尚不能完全表达自己意志时,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及早修复与孩子的情感联系,以免因为长时间的空缺导致亲情疏离,届时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实现探望。
(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
已于2025年2月1日生效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了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阻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而设立,由人民法院依申请签发,旨在通过禁止暴力行为、责令迁出住所、限制接触等措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提供紧急司法保护。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裁定最长有效期6个月,违反者将承担拘留、罚款等法律责任。该制度强化了公权力对家暴受害者的强制保护。
而《解释(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传统家庭暴力场景延伸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争议领域,明确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纳入了人身保护令的规制范围。通过司法强制力可以有效遏制将孩子作为家庭冲突中“工具人”的不法行为,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强化,增加了针对抢夺、隐匿子女而阻碍行使探望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的法治进步意义。
(三) 人格权侵害禁令
除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解释(二)》还规定可以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设立的制度。《民法典》第997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1001条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第997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相关身份权利的保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