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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离婚后隐匿子女与探望权受阻的法律救济路径研究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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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探望权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三、民事救济路径的实务分析

四、刑事救济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五、结语

一、引 言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子女保持联系、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探望权制度旨在保障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子女获得双亲关爱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二中院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关于介绍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的数据显示 [注1] ,自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探望权纠纷二审案件87件,其中2019年13件,2020年9件,2021年25件,2022年28件,2023年1月至4月12件。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案件量有所下降外,近两年的案件数量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仅是法律纠纷,还包含复杂的感情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履行是因为离婚双方的感情矛盾还在延续,而孩子往往成为矛盾的牺牲品和工具。实践中,既存在离婚后直接抚养方通过隐匿子女、唆使子女拒绝对方探望等方式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也存在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抢夺、隐匿子女,导致对方无法实现抚养权。上述行为实质上都是对父母子女亲权的侵害,不仅会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或衍生新的矛盾纠纷。

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本文将通过对探望权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梳理,明晰探望权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并通过对民事、刑事救济途径的实务及可能性分析,进一步探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应对之策。


二、探望权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一) 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68条规定,如果生效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有权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一方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中止。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请求通知其恢复。 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2条规定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 程序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3条【执行措施】和第114条第1款第6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了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三、民事救济路径的实务分析

(一) 探望权强制执行程序

当对行使探望权具有协助义务的主体依法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当事人通常选择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权利,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训诫→信用惩戒→罚款→拘留(递进式适用)。此类执行措施裁定作出后,有的会产生执行异议案件,现结合以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1

教育训诫: 在(2022)吉0211执异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王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此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将王某传唤至法院,对其进行教育及训诫,并将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王某,并无不妥,最终驳回了被执行人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2

信用惩戒: 在(2024)青0105执恢3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经法院多次沟通,被执行人陈某始终未能从孩子角度出发作考量,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执行,考虑到探望权案件不同于给付案件,婚生子女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且婚生子吴某年纪较小,暂不宜对其监护权人陈某采取拘留措施,故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了信用惩戒。

3

罚款: 在(2022)川01司惩复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徐某在探望徐某某后,负有将徐某某送回的义务,而徐某探视徐某某后,一直未履行将徐某某送回的义务,故法院处以罚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徐某的复议。类案还有(2022)苏0303执3430号、(2024)沪0112执773号案件和(2023)苏07司惩复10号。

4

拘留: 在(2022)辽01执复1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徐某与马某解除婚姻关系,徐某每周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在实际履行期间,马某称已将婚生子送往外地生活,已不具备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实现探望孩子的条件而拒不履行。马某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既未与孩子的母亲徐某沟通孩子生活地点变更的问题,亦未沟通变更探望时间等相关事宜,在徐某向其询问孩子的相关情况时,马某均不予配合,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应视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的行为。因此,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拘留并无不妥,驳回马某复议请求。类案还有(2020)晋1181执850号。

综上所述,虽然上述案例中,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大量因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不明,不具有执行性;孩子自身拒绝探望;被执行人和孩子无法查找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对于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争取对子女的探望形成相对细致的约定,以便法院推进执行,有效判断对方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惩戒;

2.当未成年人在探望问题上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法院会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未成年人坚决拒绝探望,法院会对本次执行作出终本裁定。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孩子尚不能完全表达自己意志时,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及早修复与孩子的情感联系,以免因为长时间的空缺导致亲情疏离,届时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实现探望。

(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

已于2025年2月1日生效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了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阻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而设立,由人民法院依申请签发,旨在通过禁止暴力行为、责令迁出住所、限制接触等措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提供紧急司法保护。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裁定最长有效期6个月,违反者将承担拘留、罚款等法律责任。该制度强化了公权力对家暴受害者的强制保护。

而《解释(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传统家庭暴力场景延伸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争议领域,明确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纳入了人身保护令的规制范围。通过司法强制力可以有效遏制将孩子作为家庭冲突中“工具人”的不法行为,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强化,增加了针对抢夺、隐匿子女而阻碍行使探望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的法治进步意义。

(三) 人格权侵害禁令

除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解释(二)》还规定可以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设立的制度。《民法典》第997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1001条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第997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相关身份权利的保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刑事救济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1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及“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抚养权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采取抢夺、隐匿子女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或采取各种手段妨碍、阻扰生效判决中探望权执行的,亦存在构成《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严重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受刑事立案门槛高(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特别严重”难以举证)及“子女利益优先”原则的制约,刑事追责虽具威慑力,但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多数法院倾向于通过民事制裁化解矛盾。


五、结 语

探望权的实现不仅关乎父母权利,更承载着未成年子女获得双亲关爱的核心利益。当前法律体系通过民事强制措施、人身保护令及刑事追责构建起了多层次的救济框架,但仍面临执行难、儿童意愿平衡等挑战。未来需进一步优化相关执行机制,例如引入社会调查员参与调解、建立跨部门协作平台等,以降低强制执行对子女的心理冲击。同时,应积极倡导离异父母摒弃对立思维,以子女福祉为共识,通过协商而非对抗修复亲情纽带。唯有法律刚性约束与家庭柔性关怀并重,方能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初衷。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院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2023年5月26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作者简介

张慧

国浩青岛律师

业务领域:政府与公共事务、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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