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独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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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清徐县王氏家族分家析产初探

独立精神  · 公众号  ·  · 2017-09-15 07:4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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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郝平教授


摘要

分家析产是民间社会非常普遍的历史现象,分家行为的重要法律凭证是分家单,因此通过研究分家单可以直接反映历史上的分家析产行为。清末民初山西清徐县王氏家族分家就具有典型性,其分家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为解决家族内部矛盾,二是为促使后辈独立生存和发展。清徐王氏家族分家原则是按诸子均分、共同赡养,其具体流程是在族长的主持下操作。分家析产行为有积极与消积两重社会影响:虽然有效地维护了家族的正常生活和发展,但同时又导致了家庭间的社会分化、土地的分散化、中贫农阶层的扩大等问题。

关键词

清末民初;山西清徐;分家析产;分家单;社会影响



分家又称“分关”,指家族内部分割财产,各自过活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分家是家发展出“房”成了“家族”以后,又将“房”从家族中析出,建立新的家或家族的过程。中国传统社会崇尚多子多福的家庭理念,但是众多子嗣共居的情形又会给大家庭带来诸多的矛盾和纷争,也不利于后嗣独立生活和发展,因此分家析产成为多数大家族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在不违背官方法律的原则下,民间社会固有的民事习惯发挥着主导作用,民间分家析产的分家单就是当地民事习惯与社会风俗的真实体现。“分家单”即分家时的产权清单,又叫“分关书”或“拨单”,是分家行为的重要凭证。在中国传统社会,对应官方分家析产的律令,以契约文书的形式认定。分家以后,如发生田土争讼或土地买卖,到官府诉讼或过割时,此契约文书是要出示官府,由其查验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凭证。作为分家行为的重要凭证,分家单是从根本上证明分家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证据,因此,通过研究分家单,可以有效揭示家族的分家行为,从而反映当地的社会生活。


《百喻经》中就记有二子分家的故事


现从山西清徐东青堆村搜集有两份分家单,一份为清末咸丰七年(1857),另一份为民国十三年(1924),内容涉及王氏家族内一支四辈的分家情况。清徐县地处山西省中部,北与太原市南郊接壤,东与榆次市、太谷县毗连,南与祁县、文水县为邻,西靠古交市和交城县,自古为山西省交通要冲,史称:“路通四省,实咽喉要冲之地。”清徐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三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青堆村地处山西省清徐县东南部,东临汾河,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村落。东青堆村的王氏家族属于南门王氏。清源镇内王姓主要有两支(俗称南门王、北门王),其中南门王人数最多。据南门王氏家谱记载此王氏为太原王氏后裔。太原王原为姬姓,是周灵王太子晋的传人。晋因直谏被废为庶人,其子宗恭任司徒时人称他“王家”,因此以王为姓,世居晋阳。王氏先祖多次迁徙。明洪武三年(1370),王克明从太原县馋石村(今属太原市晋源区)迁来定居于清源县城南一都二甲(春光村)。到明代中叶,南门王已经是望族。明清时出过知府1人,知州22人,知县12人,户部员外郎1人,教谕、训导、县丞共15人。王氏在清源南门新建宗祠,故人称南门王,今已传26世。其支派分居县内吴村、东青堆村、大北、六合、西谷、尧村等20多处。这两份王氏家族分家契约为我们研究近代清徐乡村的分家制度提供了一扇窗口。


清徐现在是太原市下辖的县


一、东青堆村王氏家族分家文书内容


从现存两份分家单来看,第一份是咸丰七年和同治七年(1868)两次分家单的粘连,第二份是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的分家单,当事人均是清徐东青堆村的王氏家族,且两份分单中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直系关系。图1为分家单中王氏家族的谱系图。



第一份的当事人是王瑞临、王泰临。咸丰七年,王瑞临、王泰临兄弟遵奉母命分割家中房产土地等财物的,在分割财产的实践中采取了均分的方式,“房产地土沟均两股”。到同治七年,由于母亲的善于经营,家中又积累了一笔财富,因此王氏兄弟又请族长参与分割新置财产。下面是咸丰同治两年分家文书:


(1)咸丰七年


分家之事实为振家,在同居未免口角,惟析产则各自捡勤。今遵母命,援请家长将房产地土沟均两股,问天讨卦,捏纸团为公长子王瑞临分到南房二间、东房五间又南西房一间,院内有茅厕半间属伙南面,东西分坌,伙占伙行。异日南面东分坌坎,门费钱公摊。北面东边分坌系随东房相连小横畛坟地九亩南一半六周零四垅,半系瑞临。又分到秦房角地五亩,以契为据,此系奉 母拨与二孙女妆奁之资。次子当面讲明,永无反悔。至法库门房产属伙所得房租。凭母通年每一股拨钱四十千余,俱是伊母养老都交母手,不准擅取使用。又活契地数段,南场一块俱由母管,属所有一切钱粮两股分拨,打来干粮,均分顶纳。现在所有钱项、所得租项、所该钱项俱属母承管。异日百年之后,再为均分,长子王瑞临执此存照。


咸丰七年 同家长立


中人:王世华  王上智(家长)  姚世清(亲家)  王建壁



(2)同治七年


立二次分家书人王泰/瑞临,今奉母命,另请族长将前于咸丰七年首次分家之事,业已同族长亲友拈抓纸团,俱各分明,不必再分。至今十年有余,多幸母亲克勤克俭,又添置房产地土牲畜车马一应等物。今又同族拈纸团分派以白,瑞临分新置门方房院西一半,东西南北尺丈俱照红契。因西一半房屋破坏,贴补小渠地八亩,车马一辆,一应车上家具相连。泰临分到新置房院东一半,东西南北尺丈俱照红契,豪与贴补所有关东产业公分。有天锡X赁钞作为母亲养老。异日铺X不占母亲养老花费,二人公摊,此系两出情愿,一禄两件各执见约,与前次分单粘连一处,空口无凭,立契存照。


计开各分产业间列于后:


瑞临分到西一半房院车马家具俱全前半间业已叙及小渠地八亩,绕行十二周,又分到买主临星小横畛北面地四亩,楼行五周, X X XXXXX亩,楼行二十四周。吴家坟地西一半一亩七分五厘,楼行三周,一出寺门的地一半地五亩,楼行五周。又南#地北一半,南北长东西宽五丈五尺。


泰临分到东一半房院,前分单业已叙及。又分到买王旗星小横畛地南一半四亩,楼行五周。大横畛地南一半八亩,楼行二十一周。吴家坟地东东一半一亩七分五厘,楼行三周,一出南#地,南一半南北长东西宽五丈五尺。各到地亩房产有各执红契,及至红契瑞临代为执掌。


寺门前地东一半,楼行五周,计地五亩。


同治七年 九月初七日。


家族人  王世敦  王玉衡  王福临



二次分单粘单(头次二次各执分单二件,今已粘连一处)


二次分单内,瑞临分到西一半地方一半。太(泰)临分到东一半地方一半,各执红契一张,东西南北尺丈,各照各契为凭。及后买北截王思智地方,系伙执红契共一张。瑞临又分到西一半,东西宽三丈六尺,南北长(西截三丈八尺,东截三丈二尺)。泰临又分东一半,东西宽连巷内行道共六丈六尺,南北长三丈二尺。二次分单当中将后买北截地方,东西南北尺丈。各分单当中,各分写明白。异日后人看分单之时,自头至尾看完便明。前于咸丰七年,分过家一次,各分产业,前已叙明,此次不必再卖。


第二份的当事人是王普威,王殿威,王振威兄弟兼长门侄子俊文立契分家。由于王振威在东北,王俊文在泽州,因而分家主要是由王殿威主持的。原有的房产土地也被同样被均分。下面是分单:


立分析书人王普威,王殿威,王振威兼长门侄子俊文等。今奉母命,邀请家长将祖遗留房产地XX股均分。卷纸团为公,问天讨卦。长门俊文分到院正面南北长二丈九尺,又分到秦房冉地五亩。殿威分到院东面,南北长五丈六尺,又分到大横畛地七亩。普威分到院西一半,南北长五丈六尺,又分到韩家地五亩半,小横畛地一亩半。振威分到院南面,南北长二丈九尺,又分到疙瘩地三亩半,吴王坟地三亩半。小横畛地一亩半拨与家母养老。小横畛地四亩半、所有院内余地、茅厕街门均属伙占伙行。惟振威刻在东省,应分到之房产及地土全是家母完全主办。然而每年利害,家母自行担负。又俊文刻在泽州,亦是伊母主办。至于房契,殿威暂先执掌,惟地契各归各家,日后兄弟侄四家,那家光景度之好歹,不可搅扰。此是各出情愿,永无反悔。一样四张,各执兑约一张。恐口难凭,立此为证。一切钱粮,四股均分。


中华民国十三年 六月十七日


后批另有南场一块准其四股伙使用


家长 王泽临

中证人 王执恭 王广元 秦绍先(书)


契约左上书:


长门后文分到老院正面空基计南北长二丈九尺,于民国二十五年出让与殿威为业。同中作价大洋五十元整,其已付清。


中证人 王建纲


中华民国十三年清徐东青堆村王氏家族的分家单


二、分家析产前王氏家族的财产流动状况


从目前获得的这批东青堆村家族契约看,王如玉家族从嘉庆二十年(1815)开始一直到民国二十六年都有购置田房的行为,在其中土地占了绝大多数。在这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家族财产经过了积累到分家,再由分家后再积累的漫长过程。分家析产成为财产积累和分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王如玉家族的财产积累以分家析产为节点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张清代买卖房屋的红契


第一个阶段是咸丰七年分家前,王如玉和王上德自嘉庆二十年始,至咸丰五年的财产购置,共购置20.73亩,见表1。



嘉庆二十年(1815)徐沟县王宁卖地契


第二阶段是民国十三年王秉忠家庭分家前,家庭三代人的财产积累。光绪元年(1875)到民国七年,自光绪元年起,共购置土地21.95亩,房院一所。见表2。



在以上两次积累中,每一阶段的积累都在20亩以上。这在清徐乡村是什么水平呢?以民国十八年同为清徐乡村的黑城营村和大常镇为例,以下为民国十八年黑城营村各类农户占有土地表和民国十八年大常镇各类农户占有土地表:




从上表可知,民国十八年黑城营村拥有20亩以上土地者的比例为29.07%,大常镇拥有20亩以上土地者的比例为19.43%。王氏家庭积累了20亩以上的土地,在清徐乡村应已处于社会中上阶层了。



三、分家析产的原因


分家析产是传统民间社会中存在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为官方所提倡。自汉代始国家就提倡父子兄弟同居共财。唐代法律规定:“若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到清代时,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不能分家。


虽然官方并不鼓励分家的行为,但分家仍是民间社会非常普遍的一种行为,远至殷商时代,民间就有“析居异财”的行为,清水江领域的苗族和侗族地区也有“姜不分不辣,家不分不发”的民谚。针对这一现象,费孝通先生曾有解释:“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有了专有权。”王跃生先生则将分家原因划分为深层原因和表层原因:“深层原因是儿子对祖辈或父辈财产的平均占有权或继承权,这种占有权和继承权又与各个儿子支派的香火延续联系起来,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分家析产是同家族血缘传承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基础上表现出来的就是大家庭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即表层原因。如徽州大家庭中出现的矛盾,“一是家长年老体衰,家政难于统理;二是人口浩繁,日给艰辛;三是诸子(妇)各怀嫉妒私心,遇事推诿、坐吃山空、共致贫穷等”。


唐代法律集《唐律疏议》及其编者长孙无忌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王氏家庭选择分家,而不选择维持原有的大家庭呢?在咸丰七年的分单中,王瑞临和王泰临提出了理由:分家之事实为振家,在同居未免口角,惟析产则各自捡勤。从王氏兄弟的视角来看,分家不是消弱家族的行为,反而是振兴家族的重要手段。事实上,维持一个大家庭是十分困难的。大家庭不仅是家族成员的共同体,同时也是家族经济生活的结合体。从家族生活的角度看,数世同堂使得家族成员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婆媳之间的生活习惯,兄弟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家族生活不断出现裂痕。从家庭经济生活的视角看,大家庭的生产经营并不如小家庭的效率高。分家既能消除大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又能提高自己家庭的生产效率。因而分家析产也就成为王氏家族的选择。而在民国十三年的分单中,分单的标的是祖遗房产地。分单中的当事人已经成家,这对祖辈财产的分割更多是出于划分责任的考虑。如分单中所说:日后兄弟侄四家,那家光景度之好歹,不可搅扰。祖辈财产的分割不仅有利于后辈各自的经济生活,而且避免同辈之间由于财产的继承而产生矛盾。


王氏家族决定分家更多是现实的考量。“在同居未免口角,惟析产则各自捡勤”,分家后不仅减少了家庭矛盾,而且有效地划分了各家庭间的利益和责任,增加了每个家庭进行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太远清源南门王氏宗谱


四、分家析产的原则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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