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分单粘单(头次二次各执分单二件,今已粘连一处)
二次分单内,瑞临分到西一半地方一半。太(泰)临分到东一半地方一半,各执红契一张,东西南北尺丈,各照各契为凭。及后买北截王思智地方,系伙执红契共一张。瑞临又分到西一半,东西宽三丈六尺,南北长(西截三丈八尺,东截三丈二尺)。泰临又分东一半,东西宽连巷内行道共六丈六尺,南北长三丈二尺。二次分单当中将后买北截地方,东西南北尺丈。各分单当中,各分写明白。异日后人看分单之时,自头至尾看完便明。前于咸丰七年,分过家一次,各分产业,前已叙明,此次不必再卖。
第二份的当事人是王普威,王殿威,王振威兄弟兼长门侄子俊文立契分家。由于王振威在东北,王俊文在泽州,因而分家主要是由王殿威主持的。原有的房产土地也被同样被均分。下面是分单:
立分析书人王普威,王殿威,王振威兼长门侄子俊文等。今奉母命,邀请家长将祖遗留房产地XX股均分。卷纸团为公,问天讨卦。长门俊文分到院正面南北长二丈九尺,又分到秦房冉地五亩。殿威分到院东面,南北长五丈六尺,又分到大横畛地七亩。普威分到院西一半,南北长五丈六尺,又分到韩家地五亩半,小横畛地一亩半。振威分到院南面,南北长二丈九尺,又分到疙瘩地三亩半,吴王坟地三亩半。小横畛地一亩半拨与家母养老。小横畛地四亩半、所有院内余地、茅厕街门均属伙占伙行。惟振威刻在东省,应分到之房产及地土全是家母完全主办。然而每年利害,家母自行担负。又俊文刻在泽州,亦是伊母主办。至于房契,殿威暂先执掌,惟地契各归各家,日后兄弟侄四家,那家光景度之好歹,不可搅扰。此是各出情愿,永无反悔。一样四张,各执兑约一张。恐口难凭,立此为证。一切钱粮,四股均分。
中华民国十三年 六月十七日
后批另有南场一块准其四股伙使用
家长 王泽临
中证人 王执恭 王广元 秦绍先(书)
契约左上书:
长门后文分到老院正面空基计南北长二丈九尺,于民国二十五年出让与殿威为业。同中作价大洋五十元整,其已付清。
中证人 王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