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带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建议顺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重视下述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不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保税备货、闪购等新业态发展;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它具有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帮助国内企业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且能够帮助国内中小企业更便利地开展国际贸易,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是服装、饰品、小家电、数码产品等日用消费品,规模较大且增速较快。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处于起步阶段但增速很快,化妆品、护肤品、母婴用品、奢侈品、新潮服装、电子消费品、食品及保健品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主流商品。
按照运营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B2B贸易(外贸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和跨境网络零售两大类。
从市场格局来看,跨境B2B贸易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大多数跨境B2B贸易订单的金额较大,进出口贸易的部分环节在线上完成,目前尚未实现完全的在线交易。虽然在线全流程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今后几年,跨境B2B贸易仍将以信息撮合和信息化服务为主。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带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发挥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适应国际客户需求和竞争环境。跨境电子商务是典型的“互联网+”产业,我国企业依靠快捷、高效的互联网平台和国际物流,直接面对全球各个国家的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层示产品并与海外的客户进行交流,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及时地了解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并快速捕捉和响应客户需求,不断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升“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助于促进我国外贸行业转型升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海外进口商倾向于将大额采购转变为中小额采购,长期采购变为短期采购,传统外贸集装箱式的大额交易逐渐被小批量、多频次的“碎片式”进出口贸易取代。我国外贸企业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能够适应国际市场这种新的发展趋势,培育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第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助于培育中国企业的品牌。跨境电子商务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大量的中国企业走向了前台,掌握销售渠道,发展自主品牌,直接连接外贸企业与终端客户,改变了OEM贴牌加工模式,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创造了更好的机会和途径,尤其是给一些“小而美”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
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海关总署不断改革通关监管模式,从2012年开始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开展试点,建立新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模式。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六大支持政策,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有效推进有关试点示范工作。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给予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缴纳等同于个人物品的“行邮税”,免去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此后,2014年7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跨境电商单笔交易金额上限自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在前期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跨境网络零售呈现出小金额、多批次、高频率的交易特征。跨境网络零售的商品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运送,传统的贸易通关方式并不适应跨境网络零售的特点。我国大多数小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跨境网络零售又没有报关单,结汇、退税等都难以操作。根据以零散邮寄方式向境外邮寄货品的情况,为了便利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在浙江和福建进行试点,允许以商业单据代替报关单作为结汇的依据,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后,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等试点城市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要建立起由海关、检验检疫、商务、工商、外汇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良好协调沟通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继续优化通关、支付、物流、结汇等方面的服务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商检、清关、物流效率,降低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同时,要健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检疫监管机制,提升检验检疫服务效能,争取实现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的有效监管,降低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空运和海运,目前我国国际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布局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海运则集中在沿海地区。我国的制造加工企业已逐步向内陆和二三线城市转移,虽然这些地区在周边大航空转运中心的辐射范围内,但受海关关区和行政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无法实现无缝对接,因此,今后要在各个试验试点区尝试建立跨境电商监管区域与出境口岸的快捷联动通道,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加快通过速度。
另外,我国跨境网络零售庞大的目标客户群都在海外,电商企业在跨境交易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如俄罗斯海关清关时间过长,经常出现货物丢失等。2014年,哈尔滨市积极与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市对接协调,叶卡捷琳堡市为中俄跨境包裹设立的作业线每天24小时清关,极大地提高了清关效率。2015年4月8日,中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在绥芬河市正式开通,实现了对俄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操作系统与海关总署电子口岸的系统对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在线实时监控,实现中俄跨境贸易互通阳光化。今后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要继续与相关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条约的研究和制定,争取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为国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造必要条件。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保税备货、闪购等新业态发展
近几年,国内消费者一般采取代购或转运公司转运的方式海淘商品,商品真伪、质量、售后等均无法充分保障。2015年上半年,青岛、广州、南京、厦门等城市开通了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直购进口”接近于“海淘”概念。国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网站订购境外商品,企业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海关,随后在海外将商品打包,以海运、空运、邮递等方式直接运输进境,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和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对订单、支付、运单等进行信息申报,并按税率缴纳关税,实现快速通关。
与传统“海淘”相比,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税费信息透明、通关时间短,并且购买平台均经合法注册备案,商品的质量、售后等得到了保障。通过直购进口模式,消费者从下单到收货的时间大大缩短,运输成本降低50%左右。青岛海关开通的跨境电商“直购进口”通道采用“自动申报、自动审结、货到放行、汇总征税”模式,减轻了物流企业逐票手工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繁琐手续,实现了跨境网购全过程电子化、高效化。而青岛海关在青岛、威海开通的中韩海运跨境电商通道,充分利用了山东半岛地区与韩国间的地域优势和产业互补,运输成本低、通关效率高,实现了跨境电商商品“空运的速度、海运的价格”。
跨境电商实现“买全球”“卖全球”,需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有效支撑。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包括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等几个大类。
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一是立足于长远发展,保证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市场拓展和客户服务能力;二是加强海外布局,具备条件的企业将在国外建设或租赁更多的海外仓,完善物流与售后服务,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缩短订单周期;三是向国际一流服务商看齐,开展规范化经营,提升服务品质,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切实可行的交易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第二个大类是物流快递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带动下,近年来我国跨境包裹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物流快递仍是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主要瓶颈。今后要鼓励和支持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展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国际服务网络,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力求为客户量身打造仓配一体的一站式物流供应链服务。同时,可制定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促进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提质增效。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的第三个大类是支付服务。目前,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银行转账、信用卡,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跨境电子商务B2B目前主要以传统线下模式完成交易,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证、银行转账如西联汇款。跨境电子商务B2C主要使用线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第三方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来源:国研网 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 来有为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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