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股债稻草人
资本市场解读、戏说、段子化等。没事起早,拍拍大脑,挥挥稻草,吓吓小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第一财经  ·  DeepSeek大消息!获顶级域名认可 ·  昨天  
第一财经  ·  争相入局!DeepSeek引爆这门“新生意” ... ·  昨天  
央视财经  ·  免签入境新政+1,今起执行! ·  昨天  
神嘛事儿  ·  我回答了 @那尼在搬砖 ... ·  3 天前  
21世纪经济报道  ·  太火爆!全线断货!排到6月15日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股债稻草人

公司债券的有趣问答(四十四)

股债稻草人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6-06 19:48

正文

公司债券的有趣问答(四十四)

郑文才



324.问:“可交换债,质押担保专户中的股票所获股息或分红款能否用来买保本理财?”

答: 《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2007年)》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公募可交债方面,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第7条:“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可见,作为股息或分红款属于可交债质押股票的孳息,除非《募集说明书》有特别约定,孳息也是属于质押权人(债券持有人)的质押物,若对孳息进行再投资,属于对孳息进行管理,要看《募集说明书》是否有相关约定,但管理的主动权属于债券持有人,而不是发行人。从技术角度看,如果质押物足额的话,可以只申请解除现金这部分的质押,即部分解除质押,但前提是要符合约定和规定。建议谨慎操作。(个人意见)

325.问:“什么是1天的债券回购?”

答: 就是我把钱借给你一天,你把债券质押一下,并付我点利息。 读高中时,周末在书店看上一本数学辅导书,解题方法真好用,但我兜里没钱,只好呆在书店近一天,将那本辅导书看完,然后就还给了书店。这一过程,书的所有权还属于书店,我呆在书店里当“质押品”,这本书我实际用了近一天,看完又还给了书店,这就是一天的回购。只是书店并没有收取我的回购利息(书的占用成本,即资金占用成本)。

326.问:“为什么个人投资者不能看到私募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答: 除非是发行人的董监高等个人,否则个人不能购买私募债券。另外,若投资者需要看到信息披露文件的话,一般需要登陆交易所的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查看信息披露文件,需用到数字证书U-key,一般的个人投资者看不到这一些文件,本身也买不了。就像聚餐时,既然没有邀请某位朋友,那就不要给他/她发聚餐的美食照片或合影了。当然,未来私募债能不能把信息披露文件完全放到网上,公开让大家查询,这需要规则修改和监管论证。(个人看法)

327.问:“最近又有什么好玩的事情?”

答: 最近有一位女同事结婚,大家在微信群里祝福:“恭喜新娘‘喜提’新郎!”有人问,什么是“喜提”,一群的人就开始说了,“喜提,就是新郎发行成功,被新娘一位投资者全额认购”,“不含赎回、回售等选择权”,“还是永续债”,“也是可转债,从‘短期持有’(谈恋爱)转为‘长期看好’(结婚,转股)”,“计入新娘的权益……”。

328.问:“你羡慕人家名片上的哪一些称号?”

答: 我投行的同学、朋友,名片都比较高大上,董事总经理、高级副总裁等,这在传统的公司职称里,从字面理解,都属于非常大的官了。别人名片上写着“ED”(执行董事),而我只能写着“LED”,偶尔要发点光,例如写这一些不正经、有趣的问答。

329.问:“如何看待最近债券发行困难?”

答: 2005年,我读研二,那时的学费、生活费等全部靠自己兼职打工赚钱,勤工俭学,极其困顿。有一天晚上,要参加同学婚礼,需要随礼200元,但兜里只有几块钱,我就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200元,银行收了我2%的手续费4元。回想起来,我若能回到13年前并遇见自己,我会走向呆站在ATM机子前的自己,拍拍他的肩膀,说:“没事的,兄弟,以后你会过得挺好的!也建议不要踏空房价(若能补这一句,我会说对自己说十遍)。”于是,我就在“举债”过程中让日子一点点好起来。回想当时溃败到如此,真的觉得是人生寒冬,但后来发现,寒冬只是春天前的一个季节,这个季节需要点时间。实体经济去杠杆的过程,必然会有一定的萧条,但不会永远萧条。套用一句俗语:人生,若是一个没有风暴的海洋,那不是海,是泥塘。

(成稿于深圳•梅林水库旁)


卖债难,坚持就不难!


免责声明: 本文系原创,纯属茶余饭后之作,逗逼之乐,个人意见,若有出入, 以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同意后方可转载,同时请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尤其是署名权。

欢迎关注: 股债稻草人

联系作者:[email protected]



关于作者:

郑文才

福建泉州市安溪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目前任职于深圳某金融单位,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深圳仲裁委仲裁员(兼)、公职律师。


往期回顾:

公司债券的有趣问答(四十三)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