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任职试用期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二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三是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是根据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检验干部在拟任职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试用期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如试用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近,也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定其是否胜任现职。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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