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发现,保健食品名称都有一定规律?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其中,各部分名称也有相应的命名要求:
1. 商标名
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如:完美牌或完美®)
注: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商标名
2. 通用名
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如:芦荟王浆矿物、螺旋藻大豆肽等)
注:
(1) 以原料名称或其简称命名:
①单一原料配方产品:
应以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以规范的化合物名称命名(特殊要求除外)。
②复配产品:
应以主要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原料的营养素命名;原料≥3种,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2)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文字命名:
需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证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
如:灵芝孢子粉使用了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3. 属性名
表明产品剂型或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如:片、胶囊、粉、颗粒等)
注:
(1)有适用的国标、行标或地标的,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如:“饮料、饼干”等。
(2)属于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属性名命名;如:“片、胶囊”等。
(3)为区分必要特性的,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仅可选择一种主要香精对应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