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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中国法律实践观察(2024)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09-30 17:59

正文

作者 | 江荣卿

机构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独立保函作为国际工程承包等跨境商事交易中的核心担保机制,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了有效转移、分担、防范乃至化解交易风险的坚固盾牌。自2019年起,我国积极推动工程领域独立保函担保业务的发展;2023年以来,独立保函的应用场景持续拓展,并深入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电力交易、土地和矿产开发等领域,成为了保障各方交易信任的重要工具。


在此背景下,威科先行特别推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荣卿律师、合伙人张音展律师 精心编撰的《独立保函中国法律实践观察(2024):应用场景、司法制度与纠纷解决》报告。作者 系统总结了独立保函在多元应用场景下的实践操作、梳理了相关司法制度的最新动态,并针对独立保函开立、付款、中止支付请求、欺诈以及临时止付申请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等高频纠纷,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旨在助力读者精准把握法律制度,有效规避独立保函交易风险。



本报告已上线至

威科先行·争议解决实务 模块 | 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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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独立保函应用场景进一步增多

(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

  • 以保函替换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领域

  • 以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三)电力交易领域

  • 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凭证


(四)土地和矿产开发领域

  • 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五)保底售电、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办公用房补贴、海关事务担保等领域


二、独立保函司法制度持续丰富完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独立保函相关案由

  • 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 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 独立保函追偿纠纷

  •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独立保函转让纠纷

  • 独立保函通知纠纷

  • 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


(三)持续发布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和典型案例


三、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一)我国的独立保函仅仅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二)既有见索即付内容,又有从属性约定,应从轻推定为从属性保证


(三)“收到预付款才生效”为非单据条件,受益人有权不予置理,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


四、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一)独立保函有效期的性质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二)非延即付条款中,担保行兑付的前提仍需要受益人作出第一次相符索赔要求


(三)开立人负有审单付款中的善意义务


五、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

(一)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


(二)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不予支持


(三)独立保函纠纷中的外国国家豁免


(四)境外独立保函止付实践观察

  • 香港

  • 印度

  • 爱尔兰

  • 埃塞俄比亚

  • 厄瓜多尔

  • 国际商会


六、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一)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认定


(二)担保人索兑反担保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认定


七、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精彩节选


以下节选自 六、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一)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认定


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仅起诉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1]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3] 因此,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其基于保函条款对相符索赔的约定,请求担保人根据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履行付款义务的一项权利。如果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是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虚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赔请求保函开立人付款,可能因滥用付款请求权而构成欺诈。 [4]


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独立保函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5]


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需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有限必要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 [6] 但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7] 因此,在预付款保函没有明确记载减额条款时,受益人全额索兑预付款保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滥用付款请求权。 [8]


第二,审慎严格原则 。即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 [9] 谨慎审理独立保函欺诈止付案件,严格把握止付条件。 [1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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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2]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4] 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某银行省分行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6]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7] 参见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9号(2019年)。

[8] 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某工程局公司诉某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法发〔2020〕20号)第9条第一款。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2020年11月2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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