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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一)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认定
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仅起诉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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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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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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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其基于保函条款对相符索赔的约定,请求担保人根据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履行付款义务的一项权利。如果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是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虚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赔请求保函开立人付款,可能因滥用付款请求权而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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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独立保函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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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需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
第一,有限必要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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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
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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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预付款保函没有明确记载减额条款时,受益人全额索兑预付款保函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滥用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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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慎严格原则
。即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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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审理独立保函欺诈止付案件,严格把握止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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