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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青春【以案说法】|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

赋青春  · 公众号  ·  · 2017-07-07 17:03

正文

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

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

  如果用于组合的对比设计分别属于某产品的组成部分,且其组合方式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中普遍采用的设计方式,则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

  在第22683号无效决定(201230131083.X)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酒瓶。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由瓶体、正标和背标三部分组合而成,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分别公开了两款瓶贴,与涉案专利的正标和背标均仅存在细微差别,对比设计3公开了一款酒瓶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瓶体基本相同。由于瓶形的酒类外包装产品设计有瓶体、正标和背标等内容属于此类产品普遍采用的设计方式,因此将对比设计3所示瓶体在其正面和背面分别结合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酒标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中存在明显的启示。

对比设计2附图

对比设计1附

对比设计2附图

对比设计3附图

将设计特征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替换

  将对比设计的某一部分,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对比设计中的相应部分,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替换,则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在第27920号无效决定(201430345017.1)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为手表。决定认为,对比设计1是可与表带结合形成完整的手表的表头,对比设计2本身即为表头与表带结合形成的手表,按照一般消费者对常用设计手法的了解,表头和表带是手表中可以连接固定的单独部件,分别可以进行替换,因此将对比设计2的表头替换为对比设计1的表头,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可以将对比设计2的表头用对比设计1的表头替换后的设计特征组合与涉案专利对比。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图案或色彩的拼合与替换

  产品形状与图案直接拼合,是常见的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在第29359号无效决定(201530277977.3)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为口罩。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口罩形状基本相同,对比设计2为图案的设计,按照一般消费者对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将对比设计2的图案结合到对比设计1的口罩形状中,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而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的图案之间存在的区别,即山形图案下有一横线,横线下排列一行小字“SIMULATES HIGH ALTITUDE TRAINING”,该文字所占整体图形的比例较小,是普通消费者不容易察觉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在对比设计1的基础上,与对比设计2的图案结合,并如上仅作细微变化即可得到涉案专利所示外观设计,且这种组合并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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