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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最高院法官: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诉讼的条件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3-16 17:37

正文

导读: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涉及到《公司法》75条和143条,这也是个新类型案件。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者说公司一般情况下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东的股份。

但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公司做出合并和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他的股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种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种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和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

第三种情形,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基于意思自治,使公司继续的。

这涉及到《公司法》182条所设立的新制度,叫公司的继续制度。这时也涉及到异议股东,说我不想公司继续活下去了,我想把我的剩余财产拿走退出,有不同的意志。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实现其退出的目的。这是特定的情况。其他的情形下,股东是没有权利提起这种诉请的,这也是新类型案件。

如果说个别股东在刚才所列举的可以提起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事由之外,以其他事由要求公司回购的,肯定不受理。在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纠纷中,案件的提起也涉及到初诉期间问题,即提起诉讼的期间有强制性要求,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如果说在刚才所说的重大事项下,表决的时候,你是反对的,大多数表决权是同意的,那么你就是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诉请,但权利的行使限于决议做出之日起90日内,过了90日再起诉的话,也是不受理。而且强调在此情况下,提起公司回购股份请求的原告必须是异议股东——在表决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诉请。如果表决时同意事后反悔的无权提起诉讼。这两类案件都非常特殊,后面还有相类似的案件的。这是我们说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中的特殊条件。

这里刚才所说的第一种事由: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求回购股份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利益,这里引申出股东分配利益请求权的诉讼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当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的时候,个别股东可能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强行判决分配利润。行不行?这也是目前争议很大的案件。

目前看来,作为司法介入公司内部自治的程度还是要有限的,不能无限制地干预公司的自治。当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大多数表决权认为虽然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今年不分配,提取出来做任意公积金,继续发展。这个时候司法是不干预的,也就是说异议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利润,这个诉请是不受理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呢?当股东会做出有效决议要分配利润但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此时可以诉讼请求按照股东会的决议分配利润。现在这个问题也基本达成了共识。

(文章来源:作者微博,转自:总裁法律顾问网,文章作者: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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