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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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个人以低于市场价取得股票(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如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  · 公众号  ·  · 2017-12-05 19:50

正文


问: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如何计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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