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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物业,被行政拘留七日!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24-12-03 20:41

正文

网络吐槽一时爽
喜提拘留七日游

微信作为日常生活的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但是借着虚拟网络便肆无忌惮的“发言”
甚至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并将之当成了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内蒙古阿旗公安局天山城区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公然侮辱他人案件, 及时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日, 天山城区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己所在小区物业微信群中,有人发布多条语音对其进行辱骂。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了解,天山镇某小区业主辛某酒后与小区物业人员因倒垃圾一事发生矛盾,后辛某为发泄情绪, 在本小区微信群中用粗俗的语言辱骂物业人员 ,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询问,辛某对其在微信群中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已被阿旗公安局依法给予 行政拘留七日 的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 虚拟

法律 真空

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

利用网络随意侮辱他人

发泄私愤

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4年3月8日,

甘肃古浪县古浪镇居民王某某

向城关派出所报案称

其所在微信群内有人骂人。


经查,2024年2月21日22时03分,

古浪县古浪镇 居民 康某某

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群成员475名),

发送了两段

辱骂 某小区物业人员和门卫保安 的信息,

言语低俗恶劣,

康某某的行为属于公然 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康某某

处以 罚款200元 的行政处罚。




近日,

山东德州某小区

业主 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

在小区业主群内编造虚假信息

并辱骂物业经理

引发多人关注、评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夏津县公安局决定

给予张某某 行政拘留 的行政处罚。





业主在微信群内骂人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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