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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百何被爆疑似出轨:明星隐私报道的新闻伦理探讨

新京报传媒研究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12 16:15

正文

  

Text&Translate&Edit | 小愚 措大

Via | www.pulitzer.org

今天中午,据全明星探爆料,女演员白百何疑似出轨。日前其在泰国与某男子在酒店亲密互动的视频被公布。白百何方面目前没有回应。

 


网络舆论又一次被引爆。明星隐私类新闻似乎总能引发大量关注,公众人物隐私的每一次曝光,都带来一场不同规模的网络狂欢。对于记者来说,在追求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欲望与保护公众人物隐私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对冲,任何选择都是两难和两全的。而两者间那个合理的“度”,又不曾为人说得清、道得明。


这种跟踪、偷拍获得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总是引起人们对新闻伦理的探讨。媒体对于明星隐私的报道究竟该怎么处理? 小编(xjbcmyj)梳理了对于相关观点与讨论。

 

新闻学教材上怎么说?


由柳斌杰主编的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一书中提到: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擅自公开他人与社会公共领域无关的私生活的行为。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要件有以下三个:

 

1 在新闻作品中披露了他人的隐私内容。(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的婚恋、财产等内容;在报道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了他人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内容;未经当事人允许在新闻中披露了他人过去不光彩的历史;在新闻报道中公开强奸、流氓等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姓名、地址或足以使读者辨认其人的特征。


2 报道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

 

3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当新闻采访或报道被诉侵权时,如果具有正当的抗辩是由并被法庭所确认,则新闻媒体将被免除责任。新闻作品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 公众关切与知情权原则

3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隐私克减原则

4 公众知晓、公共场合、公开记录原则

5权利人同意原则”

  

媒体如何看待?


2014年,媒体人潘采夫在凤凰评论中发文《“还原”卓伟:真相是记者的最高追求》中指出:“一位报纸总编辑说,卓伟是个好记者,无论做哪类新闻,拿到真相都是记者的最高追求,在公共场所偷拍明星生活,并不闯入私人领地,记者偷拍贪官受贿黑心豆腐地沟油,从新闻专业主义来讲并无高下之分。


新华社连续发评批判卓老代表的偷拍明星,认为是给新闻蒙羞,这一点绝不认同。卓伟这次做的事情,恰恰符合按官方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与家庭伦理。如果是针对偷拍手段,那么不久前央视偷拍东莞小姐又怎么讲?莫非偷拍也分三六九等,去东莞叫暗访,街上拍明星就叫偷拍。”


《新闻记者》杂志公众号在文章《2016年传媒伦理报告》中,在点评“狗仔记者无人机拍摄明星婚礼事件”时指出:“我国的娱乐新闻方兴未艾,相关规范却仍模糊。特别是在对明星的报道中,一直存在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伦 理争议。比如卓伟一直认为,其偷拍行为不是侵犯隐私,而是维护公众知情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承载更多责任和义务。新闻报道有一条共识,就是明星 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的。明星本身具有商品属性,公众对其代言的商品有知情权,我们娱记只是恰恰去帮助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这并不是侵 犯隐私’。

 

而媒介法专家魏永征则认为,通常说对隐私的侵犯,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对个人信息的擅自披露或进行不当利用;二是对个人生活及其场所的不当干扰,这在法律上叫作入侵(intrusion)。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谈论很多, 对个人生活的保护相对注意少一些。人们常说,公众人物隐私比普通人少,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由于自身事务同公共事务、公众利益存在较多联系。但是公众人物和普 通人一样有个人生活及其场所,媒体和他人也不应该擅自打扰。这次霍建华和林心如的婚礼,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关注,媒体报道他们结婚的消息,或者发布他 们的婚礼照片,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在主人明确表示不邀请媒体人参加之后,卓伟竟然派记者用无人机在婚礼现场上空拍摄,就是对隐私的打扰或入侵。”


《中国青年杂志》在2016年曾刊发文章《“卓伟们”存在的价值在哪里?》,文中提到:“娱乐记者惯常于跑会,或者拿到通稿稍加编辑,或者做个传声筒有言必录,全程轻松流畅无风险最后还不忘收下红包以作车马费。最后,我们看到的‘填鸭式’娱乐新闻(如果这也算新闻的话)多是为明星偶像们不遗余力地做正面宣传。


而狗仔卓伟显然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子,他偷拍、调查、追踪、爆料,且不争论他是否真正做到自己所宣称的那样,‘揭露的是明星的原生态和真面貌,满足大众对真相 的诉求,发挥新闻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但至少他是下了功夫,不是简单地拿车马费做传声筒,的确给大众生产了更像‘新闻’的娱乐内容,确实呈现了明星偶像 不为人知的一面。”



学术论文持何观点?


期刊《新闻传播》2015年1月刊中发表了题为《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问题浅析》的相关论文(作者为南通大学杏林学院王佳华), 文中这样表述:记者通过窥探、偷听、监视,摄影、录音、录像,骚扰、追逐等等,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满足了公众极不健康的窥私欲,却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结 果只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媒体应在遵守新闻报道自由和保障明星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虽然传媒生态环境正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但不管发展到什么程度,尊重 个人隐私的道德原则是不会变的。

 

在《新闻世界》2009年第12期中刊发的论文《报道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以网络媒体为例》中,作者汪思婕、杨璞对涉及明星隐私的新闻报道提出了若干规则:


1、从报道目的而言,公益先行,态度端正。大众传播是具有很强公共性与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媒体应在其传播活动中坚守真实、准确、客观以及服务于公众等专业标准。


2、就新闻事件来说,媒体报道的明星隐私一般应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及公共利益相关。除此之外,纯属个人私生活内容的隐私,媒体不宜报道。


3、从媒体报道的对象说,应仅限于明星本人,明星的家人、朋友在未得到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曝光。


4、从媒体报道的手段来说,要避免或少用隐性采访手段。隐性采访对披露事实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要注意把握“度”,否则容易构成侵权。


5、在写作手法上,应全面、客观地报道事实,探寻真相。多些健康积极,少些低俗负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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