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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正式印发

中国旅游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  · 公众号  ·  · 2018-03-08 10:31

正文


粤规协﹝2017﹞13号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一次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并经第六届理事会三次理事长工作会议(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正式印发。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01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省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等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各类别奖项的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1:3:6。表扬奖数量视具体情况设定。


第四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六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七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第八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02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九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


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

村镇规划:包括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村镇整治规划及有关研究类项目;

城市勘测专项:包括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


规划信息专项:包括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第十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03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持有由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划行业组织按规定颁发的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修建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为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省内及省外完成项目、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完成项目均可申报,占省内地市申报名额,但不能在两地重复申报。


(五)国内外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项目,由有规划资质单位提出的综合实施方案可以申报,并附有关方面同意的意见。


(六)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获得市级评优二等奖以上申报项目的择优排序推荐名单等。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

报,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或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由申报单位向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申报,经核实后,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将申报材料统一向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推荐报送。


本省高等院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附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证明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按地域和单位双因子实行总量控制。


(一)地域控制。组织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地级市应推荐二等奖以上项目,其中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申报城市规划类不超过60项,村镇规划类不超过30项;其他地级市申报城市规划类不超过40项,村镇规划类不超过30项。


(二)单位控制。各编制单位的申报总数(含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城市勘测专项和规划信息专项不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数量:甲级规划编制单位25项,乙级规划编制单位10项,丙级规划编制单位5项。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已经参加其他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申报。


在历届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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