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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9-20 17: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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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0日),河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原则上不少于30种,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7〕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 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 (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 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可及时调整,目录调整后各地各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备。

二、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监测、预警和点评通报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实施动态监测 、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 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10位的医师姓名以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要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外科、儿科、妇科、老年病科等重点科室,加大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处方点评力度, 严格控制门急诊抗菌药物使用 。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达标。

三、建立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控机制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针对目录内药品,应依据国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每月定期开展处方/医嘱点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目录内药品年度累计3次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应暂停或限量采购;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研究同意。

二级以上医院每月完成重点监控药品处方/医嘱点评后,应及时将点评结果报告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和医保智能审核结果,限制或暂停相关医师的医保处方权。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药师处方/医嘱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要强化部门协助配合,临床科室和医务、药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政策,严禁平台外交易。

四、强化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评审评价、医保费用支付、大型医院巡查和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要依据重点监控药品专项点评和第三方处方点评结果,探索建立价格谈判和阶梯降价机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干预和改进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药品监控不力的医疗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违规违纪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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