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对金融行业有何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
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该会议纪要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金融领域,近年来鼓励金融创新,使得金融行业的新产品层出不穷。而现有法律体系严重滞后,对这些创新产品合法与违法的判断极为困难。专业监管机构仅能够做出合规与违规的判断,进行行政处罚。
这些金融创新跨越的领域很广,而法律法规的修订又需要很严格的程序,因此进行实时修订增补十分困难。因而可以看到,
推出会议纪要来弥补这些盲点,是十分及时和经济的做法,可以有力地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资金安全,为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会议纪要对金融领域案件审理的重要指导作用
关于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犯罪的民商事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纠纷的审理原则。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其他人民法院关于其办理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刑事案件与该民商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通报或者商请移送的函告后,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中载明该节事实,并及时办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工作。
涉众案件近年来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冲击很大,这类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跨部门联合监管,以行政、刑事、民事三方的力量相互监督相互支持,体现了对这类案件的高度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非常大,往往认定其是否违法最先是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有大量案件是由合法的金融产品开始,在执行中运作中才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因此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中,不能忽略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
对于涉众刑事犯罪,主要是目前多发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则以“先刑后民”的顺序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越权担保条款对担保公司、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的例外豁免。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会议纪要确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而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则在于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该审查形式审查即可。
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严格区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定非常模糊,民间借贷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始终没有明确。
而现状是,民间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行为已经切实对金融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明确民间借贷中的合法与违法界限至为重要。例如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等行为危害性很大,必须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加以区分,严格监管。
对于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例如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具体认定的标准更加严格:
一是
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
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三是
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