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
“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红色金融是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重要历史任务上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此,广东金融学会特别推出华南近代金融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南红色金融史、红色金融人物、红色金融口述历史等内容,回望风雨如晦的革命岁月,感受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传承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以期金融从业者思想政治再洗礼、初心使命再升华、担当作为再鼓劲,不断迸发出新时代走好新征程的奋斗伟力。
解放战争时期华南地区革命发展逐渐成熟,并逐渐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银行机构,统一势力范围内的货币,为当地经济发展、货币流通、支持地方财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期,我们将走进南方人民银行,
通过历史文献、研究材料、回忆资料等,
了解当时革命前辈创建根据地银行、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发展的实践探索。
1949年8月29日潮梅人民政府颁布了外贸、外汇、金银三份管理办法,规定把一切金银、外汇集中于南方人民银行,并在银行审查监督之下运用。
(一)开办外汇存放款业务
南方人民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外汇包括外国币券和以外币支付的票据、电汇、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支票、旅行支票“均不得在市场上自由使用、买卖及抵押”的规定,开办:
1.外汇存单。凡持有外汇暂时用不上的单位或商人一律将原币按当天牌价存入银行换取外汇存单,以后凭存单支取外汇,用于办货进口。该存单在40天内可自由向外采购物资或转售他人:(1)持有进口许可证者,(2)持有出口许可证需用外汇者,(3)经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用外汇者。期满不用才由银行兑给南方券。
2.原币存款。凡外币、外汇、外汇票据等均可存入银行,不计付利息,支取时按当天银行该种外汇的牌价付给南方券。
3.港汇存单。以港币为本位,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三种,由批局或水客到银行结汇后按结汇总金额发给,存单可随时到银行按当天牌价兑付本币或转作原币存款和折实存款。
4.侨汇折实存单。1950年初,物价仍然上涨,港汇牌价与市价相差悬殊,梅州分行开办了此种存款,由于它能保障存款价值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颇受欢迎。
5.短期质押放款。为了恢复和发展进口业务,增加外汇收入,银行对进出口商人发放此种贷款。
(二)收兑金银外币
南方人民银行一成立即把驱逐港币、收兑金银视作一大中心任务。
1.收兑金银。《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金块、银块、金叶、金条、银条、银币、金银首饰及其他杂质金银均不得在中场流通买卖,并严禁带出解放区,凡自愿出售金银者,须向当地南方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南方券,金银饰品业、工业及医疗所用金银得向当地南方人民银行按牌价申请购买。南方人民银行根据这些规定,开展收兑工作。
2.开始驱逐港币。1949年10月潮梅人民政府一再颁发布告,号召群众起来维护国家主权,驱逐港币,兑换金银,各级南方人民银行全体干部、配合行动,在城镇及大好场增设网点,开展收兑工作。
(三)努力争取侨汇侨资
侨汇侨资是新中国建设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南方人民银行一开业就抓紧这一工作:
1.团结侨批业,广泛宣传“外汇归公,利润归私”的政策,把侨批业组织起来成立侨汇业公会,召开侨批商座谈会,共同商订先从内地套汇的办法做起,银行与侨批商订立合同,按过去的分批数量,以港单或汕单向银行兑换南方券分发给侨眷,然后将港单或汕单委托港汕联号收取侨汇;人民政府和南方人民银行陆续颁布有关侨汇工作的管理办法,如《私营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水客管理暂行办法》、《优待侨汇业条例》、《优待侨汇结兑办法》等,规定凡侨批商和侨汇水客必须进行登记领取执照,所有侨汇一律须先到银行结汇,未经银行验核的侨汇不得私自交付,不得延付或低折侨汇,给予侨汇业以优待价结汇等,鼓励侨批业积极争取侨汇回国。
2.加强服务保障侨眷利益,召开侨眷座谈会,反复宣传党的侨务政策,通过侨眷帮助其在海外的亲人了解解放区的政治经济情况,认识南方人民银行信用可靠,解除思想顾虑,照常汇款赡家,放心投资解放区经济建设;侨眷收到侨汇后,如暂不需用而又不愿兑成南方券者,可作外币存款以保持原币币值,侨眷若有经济困难,可向银行申请侨眷生活贷款。此种贷款分活期、定期两种,俟侨汇寄到后归还银行,深受侨胞侨着欢迎。
(四)建立与香港的通汇关系
香港历来就是华南地区侨汇的集中点和转汇点,南方人民银行在香港的机构宝通行积极开展侨汇业务,1950年元旦后,各分行又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我党在港的侨汇机构,宣传侨务政策,团结爱国爱乡人士,沟通汇路,争取更多的侨汇回国,我们又从汇价上和手续上给予种种优惠及便利,赢得侨胞侨眷拥护。
(五)开办各种放款,扶助工农商业
1.发放工业贷款。首先应选择其有一定设备能力而且是解放区必要的工业、手工业,银行贷款扶植其恢复生产并解决工人就业问题。
2.发放农业贷款。通过农业农村合作社有步骤地供给农民生产资金,首先从解放区的贫民做起。
3.发放国营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南方贸易公司收购本区内的土特产及组织肥料供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开展内外贸易,活跃城乡经济。
4.发放地方国营企业放款。如东江运输公司、电影院、建筑公司等经常与东江分行发生信贷关系,其他供销合作社、盐业、渔业、水利、文教、卫生等,各地南方人民银行亦给予贷款支持,各地南方人民银行先后共贷出款项875亿余元(折合人民币旧币)。
(六)本币存款和汇兑
1.存款。一切机关、部队、国营企业均须在南方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但当时物价不稳,本币还未建立起信用,没有什么私人存款。为了吸收社会游资和照顾工人、干部、学生、侨眷的生活,梅州分行开办了折实储蓄存款,分活期和定期两种,折实单位由银行逐日以牌价公布。
2.汇兑。初期因各地战争关系,邮电和公路交通受阻,未能开办汇兑。后期与区外城市如汕头、潮安、赣州、惠州等建立了通汇关系,有的分行还试办了信汇自带。
(七)代理财政收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