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绍了《2024年IPO处罚案例分析合集》和《2024年沪深北IPO审核报告》的发布,强调了北交所IPO审核的某些特点,并详细分析了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IPO过程中存在的多个违规情形,包括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他人银行账户情形等。文章还提到了北交所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处罚上的态度,以及对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介绍。最后,提供了商务合作和加入小兵研究学习交流群的联系方式。
分析了北交所IPO审核的某些特点,如处罚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具有“北交所特色”,审核数量相对较少,没有主动的制度性的现场督导制度等。
详细介绍了森达电气在IPO过程中存在的多个违规情形,包括未披露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控制银行账户、部分审核问询内容披露错误等问题。
介绍了三友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收入确认跨期、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
《2024年IPO处罚案例分析合集》、《2024年沪深北IPO审核报告》已经发布,加入小兵投行学院可免费获得,会员可享线上课程线下培训的免费参与。感兴趣的朋友可联系客服咨询:zsxh2035。1.像这种官方公开发布的自律监管处罚案例,截止到目前北交所网站发布的并不多,也不是很系统。显然,这并不是因为北交所发行人的质量更高,或者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更值得信赖,原因或许是这样几个:①北交所不仅对发行人更宽容,或许对中介机构自身的核查和勤勉尽责的程度也相对宽容。②北交所自己也没有习惯或者更加系统去针对某些事项去处罚。③北交所IPO的审核数量还是要远少于沪深。④北交所IPO没有主动的制度性的现场督导制度,目前主要还是以协助调查为主,可能发现的问题也少些。
2.1月10日,北交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个最新的自律监管处罚案例,同一天被处罚的还有另外一个IPO发行人三友科技。这次分析我们就以更加典型的森达电气作为代表,分析一些违规情形以及跟北交所IPO审核相关的问题。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3.具体到本案例所涉及到的这些违规的情形,小兵也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也不清楚北交所监管审核机构对于中介机构的核查和尽责要求是更严格还是更宽容,对于问题的判断是更关注大方向和小细节。不管怎样,处罚文件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有些还是很具有“北交所特色的”,至少在沪深IPO的公开资料中,很少看到类似的问题:
①招股书中有3家关联方没有披露,后来发现了,又在更新的招股书中补充披露。这种情况倒是也不罕见,如果影响不大,一般就是中介主动承认错误就好了。
②实际控制人用岳母的名义开立了三个账户,其实是自己在使用,这种情况实践中那是相当普遍,除了岳母还有出纳、司机、保安也可能。如果认真核查银行流水,账户里金额比较大的话,其实是可以发现账户其实就是实际控制人的。
③没有如实披露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以及互相借款之间的资金来源。这个问题实践中的确是不好核查,有时候需要穷尽很多资金流水的路径才可以,如果核查不仔细,或者主要相信当事人自我描述的事实,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偏差。
④某些员工曾同时任职多家公司,而招股书中披露少了,这个我觉额就算是普通的“小疏忽”错误。
⑤还有其他一些小问题:审核问询回复部分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不分收入存在跨期,人员混同以及内控重大缺陷等。感觉这个项目,就是大毛病没有,小毛病不断,这也算是IPO中比较不被接受的情形,最怕这种各种情形的“扣分项”,当然这更大程度上也体现了中介机构的职业能力和勤勉态度。
4.这个案例还有比较特殊的一点,就是:看起来这些处罚的问题,主要责任都在中介机构,但是只是对发行人做了处罚并没有处罚中介机构。当然,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处罚了也没毛病。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电气)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2018年至今,江苏琅崇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崇诣)、森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益兴)、北京兴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前)为森达电气关联方。森达电气未在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关联方,也未在2018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迟至2024年9月才披露。自森达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海珠岳母毛某某3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周海珠实际控制上述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海珠所有。森达电气未在《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和第三轮问询意见回复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周海珠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增持森达电气股份资金中有3,180万元来自周海珠控制的毛某某2个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海珠所有,但森达电气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回复中披露上述3,180万元资金来自毛某某借款,披露的资金来源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未如实披露周海珠向福建越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科技)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2023年4月,周海珠向森达电气关联方越众科技借款1,000万元,该借款均系越众科技经营累积的自有资金。该1,000万元实际来自于2023年3月越众科技的银行贷款,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如实披露周海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一轮回复披露,周海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3,799万元借款中部分来源于周某某向朋友的借款。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上述3,799万元借款均来自周某某和李某某的自有资金。第二轮回复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森达电气第三轮回复中仅披露了汪某、张某某、陈某、夏某某等4名员工在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除上述4人外,郑某某、魏某某也于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披露的信息存在遗漏。厦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2018年7月向周海珠借款200万元,但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中将该笔款项误披露为刘某某向毛某某的借款。陈某2020年归还毛某某2019年借款101万元,但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中将毛某某与陈某的交易金额误披露为110万元。2019年至2020年,森达电气向客户新疆某公司销售柜体,其中418台柜体于2019年发货并取得签收单据。森达电气未根据收入会计政策在2019年确认相应收入,而在2020年一次性确认上述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少计收入1,286.22万元,少计成本716.35万元,少计净利润484.39万元;2020年年度报告多计收入1,286.22万元,多计成本716.35万元,多计净利润484.39万元。2023年4月起,森达电气全资子公司陆司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司科技)由董事长周海珠直接管理,总经理康泉水不负责陆司科技运营,对陆司科技业务无审批权限,不符合森达电气《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关于总经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但是,森达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023年4月起,陆司科技总经理陈某及员工张某某、林某某同时负责关联方越众科技冷水机组的采购工作,关联方森益兴、关联方北京兴前的供应商采购对接工作,以及关联方琅崇诣的对外付款计划统计工作。但是,森达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在第一轮回复和第三轮回复中均披露公司与越众科技不存在人员混同情形。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森达电气、周海珠、康泉水、谢贵运、傅灵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是2022-2023年度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板交易收入确认跨期,2022年度少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少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45%、7.30%;2023年度多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多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99%、10.14%。导致2022、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多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及7天通知存款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发生额48,307万元,最高余额8,000万元。对三友科技、吴用、吴俊义、梁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25年小兵投行学院:已开始预报名,详情可添加微信咨询zsxh2035小兵研究学习交流群:小兵研究是一个让人不断自律,持续提升的平台,需定期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如加入请联系微信:zsxh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