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则异地缴纳社保的判决案例: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一、
员工向社保中心投诉
2019年12月5日,某国际公司(
注册地北京
)的员工胡飞,
向社保中心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2019年12月13日,社保中心立案,向公司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查检查并出具相关稽核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补充提交
由济南分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
,证明已经为公司员工胡飞缴纳了社保。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认为
该公司注册地为北京,胡飞也在北京任职,对于济南分公司为其代缴社保的方式不认可
,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公司不服,
向
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人社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三、公司不服,诉至一审、二审法院
公司上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
异地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二审判决:
公司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最终,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给企业几点忠告:
1、一定要足额缴纳社保;以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属于违法。
2、避免代缴社保;即使与员工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找第三方交纳也属于违规。
3、一定要在用工单位本地交纳,异地缴纳,有补缴社保的风险。
4、一定要给所有员工交纳社保;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是不可以的。
5、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一定要及时入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