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二
)
领导干部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的是那些人?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一
)
规定中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分别是指
什么?
1.规定中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批、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2.本规定中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3.本规定中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接触?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怎么做?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督察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